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多少
您好,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超过6个月时效怎么办
在我们的生活中,如果我们对于一些案件产生纠纷,是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了,这个时候进行起诉一定要在规定的诉讼时效之内,那么如果是行政诉讼超过了六个月的时效应该怎样进行处理?
行政诉讼超过6个月时效怎么办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既是为了有效保护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效率,也是为了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之规定显然说明行政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理论,当然也不适用时效中断理论,所以此规定不利于公民权利的维护,无法使公民信服此立法的公正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时效应当分为以下两种:
1.一般诉讼时效。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2.特殊诉讼时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行政诉讼,已经过了六个月的时效的话,这个时候即使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也是不会受理的,因为已经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所以如果想要保护自己的权利一定要在诉讼时效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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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必须注意的三大起诉期限:15天/2个月/6个月、5年、20年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
法定期限
简单来说,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法院将不予立案,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庭审审理,或者即使予以立案,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
在行政诉讼中必须注意三大起诉期限,分别在《行政诉讼法》第45条(复议案件的起诉期限)、第46条(一般与最长起诉期限)、第47条(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
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在葛志慧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丰台区政府”)、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丰台区卢沟桥乡政府”)信息公开案中,葛志慧对丰台区卢沟桥乡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向丰台区政府申请复议。丰台区政府作出丰政复字[2017]第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行政复议决定于2017年5月26日送达给葛志慧,而葛志慧2017年7月20日才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邮寄递交起诉材料,丰台法院立案受理。因葛志慧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且葛志慧超期起诉无正当理由,丰台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如此案在立案阶段,丰台法院发现葛志慧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应裁定不予立案。
《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两个月内
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该条明确规定了,起诉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案件,应该在申请之日起2个月之后才能起诉。
比如以下案例:哈尔滨市道外区泽堃食品加工厂、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案件中,2017年3月8日哈尔滨市道外区泽堃食品加工厂到市交警队处申请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拟将原登记在哈尔滨市太平区泽堃食品加工厂名下的车牌号黑A×××××帕萨特小型轿车变更登记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泽堃食品加工厂名下,同年3月21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其起诉不具备法定条件,裁定驳回哈尔滨市道外区泽堃食品加工厂的起诉。此案本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将裁定驳回。
《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是一般起诉期限和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一般起诉期限为六个月,自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但是,无论原告是何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这是最长起诉期限。
起算点:
所以需要注意,上述两种期限的起算点不一样,就存在一般起诉期限未超过,但已经超过了最长的起诉期限的情形。
比如以下案例:在邢忠越诉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区住建委”)一案中,邢忠越认为顺义区住建委2007年11月15日核发的京建顺拆许字〔2007〕第19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17年8月1日,邢忠越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法院”)提起诉讼,顺义法院立案受理。因邢忠越针对被诉房屋拆迁许可证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的5年最长起诉期限,顺义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如此案在立案阶段,顺义法院发现邢忠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应裁定不予立案。
起诉期限是行政诉讼案件胜败的基础和前提,如果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或者未达到起诉期限,则面临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后果,法院也不会来审理案件的争议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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