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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下网捕鱼违法吗

无忧找律师 作者:锺湛芳2021-10-28 15:33:09 违法吗 100人浏览

禁渔期间非法捕捞,判你没商量

水产品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环境资源。今年农业农村部下发了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的相关文件,湖北各地陆续展开禁渔行动。但还是有人明目张胆地在禁渔期捕捞,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11月5日,襄阳市保康法院公开审理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8月3日,王某将禁用渔具“地笼网”放置于禁渔区马桥镇中坪村南河流域河道内捕鱼。8月6日,被告人王某收网时被匿名举报,在其驾车返回时被民警现场查获,

当场扣押地笼网1副,非法捕水产品鱼、虾、蟹2.35公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禁渔的有关规定,使用禁用工具“地笼网”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当庭表示认罪,不上诉。

10月15日,荆州市荆州区法院利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当庭判处被告人祝某某

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8月9日至8月11日,祝某某在荆州区菱角湖管理区与李埠镇交界处的沮漳河万城闸下堤处水域中,在使用禁用工具“地笼网”捕捞鱼虾。8月11日,巡逻民警将祝某某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祝某某捕获的

河虾、鲫鱼、刁子鱼等12个品种共计6.6公斤,作案工具渔船1艘、地笼子10副、头灯1个。

法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罚。

近日,黄冈市黄梅法院审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黄某、王某在禁渔期非法捕捞,分别被法院判

处罚金二千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县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放流鱼苗33040尾。

7月6日,黄某伙同王某用自制的电瓶作为电源,通过简易装置,以电瓶电流传导至水里将鱼电晕的方式,在长江水域黄梅县刘佐乡滨江村地段电鱼,被公安机关和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抓获。

经检查,黄某、王某二人共非法捕捞餐鱼188条,鲫鱼9条,黄鳝2条,重2.205公斤。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水产品资源的管理活动,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因两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国家水产品资源造成民事侵权,侵犯了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黄某、王某通过补偿性鱼类放流方式对渔业资源进行修复,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在过去几十年快速、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下,长江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许多人竭泽而渔,采取“电毒炸”“绝户网”等非法作业方式,最终形成“资源越捕越少,生态越捕越糟,渔民越捕越穷”的恶性循环,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已经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但仍有不少人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危害及后果缺乏足够认识,屡禁不止,致使水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在此提醒广大公民,要自觉遵守水产品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消除侥幸心理,强化法规意识,共同守护好长江母亲河。

作者:王韵婕林翠云吴英

编辑:刘江龚卓越

核稿:柯学文

全网最详细的渔业合法捕捞行为规范(收藏 )

自今年5月1日起,我国渤海、黄海、东海和北纬12度以北南海已全面进入海洋伏季休渔期。尽管各地海洋渔业执法部门不断三令五申,不少人仍铤而走险从事违法捕捞作业。

全国各地海警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涉渔违法犯罪活动。仅就中国海警官方公众号发布的资讯来看,自今年进入海洋伏季休渔期以来,截止目前,

全国各地已陆续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60余起,其中福建地区16起

这些从事非法捕捞作业的行为人,因不了解或不重视相关捕捞政策,撒下渔网落入法网。

在这里,我们以福建省为例,对违法捕捞的相关行为进行梳理,希望能为从事捕捞渔业的各位明晰违法犯罪边界,提升合法捕捞意识和水平。

撒下渔网,落入法网

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四次修正后,全国各地纷纷出台相关办法,对本地渔业捕捞作业提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

福建省于2019年11月27日修正通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以下简称《福建省实施办法》),在《渔业法》基础上对违法捕捞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违法捕捞的,将可能承担罚款、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船舶等不同程度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达到有关刑事立案标准的,将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此外,违法捕捞行为人可能因破坏海洋渔业资源、危害海洋生态环境安全,被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被判处承担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公开赔礼道歉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经过检索发现,近五年来福建省范围内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刑的案例高达91起,每年都有数十位渔业捕捞从业者受到刑事追究。上周公号发布的《为何渔船出海捕捞,反而被强行拖回?更严重的是……》文章,结合实际案例对该罪名的相关认定标准及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介绍。

