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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有哪些区别

无忧找律师 作者:遇采蓝2021-11-26 20:35:15 诉讼 108人浏览

区分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有什么意义

华东政法大学考研法综答题模板

转自【一本僧经】

距离研究生考试还有不足三个月

丕法师想和大家说说关于法学综合的作答技巧~

往年很多考生反映自己没有答完所有题目,最后一道论述题没时间答了,或者以为自己答的不错,查分时,发现还未过单科线(80)。

因此,答完整套试题是第一目标,其次是答到点子上。在答题时一定要注意时间的把握和书写量的控制,根据每道题的分值来决定自己的书写量。采点给分,不可少写,也不可写得过多。

接下来学长会给大家细致的讲解一下各题型,在内容+字数+用时等方面具体应该如何作答。

【简答题】

注:固定题型,开篇一般四道简答题,每题6分。设问简单。按去年的题型来看是法理学、宪法、法制史、民商法各一道。

01答题思路

找设问→联系知识点→分点作答→简要总结(不必须)

02字数及时间建议

Tip:这类题主要是不要遗漏知识点,尽可能的回答全面,阅卷的时候是采点给分。

不超过5分钟一道。不需要引申、谈看法。

03举例

题目:简答利益衡量的含义和特点

答案:

含义:

当法律所确认的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法官对冲突的利益,依据社会经济状况、价值观念进行权衡和取舍,通过实质判断确定需要保护的利益,并选择适用法律规则。

特点:

1.利益衡量的主体是司法者。

2.利益衡量是在个案中展开。

3.利益衡量的应用场域有特定的时空约束。

4.利益衡量的实质是从法律之外的视角进行价值判断。

5.利益衡量是法律语境下权衡,在法律秩序范围内进行判断和取舍,进而达成判决,非法律因素应当予以排除。

总结:

利益衡量是法律方法之一。(可有可无)

【法条分析题】

注:2018年改革后固定题型,每题10分。

总体来说难得分

,一般从宪法、诉讼法、刑法、民商法中各出一道。

01答题思路

看法条→定位知识点→分点作答(基本制度)→结合说理

第一步:找出法条中的题眼(关键词),概念先行。

第二步:结合上述关键词阐释其背后的基本制度

第三步:将上述基本制度和整个法条结合起来说理(谈谈自己的看法)

02字数及时间建议

一般不超过400字,时间控制在10分钟内。

Tip:精准定位法条背后知识点,①如果是新修法条,注意结合其出现的社会背景阐释;②说明该法条在该部门法中的地位和意义及其对整个社会的价值;③民诉法与民法可谈谈你对法条的看法,比如不足之处,是XX方面的必要之举;④刑法大多是分则罪名,精准答出构成要件与该罪名与其他罪名的区别,适当引申。比较难,不会答的可以购买法条分析进行强化学习,

半价跳转链接请看第二篇。

03举例

题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请谈谈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及你对我国共同诉讼制度完善的建议。

答案:

概念:

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

区别:

建议:

1.共同诉讼是近年民事诉讼理论的热点,尤其是越来越多的学者正在讨论建立“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所谓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实际上是一种介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之间的一种共同诉讼,其指的是当事人既可以分别诉讼,也可以合并诉讼;但如果合并诉讼,法院则必须合一裁判的必要共同诉讼形态。我国对必要共同诉讼的划分有待进一步完善。回顾之前固有的必要诉讼。我们国家的普通共同诉讼,本质上来说仅是一个审理的合并,合并审理的问题,不是共同诉讼。

2.混淆了共同诉讼的种类要加以完善,重新设定普通共同诉讼。

3.程序上处理很糟糕,必要共同诉讼中,如起诉夫妻共同债务中可以分别起诉,不符合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原理,明确规定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普通共同诉讼中,不应当追加当事人,比如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起诉债务人,追加了保证人就是错误的。

【案例分析题】

注:每题14分。区分题,得分差距悬殊,注意法言法语。看似主观性比较强,但答案与采分点基本限定。存在若干设问。刑法部分一般会将总则与分则结合起来,犯罪论部分的共同犯罪和完成形态等等,都是一些必考的知识点。诉讼法题会设问若干,经济法当做论述题作答。

