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判决书真的“过期”了吗
原创作者:马鸿雁
没有帮总裁买到飞机票的那位助理(详情参见
《赶不回总部的总裁》
)叫吕布,出身书香门第,毕业于名校经济管理学院;他还有个妹妹叫吕绦,毕业于名校中文系,经营着公众号“绿肥红瘦”,时常写一些抒情散文。
一日,吕布看见“绿肥红瘦”发了一篇文章,透着一股浓浓的对丧失诚信之人的不齿之感,文章最后写道:
食物有保质期,爱情有保鲜期,我的判决书,真的也会“过期”吗?
吕布因为跟着总裁连续出差,已经多日未见妹妹,便打电话问了个究竟:
原来,三年前,吕绦与老同学赖四打了个官司,法院判决赖四向吕绦偿还借款40万。判决书生效后,赖四依然百般推诿、分文未给。最近,吕绦终于打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却听人说申请执行只能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提出。三年前的这份判决书,或许已经“过期”了……
吕布建议妹妹向专业的律师咨询,便把上次帮他们办理解除限制消费令的M律师推荐给了妹妹。
M律师了解基本情况后,与吕绦展开了以下对话:
M:判决书生效后,您是否找过赖四?
吕:找过,他总说一定会还钱。
M:您找过几次?
吕:找过好多次,每过两三个月我就打电话或发微信催他一催。去年年初我又去找他一次,告诉他如果再不给钱,我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他看我要动真格了,就给我写了一个承诺书,承诺2019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
M:这个承诺书您还保存着吗?
吕:留着呢,之前催他还款的微信也都没删。
经过核实吕绦留存的催款微信及承诺书,M律师告诉吕绦,这个案子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使赖四提出判决书生效已经超过2年,也不用怕。
吕绦向法院申请执行后,赖四果然提出异议,主张申请执行时效已过,要求法院驳回吕绦的执行申请。
吕绦在M律师的帮助下,积极举证,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了赖四的异议申请。
很快,赖四欠付吕绦的借款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全额被法院执行到位。
“绿肥红瘦”公众号,又恢复了往日轻松愉悦的青春基调。
法之雁鸣
本案中,在判决书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的2年内,吕绦多次向赖四要求还钱,并且收到了赖四的书面还款承诺。催款及承诺,都引起了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相当于多次按下了时效的“重启”键,申请执行时效在每次“重启”后,都应当重新计算。
因此,本案的申请执行时效应当从2019年6月30日起重新计算。现在申请执行,当然没有超过2年的申请执行时效。
如果您在拿到胜诉判决后,顾及人情、面子或其他不得已的因素,暂时不打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像“绿肥红瘦”一样,留下每次催款或老赖承诺还款的记录,为申请执行时效及时按下“重启”键,以备将来请求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对老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否则,失去了法院强制执行的保障,您或许只能默默祈祷“天下无赖”了。
下期预告
美剧《权力的游戏》中,人见人爱的二丫虽然胆识过人,但临冬城的爵位依然由姐姐珊莎承袭。
那么,先申请执行的第二顺位抵押权人,能否独享抵押物的变现价款呢?请关注下期更新:《
权利的游戏:二押能否独占大别墅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律师说案 第9期 确已过了诉讼时效,债权人应该如何处理
小刘是四川省绵阳市专门做供货业务的个体户,他长期负责供货的餐厅老板长期拖欠货款,虽然写有欠条,但已经过去了将近4、5年时间了,小刘想知道这种情况下,他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律师说
”APP平台
律师进行了一个简单的回答:
由于对方写的欠条时间已经达到四五年,并且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在这4、5年内向对方主张过的证据,建议与对方重新沟通并做好录音,让对方重新写欠条!
接我们上期的内容来看民间借贷过了诉讼时效,如果又没有任何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只能寻找其他的救济方式。长期看我们律师说法的朋友一定知道,在大多数情况下,债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进行主张或期限过对方并未提出时效抗辩,才能得到相应的保护。
所以本期,我是针对那些躺在权利椅子上睡过头的债权人朋友们,尽我所能的普及一些最后的方法。
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断以及证据的搜集在上期已经讲过,这次重点在于,债权人手中既无诉讼时效中断证据,又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应该怎么做?
此时一定要记住,如果说诉讼时效没过之前你是债务人的儿子的话,那么诉讼时效
过了过后,你就是债权人的孙子——一定要态度诚恳无比友好,进行协商达成还款协议。
我国法律所秉持的理论,债权超过诉讼时效,通俗来讲,就是如果对方以此进行抗辩,法院便不会支持你。但你的债权实际并未真的消失,如果债务人自愿还款的话,他是不得以你不当得利返还的。如果能够达成还款协议,让债务人做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等计划或承诺”的话,就相当于是债务人再次承认了该项债务,意味着,诉讼时效开始了重新计算。
而事实上呢,很多债务人都不是傻子,遇到这种情况大多是不可以协商的,怎么办?