除刑事犯罪之外,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每月都会在其官网公布上月渔业行政处罚案例。仅从网站公布的数据来看,5月份就有8起行政处罚案例。例如闽海渔执罚〔2021〕073006案中,违法主体郑某某(闽漳渔60xxx所有人)因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擅自将该船核定的作业类型刺网改为单船桁杆拖网进行捕捞,而被执法机关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24元,并处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些鲜活的案例时刻都在提醒我们,一旦违法捕捞,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四种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四种行为类型,分别为:

在禁渔区捕鱼、在禁渔期捕鱼、使用禁用方法捕鱼以及使用禁用工具捕鱼

为避免因不懂法律而触犯刑律、承担重责,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人员有必要充分了解上述四种行为的含义,接下来我们将逐一展开介绍。

①禁渔区捕鱼

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实施办法》经过第三次修正,在第二十五条中明确本省机动底拖网作业禁渔区为以下六点联线内侧海域:

第一点北纬27°10′东经121°10′;

第二点北纬26°05′东经120°40′;

第三点北纬25°18′东经120°05′;

第四点北纬24°52′东经119°38′;

第五点北纬24°00′东经118°30′;

第六点北纬23°10′东经117°40′。

2007年3月28日,《福建省实施办法》通过第四次修正,将禁渔区的划定交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在本法中直接体现。2007年5月,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布通告,确定福建省机动底拖网作业禁渔区,与2002年第三次修正通过的《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范围相同。

《福建省实施办法》(2002年第三次修正版)第二十五条还明确了定置网作业的禁渔区为1.40米等深线以外海域,机围缯作业的禁渔区在4月1日至4月30日为闽南渔场北纬23°30′至24°00′、东经117°20′至118°10′范围内海域和闽中渔场北纬25°25′至26°00′、东经120°05'以西海域,在5月1日至5月31日为闽东渔场北纬26°00′至26°40′、东经120°30′以西海域。

除上述机动底拖网作业、定置网作业及机围缯作业禁渔区外,福建省还在多处水域设置禁渔区。

如2008年11月28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布闽海渔〔2008〕368号通告,在“厦门市五缘湾大桥以南五缘湾内的海域和厦门市钟宅、刘五店、澳头、五通四点连线的同安湾口湖里一侧的海域”设置禁渔区,禁止一切捕捞和养殖行为。

2020年2月25日,发布闽江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规定“南平市延平区市标至福州市长乐区金刚腿的闽江干流江段”为禁渔区,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其他内陆水域的禁渔区,由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②禁渔期捕鱼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于2021年4月7日发布通告,对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作出调整。针对除钓具外所有作业类型的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实施伏季休渔制度。具体而言:

(一)北纬26度30分以北的我省海域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作业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小型张网作业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二)北纬26度30分以南的我省海域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三)兼作不同作业类型的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最长作业类型休渔时间

(四)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

北纬26度30分以北的我省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北纬26度30分以南的我省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在伏季休渔期间,

所有休渔渔船原则上不得变更作业类型、作业方式

,应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休渔,禁止异地休渔。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禁止冰鲜杂鱼交易。钓具渔船虽不受伏季休渔期的时间限制,但也应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

除上述海洋伏季休渔期外,福建省针对部分水域及渔业资源单独划定禁渔期。如2020年2月25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布通告,针对闽江水域,规定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期间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亲虾禁捕期,则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其他内陆水域的禁渔期,由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③使用禁用方法捕鱼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于2006年9月16日发布通告《福建省渔业捕捞禁止和限制使用渔具渔法目录》(以下简称《渔具渔法目录》),公布

本省禁止使用的渔法包括炸鱼、毒鱼、电鱼

2019年11月27日通过《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再次重申,禁止炸鱼、毒鱼、电鱼。