01答题思路

读案例→定位知识点/形成结论(刑法)→分点作答→回顾案例,检查遗漏

02字数及时间建议

Tip:不超过15分钟一道。字数要看具体的设问,但是字数不要太少。

03举例

题目:(案例:……略。)请你谈谈对大数据杀熟的看法

答案:

【定义】目前学界对于“大数据杀熟”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概念界定,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定义:一是从“大数据杀熟”的客观特征出发,有学者认为,“大数据杀熟”是通过算法对用户画像后,对不同用户进行不同的定价,由此引发的价格歧视现象。二是强调实施“大数据杀熟”经营者的主观目的,有学者将“大数据杀熟”定义为侵权行为,即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为了谋取私利,通过大数据手段,利用“熟客”的路径依赖和信息不对称,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三是强调“大数据杀熟”的技术路径,有学者认为,“大数据杀熟”是商家通过搜集消费者个人数据资料,挖掘分析“算出”消费者的个性化消费喜好、习惯和水准等精准信息和模型数据进行用户画像,再由算法进行差异化定价,实现精准营销和收益最大化的一种营销策略。

【特点】总的来说“大数据杀熟”具有以下:(1)定价价格的差异性:同样的商品或服务,在同一时间、同样的交易场景下,对“熟客”制定不同的价格;(2)实施手段的技术性:定价差异和变化的基础是大数据,基于大数据技术获取的数据对用户进行画像,而不是传统的市场调研方式;(3)杀熟形式的隐蔽性:不同于传统线下购物环境,在线购物消费环境相对独立封闭,消费者可能会对比不同平台的价格,却不会对比不同用户的价格,也就很难发现价格波动及自己与他人价格的不同。

【构成要件】“大数据杀熟”行为在反垄断法规制中主要涉及

差别待遇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类:A.垄断价格行为:垄断价格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以超高价格销售产品或者以超低价格购买商品的行为。B.掠夺性定价行为:掠夺性定价行为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以牺牲短期利益的手段销售商品的行为。C.拒绝交易行为:拒绝交易行为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具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行为。D.排他性交易行为:这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要求经营伙伴在特定的市场内只能与其交易而不得与其他的竞争对于进行交易的行为。E.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搭售是指在相关产品市场上拥有优势地位的企业在出售产品或者服务时,强制性要求买方接受与该产品或服务无关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或者要求买方签订接受与该产品服务无关的产品与服务的协议。F.差别待遇行为:差别待遇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就其提供的商品的价格或者其他条件给予明显的差别对待的行为,常见的是价格歧视行为。

【拓展】在2021年出台的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第十七条规定,差别待遇包括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差别待遇,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二)实行差异性标准、规则、算法;

(三)实行差异性付款条件和交易方式。

条件相同是指交易相对人之间在交易安全、交易成本、信用状况、所处交易环节、交易持续时间等方面不存在实质性影响交易的差别。平台在交易中获取的交易相对人的隐私信息、交易历史、个体偏好、消费习惯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不影响认定交易相对人条件相同。

由上述可知要认定平台的“大数据杀熟”行为已经被纳入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即此处的“差别待遇”),同时其也需要满足垄断行为的成立要件。

垄断行为:指企业凭借已经获得的在相关市场上的竞争优势,采用排除限制竞争的手段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不公平的竞争与交易的行为。认定要件:(1)经营者有市场支配地位。(先决条件);(2)经营者实施滥用行为,具体表现为排除限制竞争和妨碍公平交易的行为;(3)经营者行为对市场的有效竞争或公共利益造成了客观的损害事实。在我国实践中,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通常分为确定相关市场、确认市场支配地位和认定行为性质三个步骤。确认步骤如下:

(1)确定相关市场相关市场指经营者在一定期间内就特定某种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经营所涉及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它分为产品相关市场、地域相关市场和时间相关市场。A.相关产品市场概念:相关产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界定:1.从消费者需求的可替代性来界定;2.从生产者供给的可替代性来界定。B.相关地域市场概念: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在确定相关地域市场上应当考虑以下两个主要因素:一是区域间交易的障碍。二是产品的特有性质。C.时间相关市场过了时令或者适当的机遇,市场竞争的格局将会发生变化。尤其是知识产权等具有时间限制的交易和使用寿命比较有限的产品都必须考虑时间对市场界定的相关性。

