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清这2点“协议拆迁”就是违法拆迁
近年来,“协议拆迁”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即对于修路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拆迁行为,先不作出征收决定或者批复,而是先通过一户一户签协议来推进拆迁进程,靠补偿安置方案或是一份公告来解决问题。表面上好像是通过双方协商,自愿签订的搬迁或者拆迁安置协议,实际上属于违法协议。今天,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
就来讲一讲协议拆迁!
【要点一:“协议拆迁”没有法律依据】
搬迁或者拆迁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行政协议属于双务行政行为,属于一种新型的行政行为,实质上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协议拆迁”协议一般都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法庭上有的被告提供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有的被告提供的是市委、市政府、县政府的文件作为“协议拆迁”的依据。但是《土地管理法》并没有“协议拆迁”的任何规定,市委、市政府或县政府的文件更不能作为“协议拆迁”的法律依据。所以“协议拆迁”没有法律依据。
【要点二:“协议拆迁”基本事实不清】
在一个正式的征收项目中,被征地农民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途径查阅项目的勘测定界图等审查报批材料,准确判定自己的房屋、土地是否在征收范围内。
同时,对涉案房屋、土地的现状调查也需要严格依法进行,房屋有证、无证面积的合法性也需要严格准确认定。这些基本事实都会直接影响到最终的补偿安置结果。
然而在开发商或者村委会负责主导的“协议拆迁”中,上述这些事儿能否落实或将存在疑问。仅凭一份补偿安置协议甚至是腾房协议是无法容纳这么多信息的,被拆迁人显然有必要通过其他途径了解更多信息。
例如对于被拆迁房屋是否属于违建,拆迁方可能不会急于出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进行认定,而是依据方案直接为无证、未登记、超过控制标准的面积确定一个偏低的补偿标准,绕开违建认定、处置这一关键环节实现对无证建筑“区别补偿”的结果。
史律师提醒!
近些年,有些地方行政机关及其部门为了政绩打着“协议拆迁”的名号却实施着强制征收的行为,但这种行为是违法的,针对违法行为作为被强制拆除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进行维权。史律师曾遇到多众多此类案件,相关部门在背后控制全局,自有开发商或者其他民事主体冲锋陷阵,威逼利诱让被征收户签字。所谓的协议拆迁,往往是"挂羊头卖狗肉"。打着协议拆迁、平等自愿的幌子,实际上只是省去了法律规定的必要征收程序。
而发现此种情况时,一定不要及时拆穿行政机关的此等违法行为,而是要在保全自己的合法权益与财产不受损害的同时,及时寻找专业征收律师的帮助,并在其专业的指导下充分利用时间来收集足够的有力证据,方能一击必中!
协议拆迁属于违法拆迁
在拓夫律师代理的征地拆迁案件中,经常碰到一些地方借口“协议拆迁”对村民的房屋实施拆迁,而且这种拆迁方式在各地有愈演愈烈之势。今天拓夫律师给大家分析一下所谓的“协议拆迁”是否合法。
一、“协议拆迁”出现的原因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照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应该走集体土地征收的途径,也就是市、县人民政府要拆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需要利用房屋下面的宅基地时,需要报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随着耕地在不断减少,国家为了确保到2020年耕地红线18亿亩,基本农田红线15.8亿亩这个目标,每年国务院和省政府建设用地审批都有严格的指标限制。但是地方政府为了追求GDP的增长、地方官员为了政绩,在土地征收得不到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想到了所谓的变通的方法,就是不走土地征收,走“整村搬迁”、“协议拆迁”获取土地的途径。
二、“协议拆迁”是违法的
“协议拆迁”一般都是以协议的形式出现,签订协议的一方往往是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一方是被拆迁户。表面上好像是通过双方协商,自愿签订的搬迁或者拆迁安置协议,实际上属于违法协议。
三、“协议拆迁”没有法律依据
搬迁或者拆迁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行政协议属于双务行政行为,属于一种新型的行政行为,实质上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也就是要审查该行政行为的内容、程序和适用法律是否合法。
“协议拆迁”协议一般都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法庭上有的被告提供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有的被告提供的是市委、市政府、县政府的文件作为“协议拆迁”的依据。但是《土地管理法》并没有“协议拆迁”的任何规定,市委、市政府或县政府的文件更不能作为“协议拆迁”的法律依据。所以“协议拆迁”没有法律依据。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所以该整村搬迁或者拆迁安置协议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无效。