经检索相关案例,常见的炸鱼方式包括使用大火炮、鱼雷、土炸弹等,常用的毒鱼药剂包括氯氰菊酯、乙草胺农药等,常见的电鱼工具包括电捕鱼器、电瓶、打鱼机、电线、蓄电池等。

④使用禁用工具捕鱼

2006年9月16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布《渔具渔法目录》,

公布本省禁止使用的渔具包括:

目鱼笼具、鸬鹚、鱼簖、敲舟古、畚箕网(俗称“迷魂阵”)、陷阱网(俗称“长袖定置网”)以及帆张网。

2019年11月27日,《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补充规定,禁止使用鱼鹰、鱼簖、目鱼笼捕鱼和敲?作业。

《渔具渔法目录》规定,本省限制使用的渔具包括:

(一)张网

1、锚张网作业每船挂网不得超过15张;

2、桩张网作业每船挂网不得超过20张;

3、樯张网作业每船挂网不得超过10张;

4、船张网作业每船挂网不得超过1张;

5、单片式虾张网作业每船挂网不得超过30张。

(二)围网

灯光围网单船的灯光强度不得超过250kw。

(三)笼壶

1、小型渔船携带的笼数不得超过150个;

2、中型渔船携带的笼数不得超过1000个;

3、大型渔船携带的笼数不得超过2000个。

单笼规格:高22—25cm,直径45cm

(四)其它

1、插网渔具,整网的总长度不得超过200m;

2、内陆作业的光诱敷网渔具的网具边长不得超过20m;

3、海上作业的光诱敷网单船的灯光强度不得超过250kw;

4、飞鱼卵草帘作业每船携带的草帘总面积不得超过100m2。

《渔具渔法目录》规定,本省使用的渔具最小网目尺寸为:

(一)拖网类

1、底拖网网囊的网目内径不得小于54mm;

2、桁杆虾拖网网囊的网目内径不得小于20mm。

(二)围网类

灯光围网取鱼部网目内径不得小于22mm。

(三)张网类

1、捕捞带鱼为主的张网网囊网目内径不得小于50mm;

2、捕捞杂鱼和虾类的张网网囊网目内径不得小于20mm。

(四)刺网类

1、捕捞马鲛鱼、鳓鱼、大黄鱼的刺网网目内径不得小于90mm;

2、捕捞鲳鱼的刺网网目内径不得小于137mm;

3、捕捞黄鲫鱼、青鳞鱼、斑鰶、鲆鲽、金线鱼、龙头鱼刺网的网目内径不得小于50mm;

4、海洋三重刺网的内层网衣网目内径不得小于50mm。

(五)光诱敷网

光诱敷网网囊的网目内径不得小于25mm。

2013年11月29日,农业部发布[2013]1号通告《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规定对携带小于最小网目尺寸渔具的捕捞渔船,按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渔具处理、处罚,并提出

严禁在拖网等具有网囊的渔具内加装衬网

,一经发现,按违反最小网目尺寸规定处理、处罚。

福建省海域内,除上述本省制定的细化标准外,其他海洋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标准按农业部规定执行,主要体现在:

03合法捕捞

我们还应注意什么?

以上普及的各项禁渔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规避相关刑事风险,大家可以通过自主查询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官网以及各地区政府部门官网,及时了解当地的最新禁渔政策。

除此之外,从事渔业捕捞作业及相关行业的行为人还应注意下列问题,才能避免被执法机关行政处罚。

①控制捕捞幼鱼总量

各种捕捞作业应当主动避让幼鱼群。《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省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种类及可捕规格,除国家规定外,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2018年5月25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起实施带鱼等35种重要捕捞经济种类最小可捕规格及幼鱼(幼体)比例管理规定。35种重要捕捞经济种类最小可捕规格(见下表),未达到最小可捕规格的为幼鱼(幼体)。

35种重要捕捞经济种类幼鱼(幼体)比例,2018、2019和2020年,在单航次渔获物中,上述种类幼鱼(幼体)重量分别不得超过该种类总重量的50%、30%和20%。2020年之后,按2020年的要求执行。

