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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几年?普通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区别

无忧找律师 作者:顺斛波2021-11-06 19:51:49 诉讼 109人浏览

2021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起算的特殊规定

(1)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执行程序中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算。

(4)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始计算。

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则自该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5)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6)不作为义务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

(7)附条件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

附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至之日起计算。

(8)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民法总则实施后,1年特殊诉讼时效如何适用

《民法总则》没有对《民法通则》1年特殊诉讼时效进行规定,实务中具体如何适用,目前也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进行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判决和认定不一,本文梳理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不同的裁判观点,供参考使用。

背景描述

一、民法专家观点

1、江平

2、梁慧星

二、司法裁判观点

1、《民法总则》实施后,一年诉讼时效继续适用

2、《民法总则》实施后,一年诉讼时效不再适用

3、《民法总则》实施前,已经过一年诉讼时效的处理

1)已过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不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2)已过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仍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背景描述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四种一年诉讼的情形。包括(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然而,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只在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总则》没有对《民法通则》1年特殊诉讼时效作出规定和处理。

那么:

《民法总则》实施后,1年诉讼时效是否被废止?

《民法总则》实施后,《民法通则》规定1年诉讼时效的案件如何适用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实施前,已经超过一年诉讼时效的案件如何处理?

一、民法专家观点

江平:

“在诉讼时效中则是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从2年修改为3年,并且取消了1年期的短期时效,这无疑是正确的选择”。[1]

梁慧星:

“《民法总则》废止1年特别时效期间,保留普通时效期间(将2年改为3年)和长期时效期间(维持20年不变),构成双重时效期间。其中,3年普通时效期间属于主观时效期间,20年长期时效期间属于客观时效期间”。[2]

江平和梁慧星一致认为,《民法总则》实施后,一年的特别诉讼时效不再适用,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二、司法裁判观点

(一)《民法总则》实施后,一年特殊诉讼时效继续适用。

【案例】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2017)兵01民终265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上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但是《民法总则》施行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并未被废止,《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时效由二年修改为三年,对特殊时效,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本案作为租赁合同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延付租金的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一审的证人证言系孤证,不能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一审判决未予采信,符合证据规则”。

(二)《民法总则》实施后,一年特殊诉讼时效被废止,不再适用。

【案例1】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4民终2168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施行。同时,民法通则并未废止,相关规定及其司法解释依然有效。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本案现尚未审结生效。从保护权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原审判决依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驳回史和平的诉讼请求,随着民法总则的生效施行,已经不妥”。

【案例2】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9民终1078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而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仍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时效期间,且何邦银、冯长芳主张权利并未加大陈少安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故为保障受害人权益,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并判决陈少安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准确,本院予以维持”。

(三)《民法总则》实施前,已经超过一年诉讼时效的处理。

1.《民法总则》实施前,已过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不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案例1】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4民终1015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原告于2014年4月12日在被告处治疗出院后,于2015年5月1日到有关部门反映其在被告处诊疗受到损害,应视为原告此时已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其诉讼时效期间应至2016年4月30日止。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到平坝区信访局信访,其时距其知道自身权利遭受侵害已超过一年,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对此前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三年的诉讼时效规定。鉴此,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就前述医病损害提起诉讼,已过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案例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4182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而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以及王志华撤诉时间均发生在此之前,而民法总则并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故本案不适用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

【案例3】

厦门海事法院,(2017)闽72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原告对二被告的请求权在《民法总则》实施前诉讼时效皆已届满,原告关于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民法总则》实施前,即便诉讼时效超过一年,也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案例】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2民终106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张水涛于2016年7月27日受伤,于2017年9月20日提起本案诉讼,而本案尚在审理期间,《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属于在相同事项上作出的不同规定,上述两部法律均属于基本法,在效力等级上处于同一位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故张水涛于2016年7月27日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其所提出的诉请理应得到法律保障。”

2021年了,你还不知道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

1、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原则上:20年,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例外:10年,自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计算(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的,最长诉讼时时效期间为该安全使用期)。

2、普通短期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3、特殊短期诉讼时效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的合同纠纷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2)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合同债权的诉讼时效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发生之日开始计算。

起算点:短期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即: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即:不以“法律规定之日”为起算点,而以“法律规定的次日”为起算点。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准确的来说,仅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以及基于未登记的动产物权所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①人身损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本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③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3年诉讼时效期间,均自租赁期届浦之起计算;

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放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⑤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⑥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依照《民法典》第510条与第511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⑦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后,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3年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撒销之日起计算;

⑧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的,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所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指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性质与责任数额确定之日,而不是侵害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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