(2)确认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我国的立法对市场支配地位分别以“认定”和“推定”的方式加以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通过对一些重要因素的考虑,执法机关可以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因素包括: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还包括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原因。推定除外:1.如果2个经营者以上共同占有市场份额的,其中有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不足1/10的,则不应当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如果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认定行为的性质:即上述的垄断价格行为、掠夺性定价行为、拒绝交易行为、排他性交易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差别待遇行为。

法律责任:(1)一般责任:1)约束性制裁:签订和解协议;签发停止令;行政劝告;2)救济性制裁:分拆大企业;损害赔偿;3)惩罚性制裁: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和判处徒刑。(2)我国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论述题】

注:每题15分。区分题,注意法言法语。这类题目对考生的知识储备和知识运用以及逻辑思维能力都有较高的要求。比较开放,主观性也比较强。一般是给一个比较宏观或者比较抽象的知识点,大家根据这个知识点展开作答。

01答题思路

“总—分—总”格式

第一步:在第一段中对题目中涉及的的知识点进行概念的阐述,引出下文将要写的具体知识点。

第二步:采用两到三段来分点结合教材上的知识点,具体论述分析,有理有据,理论知识与案例相结合最佳。

第三步:一定要总结升华,再次强调一下自己的论点。答案整体要有体系,有框架,有内容,逻辑自洽。

02字数及时间建议

Tip:30分钟一道题。字数一般不少于一页A4纸,一页半为宜,但不可恋战,注意交卷时间。

03举例

题目:试论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

答案:

正所谓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治是一个国家的立身之本,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必要元素,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上,我认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以下几个建设目标

(能浪就浪,整两句骚话)

(一)建立和完善权力制约、权利保障的民主制度与治理机制

1.横向的权力分立制约机制

只有建立对国家权力的多元分立、分割制衡机制,才能在各种权力之间形成互控平衡,从而防止任何一种权力独尊做大而形成专断,使权力真正服从、服务于社会。这样,民主精神才能得以切实贯彻,法律规则也才能获得至上地位,这也正是近代以来民主法治进程展示给我们的真实所在。我们固然不能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但是,根据社会主义民主属性和中国特色,建立和完善权力的分立制衡机制却是必要的。如何适应建设法治国家的新形势新要求,建立健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分权制约关系,使它们能够真正地、切实地既相互合作又相互制约,从而有效抑制权力扩张和腐败,将是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2.纵向的权力分解与自由和权利保障机制

法治国家建设就不仅需要横向的权力分割制衡,使国家权力“由合变分”,更需要消除“权力拜物教”和“国家崇拜”,对国家权力进行外部的纵向分权,使国家权力“由大变小”。对当下中国而言,就是继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贯彻“小政府、大社会”原则,通过精兵简政、转化职能来缩减国家权力的管理权限和辐射范围,并尽量转化为每个社会成员、各个经济主体、众多利益群体、不同民间组织等的广泛自主自治权利,从而把原来的中央集权分解、分散成落实到多个社会主体头上的自由和权利。另外,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必然会创造出来更多新的社会利益,而这些新的社会利益又会导致新型权力或者新兴权利的出现和增长。这时,就需要通过正当程序和法律设定,把这些新增利益最大限度、最及时地转化为社会权利和自由,而不是更多地转化为国家权力,从而形成自由和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动态、同步分解机制。这样,就形成了多元社会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分解、制约和平衡,这种“自由主义剃刀”式的纵向社会分权,不仅有利于遏制集权专权的产生和权力运行的肆意性,也有利于使权力与权利共同服从于法律的规制,从而达到权力制约和自由权利保障的目标。

3.多元化的民主参与和监督制约机制

①继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制度。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不仅是一种政治身份和荣誉,更是社会多元利益和权利的代言人,因此,必须加强其利益代表的广泛性、实效性,完善各项参政议政程序,切实保障他们参政议政的自主性和各项民主权利。

②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中,增加民间社会组织(即各种社会团体)的界别,使不同利益群体的声音能够更多地、更直接地进入民主决策程序。