除上述35种重要捕捞经济种类外,其他类型的鱼类资源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体总量不得超过同品种渔获物总重量的25%。

若行为人违反规定

,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可能被执法机关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每超过一公斤幼鱼体处五元至十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执法机关没收渔具和船舶、吊销捕捞许可证;若达到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申领捕捞许可证,并在规定范围内捕捞

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并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

没有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

若行为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或者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可能被执法机关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根据船舶类型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能被没收渔具、渔业船舶或吊销捕捞许可证。

③使用合法船舶捕捞作业

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船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核定渔业船名;(二)登记船籍港;(三)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禁止使用三无船舶从事捕捞作业或辅助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

,使用不合条件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和辅助活动的行为人,可能被执法机关没收船舶和渔具,并可以处二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④相关行业从业者注意事项

《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制造、维修、销售、随船携带、使用禁用的渔具以及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渔业船名、无船籍港、无相应渔业船舶证书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船舶和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不得代冻、收购、销售、运输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由此可见,除直接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行为人之外,

相关行业的从业者若为违法作业行为人提供帮助的,也可能被执法机关追究责任

,如违规渔具的制造者、维修者、销售者,违规捕捞渔船的供油者、供冰者以及违规捕捞渔获物的代冻者、收购者、销售者、运输者,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相关罪名、承担刑事责任。

写在最后

违法捕捞容易导致渔业资源再生率降低,对海洋渔业资源造成灭绝性破坏,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是近年来执法机关严厉打击的行为。

在此提醒渔业从业者,及时关注有关机关网站,留意普法宣传,提高保护渔业资源的法律意识。否则,一旦触及法律红线,轻则受到行政处分,重则不免牢狱之灾,得不偿失。

作者吴迪颖

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海法思享会原创团成员,世礼海关事务与贸易合规团队主要成员之一。

吴律师自入行以来专注于刑事法律业务,在走私犯罪辩护与海上执法领域有深入研究,曾协助办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截至目前,已参与处理七十余起刑事案件,具有较为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罪名解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作者|韩冰律师

随着农村农业部“长江流域十年禁渔令”的通告下达,近年以来,有关非法捕捞的刑事案件呈现出急剧上升的趋势。据农村农业部通报,2020年1至6月,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各级渔政执法机构先后开展执法行动2.99万次,查办违法违规案件1.03万起,查获涉案人员1.22万人次,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537起、移送涉案人员3509人次。

农业农村部及各地渔政机关联合海警、公安等相关部门相继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20”、“蓝天白云保卫战”、“打非断链”等专项清查行动打击非法捕捞行为,非法捕捞涉刑案件已成井喷式案发,大量对“禁渔期”“禁渔区”“禁渔令”不甚熟悉的人,在未能意识到自己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从刑法条文可知,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必须

满足以下要素:(1)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2)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3)达到情节严重。

其中第(1)点比较好理解,不用解释。值得我们重点关注的,是第(2)、(3)点。

客观方面,构成该罪需要行为人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在禁渔期或禁渔区内实施违法捕捞行为,何为禁渔期、禁渔区以及禁用工具方法,笔者会在下文细表。主观方面,构成该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即行为人对于禁渔相关概念处于明知状态。很多行为人都声称,自己在被抓之前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涉嫌犯罪,这是不是就不构成主观方面的“明知”?很遗憾,并非如此。在刑法、渔业法及各地渔政部门出台的禁渔实施细则公开发布及生效的情况下,即推定相关行为人主观方面对自己行为涉嫌犯罪为明知状态。

(1)禁渔期

“长江十年禁渔令”出台之前,各地对于禁渔期的规定多有不同,混乱且不统一。省、市、区县三级对禁渔区划定出现冲突的情形比比皆是,渔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尚且无法理清各规定之间的效力与区别,更遑论普通渔民百姓。随着“长江十年禁渔令”的出台,给禁渔期规定的混乱局面划上了句号。农业农村部出台通告,明确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