最后的绝招,就是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或者还款通知单。如果债务人进行了签字或盖章,这和前文所说的承诺行为一样,也属于一种“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在我看来,如果债务人签字或盖章,就是一种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债权关系法律就应该继续保护。
但这样的方法始终是很难达到的,所以还是要牢记四个字:
诉讼时效!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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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讼诉时效届满后的补救规则
实务中,由于债权人未及时主张权利导致时效届满,将丧失胜诉权。如何在主债务讼诉时效届满后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下文将结合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在新文本上签字并自愿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属于对原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人未在文本上签字并自愿承担担保责任的,仅有债务人签字的文本,对担保人不生效。
案例一:
来源:某银行与物资公司、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3)粤高法民四终字第61号
法院观点:
某银行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未向李某主张担保权,故为本案讼争债权所设定的抵押权,因某银行未即时行使而消灭。
物资公司虽然于
2000
日与某银行签订《补充协议》,对原《借款合同》中的结息情况予以变更。但该协议应视为是物资公司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的重新确认,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针对该新的法律关系,作为《借款合同》中的担保人李某未在《补充协议》上签字确认,双方也未再就该变更后的债权债务签订担保协议。故李某不应对该债权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二:
来源:某银行与某工厂、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鲁商终字第375号
法院观点:
某银行与某工厂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998年6月29日至2000年6月29日,
本案诉争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截至
2002
月29
日届满,
本案的抵押权设定于1998年6月29日,
本案某银行提供的最早的一份催款函日期为
2004
日,一审法院也已认定某银行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主张权利,借款本息超过诉讼时效,作为借款本息的从权利抵押权也应视为超过法律保护期限。
因某工厂在催收函上盖章,一审法院认定在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
某工厂在催收函上盖章是其对原贷款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
但该批复只是对借款合同主债务的重新确认,并未提及适用担保物权,这仅是对诉讼时效届满后诉讼时效中断的例外规定,该批复并不适用担保物权。
某工厂在催收函上盖章,并不产生对抵押担保“重新确认”的效力,除非催收函内容有担保人愿意继续担保的意思表示,符合担保合同成立要件。
就本案而言,某工厂在催收函上盖章,但没有明确继续提供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而催收函内容并不符合担保合同成立的要件,双方没有形成新的抵押担保关系,也未办理抵押登记,显然某工厂盖章行为并不能构成向某银行重新提供抵押担保,某银行因主合同约定借款本息已过诉讼时效,其已丧失抵押权。
案例三:
来源:某银行与田某、某制衣厂抵押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张中民一终字第68号
法院观点:
虽然某银行曾于2005年9月2日就未受清偿的债务向某制衣厂进行了催收,产生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诉讼时效应当计算至
2007
日。但某制衣厂在经催收后并未履行债务,亦不存在诉讼时效应当中止或中断的其他情形。某银行此后分别于2011
年10
月13
日、2013
年11
月11
日通过刊登公告的形式向某制衣厂催收债务,但不论该两次催收的债务是否包括本案抵押所涉的主债权,都可以认定该主债权在公告催收前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
某银行至迟应当于
2009
日向田某主张抵押权。但某银行在法定期限内并未通过协议或诉讼等方式向抵押人田某主张权利,某银行已因其自身原因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实现其抵押权的权利。
、债权人向债务人催收时,应注意在诉讼时效内进行连续性催收,以确保诉讼时效中断。
如主债权于2010年3月20日到期,则诉讼时效于2012年3月19日届满,债权人须在2012年3月19日前进行书面催收。若债权人在此期间未催收,再于2013、2014年进行催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并不能产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目前,诉讼时效已改为三年,故债权人应在每个三年时效届满前对债务人进行催收,以此确保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2、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后,即使债权人在催收单上签字确认,并不是对原债权债务的延续,而是对原债权债务重新进行确认,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催收单并不能对担保人生效。
在主债务时效届满后,债权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债权人应在文本中明确表述债务人自愿重新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并于一定期限内清偿债务。同时,要求债务人盖章、签字,并审查签字人的权限。
若文本内容不够清楚、且仅有债务人盖章,债务人之后有可能抗辩自己只是确认债务金额,并非同意重新还债。为了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债权人应事先制定内容完备的文本,并监督签字全过程。
(2)
在主债务重新确认后,债权人仍想要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需要担保人重新出具书面文本同意承担担保责任,否则,仅有债务人签字的文本,对担保人并不起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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