③建立健全公共决策公开制度、听证制度、意见征询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旁听制度、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质询制度、国家机关的公众评价制度等等,推进更广泛、更直接的社会公众参与和民主监督。

④继续推进政治民主化、公开化,拓宽网络平台、新闻媒体等的公众舆论监督途径和民主参与渠道,加强舆论自由权利保障,强化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众讨论、民主对话和多元协商机制,从而为公共决策奠定必要的合法性基础。

⑤建立健全信访、复议、申诉、请愿制度,完善各种正当程序,拓宽并畅通民众的诉愿渠道和权利救济途径。

(二)建立和完善“良性”的法律制度体系

1.公众的立法参与法律的制定就不允许个人臆断或者由少数人垄断,而必须是公开化、民主化和公众参与的。

2.法律的正义价值取向建立法治国家必须确立法律的正义取向,把社会公众的正义理想和合理性追求最大限度地注入到法律中,切实保障社会的多元自由和权利,从而建立起适应法治建设需要的“良性”法律体系。

3.理性化的法律体系①法律的公开性,即法律应该随时向社会公布,让公众家喻户晓;②法律的确定性,即法律必须是确定的、易于理解的,不能模棱两可、模糊不清;③法律的一致性,即法律之间是内在一致的,不应存在严重矛盾和冲突;④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即法律是稳定的、连贯的,不能朝令夕改;⑤法律不溯及既往,即法律是可预期的,不能对法律制定并实施以前的行为产生效力;⑥法律的可操作性,即法律是能够操作的,而不能是脱离生活实际的、空洞的、无法落实的;⑦规章命令、司法解释以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具备了这种理性化精神,法律体系才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规范效力,从而建立起法治秩序。

(三)建立和健全公正的执法司法体系和运行机制

1.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保证执法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2.正当程序正当程序主要是指法律程序的正当化,它旨在反对肆意性、遏制权力擅断,从而保证法律的公正实施。

3.法律监督执法司法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活动,它难免会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甚至人为因素的影响,无论执法司法机制是多么健全和完善,都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正确和公正。

4.法律职业道德要建设法治国家,就必须大力推进司法改革,高度重视和加强法律职业伦理建设,培育适合法治国家需要的法律职业信念、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从而为执法司法公正提供必要保证。

(四)确立普遍有效的法治精神和信念

1.民主契约观念国家“必须实现法律的、伦理的、政治的自由,同时,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自己本身理性的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

2.正义观念从国家元首到平民百姓、从城市到乡村、从资产者到流浪汉,尽管身份、地位、境遇、条件等等差别悬殊,但是,他们都应有自己的正义理想和渴望。只有在全社会普遍确立以自由、平等和人权为核心取向的正义信念,才能把遏制权力扩张、强化权利保护、消解社会不平等、促进社会自由、化解矛盾和冲突等等,化作人们的价值选择、道德约束甚至是自觉行动。

3.尊法观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必须自觉带头尊法重法、遵法守法,否则,一旦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和特殊利益,就会导致强权干预法律、破坏法律权威、维护特殊利益的情况发生。

4.权利义务观念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就要摒弃传统的权力本位、特权观念、等级观念、“臣民”观念、草民意识和宗法道德观念,在全社会真正树立权利义务观念和公民意识。

(五)建立多元化的规范秩序和纠纷解决机制

1.建立多元化的规范秩序我们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在主张“法律主治”的同时,要注意不能走向极端,而是要根据本土实际和国情,注重“民间法”的规范整合作用,加强道德建设和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适时培育和建立多元化的规则秩序,这样法治秩序才会有更牢固的根基。

2.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法治国家,并不意味着法律就成为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而是要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法律制度框架内赋予纠纷解决一定的自主空间,既保证法律的主导性和权威性,也使纠纷当事人有更多的自主选择权利和自由。

哪位大神可以帮我解释一下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另行起诉问题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

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

参加登记的权利人

商定代表人。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

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

发生效力。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

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

裁定适用

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

当事人

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

在起诉的当事人中

指定代表人。

适用判决、裁定的情形,只发生在

当事人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普通共同诉讼

中。在

当事人人数确定的普通共同诉讼中

,没有适用判决、裁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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