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为期十年

也就是说,自2020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的绝大部分(几乎可以约等于全部),已正式进入长达十年的禁渔期。

除长江流域外,海河流域、辽河流域、松花江流域和钱塘江流域等重点内陆水域,以及黄渤海、东海、南海等海域,也分别有着不同时段的禁渔期,具体禁渔期间以各地渔政部门公布为准。

(2)禁渔区

农业农村部出台的通告中,同样明确规定了

332

个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自然保护区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具体名单参考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附件),这便是长江流域“禁渔区”的主要范围,我们可以暂且称之为

332常年禁渔区

海河流域、辽河流域、淮河流域、珠江流域、松花江流域和钱塘江流域等内陆重点水域,以及“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与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天然水域”,还有渤海、黄海、东海、南海等海域,都是禁渔区的组成部分,我们可以称之为

非常年禁渔区

,针对这些非常年禁渔区,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禁捕范围和时间。

以上内容可以浓缩简练为一句话:与长江流域有关的地区,基本都是常年禁渔区。在这些流域进行水产捕捞,即有可能构成犯罪。长江之外的海域及内陆重点水域,大多数是非常年禁渔区,在进行捕捞前应明确当前水域是否处于禁渔期内。

笔者通过权威工具查询此罪名的检察文书以及裁判文书得知,此罪案发数排名前五的地区分别是:浙江、重庆、江苏、贵州、广西。这些地区要么近海、要么近江,大量百姓以渔为生,涉及到非法捕捞的不在少数。

(3)禁用工具/禁用方法

渔业法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上述规定中的“炸鱼”“毒鱼”“电鱼”属于

禁用方法

,“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属于

禁用工具

。渔业法关于禁用方法与禁用工具的规定比较笼统,各地渔政机关对于禁用方法与工具有着更为细致的规定,例如,在长江流域,鱼鹰、水獭捕鱼等传统捕鱼方法也是被禁止的。依据各地渔政机关规定,对禁用工具,大致可以列出这么一份禁用工具的负面清单:拦河缯、密眼网(布网、网络子、地笼网)、滚钩、花篮、鱼桩、滚钩、迷魂阵、底拖网、渔船推进器、三重流网、底拖网、浮拖网、变水层拖网、单船拖网、双船拖网、多船拖网、多桩有翼单囊张网、双锚框架张网、拦河撑架敷网、岸敷箕状敷网、岸敷撑架敷网、拦截插网陷阱、拦截箔筌陷阱、导陷插网陷阱、导陷箔筌陷阱、拖曳齿耙耙刺、定置延绳滚钩耙刺。此外,因为各地水域水生动物的数量种类还有生活习性都不一样,各地民众的捕捞方式也有差别,所以对于渔业法中所称的“最小网目尺寸”具体是多少,全国没有统一标准,一般是由农业部或者各地省级渔政部门根据本地水产品种类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例如农村农业部规定,黄渤海区、东海区、南海区各自针对不同水产品的最小网目尺寸各不相同,范围自25mm至110mm不等。浙江省规定,围网取鱼部最小网目尺寸为34mm,小黄鱼刺网最小网目尺寸为52mm。湖南省规定,洞庭湖水域,捕捞囊网最小网目(内径)尺寸为20mm。四川省规定用于天然水域捕捞作业的剌网内网的网目不得小于6厘米、单层网的网目不得小于4厘米。贵州省规定,用于天然水域捕捞作业的网目尺寸不得小于5厘米。

并非所有非法捕捞的行为都涉嫌刑事犯罪,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前提是捕捞行为构成“情节严重”。那么非法捕捞的行为如何才能算得上“情节严重”呢?这要分为两部分来界定:内陆水域和海洋水域。

内陆水域,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情节严重:

海洋水域,具有以下其中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都属于“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或“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这两种情形。