四、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整村搬迁或者拆迁安置协议的审查,还要依据《合同法》五十二条来审查。整村搬迁或者拆迁安置协议属于违反了《合同法》五十二条(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协议拆迁”实质上就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应该取得国务院或省政府征地批文后才能组织实施,整村签订搬迁或者拆迁安置协议是在没有征地批文的情况下签订,所以该整村搬迁或者拆迁安置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
五、突破了现有法律框架,为现行法律所不容许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例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行终1347号行政裁定书认为除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法律规定进行征收之外,人民政府采取其他形式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行为均缺乏法律依据,也为现行法律所不容许。
综上所述,一些地方政府打着村民自治的旗号,实施的所谓“协议拆迁”对农村村民的房屋进行拆迁,没有法律依据,突破现有法律框架,应属于违法。
关于协议搬迁,您如果还有不理解的,请及时联系我们解决。
你被“协议拆迁”了吗听史律师解读协议拆迁的违法性
在代理征地拆迁案件过程中,经常碰到一些地方借口“协议拆迁”对村民的房屋实施拆迁,而且这种拆迁方式在各地有愈演愈烈之势。
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给大家分析一下所谓的“协议拆迁”是否合法!
一、“协议拆迁”出现的原因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照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应该走集体土地征收的途径,也就是市、县人民政府要拆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需要利用房屋下面的宅基地时,需要报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随着耕地在不断减少,国家为了确保到2020年耕地红线18亿亩,基本农田红线15.8亿亩这个目标,每年国务院和省政府建设用地审批都有严格的指标限制。但是地方政府为了追求JDP的增长、地方官员为了政绩,在土地征收得不到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想到了所谓的变通的方法,就是不走土地征收,走“协议拆迁”获取土地的途径。
二、“协议拆迁”是违法的
“协议拆迁”一般都是以协议的形式出现,签订协议的一方往往是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一方是被拆迁户。表面上好像是通过双方协商,自愿签订的搬迁或者拆迁安置协议,实际上属于违法协议。
1“协议拆迁”没有法律依据
搬迁或者拆迁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行政协议属于双务行政行为,属于一种新型的行政行为,实质上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也就是要审查该行政行为的内容、程序和适用法律是否合法。
“协议拆迁”协议一般都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法庭上有的被告提供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有的被告提供的是市委、市政府、县政府的文件作为“协议拆迁”的依据。但是《土地管理法》并没有“协议拆迁”的任何规定,市委、市政府或县政府的文件更不能作为“协议拆迁”的法律依据。所以“协议拆迁”没有法律依据。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所以整村搬迁或者拆迁安置协议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无效。
2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对拆迁安置协议的审查,还要依据《合同法》五十二条来审查。拆迁安置协议属于违反了《合同法》五十二条(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协议拆迁”实质上就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应该取得国务院或省政府征地批文后才能组织实施,拆迁安置协议是在没有征地批文的情况下签订,所以该拆迁安置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
三、突破了现有法律框架,为现行法律所不容许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例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行终1347号行政裁定书认为除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法律规定进行征收之外,人民政府采取其他形式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行为均缺乏法律依据,也为现行法律所不容许。
综上所述,一些地方政府打着村民自治的旗号,实施的所谓“协议拆迁”对农村村民的房屋进行拆迁,没有法律依据,突破现有法律框架,应属于违法。
史律师建议各位被拆迁人遇到侵犯合法权益的情况,应当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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