由此可知,“禁渔期+禁用工具/禁用方法=情节严重”,“禁渔区+禁用工具/禁用方法=情节严重”。仅仅以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捕鱼的(而非在禁渔期/禁渔区),有可能构成行政违法,不一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不少当事人在向笔者咨询时,均对自己涉嫌犯罪感到无法理解。一些当事人认为自己仅仅是在河里电了几条鱼,怎么就涉嫌犯罪了呢?实际上,该犯罪属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只要你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例如在禁渔区内用地笼抓两条黄鳝、几只螃蟹就可能涉嫌犯罪。以下是该罪的典型行为类型:

(1)使用电捕设备捕捞类

被告人曾某某发现流经重庆市黔江区黎水镇的郁江涨水,便产生捕鱼的想法。于是曾某某带着电鱼工具,走到小地名“五里峡”的郁江流域进行电鱼。曾某某电鱼约一个小时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清点,曾某某一共捕获了34条小鱼,净重为0.2Kg。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案号:(2020)渝0114刑初290号

(2)使用禁用网具捕捞类

被告人许某明知骆马湖水域处于禁渔期且全年禁止捕捞螺蛳的情况下,仍到骆马湖宿迁市陆圩岛水域,驾驶铁质机动船使用禁用工具拉螺网进行拖拽的方式捕捞螺蛳,当晚22时许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称重,被捕捞的螺蛳合计163.3公斤。案发后,执法人员将案涉螺蛳全部放回骆马湖湖区。被告人许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案号:(2020)苏1302刑初248号

(3)使用有毒药物捕捞类

被告人何某1以及何某2、阎某、姜某(均另案处理)在属于绍兴市外荡水域的绍兴市越城区孙端街道东岸村河沿水域,由被告人何某1提供“高效氯氰菊酯”药水和头灯,何某2提供水桶和头灯,二人共同采用含有氯氰菊酯的农药撒入河道进行药虾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阎某、姜某负责捡虾,共捕获水产品441尾。同日被告人何某1在上述地点被警察抓获归案。被告人何某1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案号:(2020)浙0602刑初541号

(4)使用捕鱼船捕捞类

陈某某(已诉)出资租赁了三艘钢质渔船,分别为8人捕鱼船一艘、9人捕鱼船一艘、接鲜船一艘。其中,徐某某(已诉)是8人捕鱼船的船长,被告人谭某某、李某某等人是该船船员。陈某某在禁渔期内召集被告人谭某某、李某某等人驾驶三艘无证钢质渔船从三山港南岸大闸路附近的码头出海捕鱼。到达头门港撑礁附近,两艘捕鱼船使用刺网进行捕捞作业。收网时三艘渔船均被渔政执法人员查获,共查扣非法捕捞的龙头鱼120公斤(价值2320元)。被告人谭某某、李某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案号:(2020)浙1002刑初361号

除此之外,该罪还有其他行为类型,但本文篇幅有限无法一一列举。实践中,大多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都属于以上四种类型。其中以电捕设备捕鱼的行为类型尤为高发,禁用网具捕鱼行为类型次之。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有两个很明显的特点,第一,

入罪门槛低

,抓一条鱼或几只虾即有可能构成犯罪;第二,

运动式打击

,各地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运动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不少涉案人员在被抓获前并无法意识到自己是在犯罪,所以此类案件的自首率也较低。

对于该罪,各地的打击力度不同,具体情况与各地自然生态保护状况呈负相关。有些地方偷捞滥捕现象泛滥,司法机关对非法捕捞行为的处理力度自然会重一些。

同案不同判

(即犯罪情节还是捕捞数量都相差无几,但罚金与刑期差别巨大)的现象在此罪名中屡见不鲜,缺乏统一的量刑标准是导致该罪

量刑不平衡

的主要原因。另外,对“水产品”的概念,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并未给出明确定义。

碍于篇幅,笔者今天不再就该罪的辩护问题展开论述,后续我会另开一篇文章专门论述该罪的辩护问题,敬请关注。

希望我的文章对各位读者有帮助,欢迎添加微信xbxp1664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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