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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立案?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刑事案件该立案不立案

无忧找律师 作者:辰陶桂2021-11-27 07:53:16 诉讼 72人浏览

认识“刑事立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法律之所以规定立案条件,目的在于,司法机关并不是对所有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的事实或问题,都需要立案。立案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有犯罪事实”的事实条件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条件。

第一,刑事立案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活动,只具有程序上的意义,而不具有确定犯罪的实质上的功能。立案只表明对有关嫌疑事实或嫌疑人,国家要进行专门的调查,而被立案调查的事实可能是犯罪事实,被立案审查人可能是罪犯。立案后到提起公诉前都称“犯罪嫌疑人”。

第二,刑事立案的法律意义,在于为全部刑事诉讼活动提供一种合法授权的依据,表明这些活动,都是国家行为。其对于人权的保障作用,在于不能滥用司法调查追诉权。

立案是为实质上的司法调查和刑事追究提供一个合法依据。

立案程序是刑事诉讼的最初程序,只有决定立案以后,刑事诉讼活动才开始进入实质调查阶段,所以在决定立案前,不能也不应采取侦查措施,特别是像拘留、搜查等刑事侦查措施。

第三,刑事立案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但“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对可能存在的犯罪嫌疑事实的材料或情况依法所作的判断。

“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并不等同于“有犯罪事实存在”,前者是主观判断,后者是客观的真实存在。从刑诉法第86条规定看,作为需要司法人员把握的立案事实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即司法人员根据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的材料,只要“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即可决定立案,并不需要事先确定犯罪事实确实存在。

“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更不等于在决定立案时,必须要“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由于立案的目的只在于启动司法调查的程序,而证明有无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则是司法调查和刑事裁判所要完成的任务,所以立案并不必然需要有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

第四,在立案前的审查中,不能采取侦查或所谓类似侦查的措施。立案前审查的对象,就是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的直接反映的内容,而不是这些材料所反映的内容是否确实存在。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在决定是否立案之前,司法机关必须对有关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方式,从法律规定的内容看,主要是一种书面审查,看其反映的内容,是否属于犯罪范畴的问题,如果属于犯罪范畴的问题,就应当作出立案的决定,反之则不予立案。

刑事报案、立案的流程及相关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发现很多刑事案件在报案、立案时,存在着许多突出问题。比如,受害人来报警,派出所说这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不予受理。最常见的就是通过借贷的手段掩盖诈骗的实质,这会导致被害人去报警时容易被判定为属于民间借贷经济纠纷,我此前就遇到过以签订买卖合同的手段行诈骗之实,派出所就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受理。那么公安部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标准是什么呢?

此外,对实务中出现的报警回执、受案回执、立案通知书等官方文书格式,对这些文书的作用,许多没有接触刑事辩护的律师都没有厘清,何况是那些从无接触过这些文件的老百姓,因此有必要对这些文书的样式和作用进行说明。

1.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根据法律依据:刑事立案的总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

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其涵义有三:一、认为有犯罪事实;二、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属于受理机关管辖。但在实际执行中,其具体表现形式呈现出了多样性。

为此,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了三部关于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具体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7]1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1]4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通知(公通字[2012]26号)。

这三个立案追诉标准中,对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进行了具体的阐述。比如第十一条[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简而言之,对一些具体的犯罪,符合“①有犯罪事实存在;②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③属于受案公安机关管辖”即可立案。

2.公安机关对刑事立案的审查期限是多久?

根据2015年11月4日出台的《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意见》规定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

因此,一般而言,刑事立案的审查最长为30天。

3.报警回执、受理登记、立案通知书三者有何区别?

报警回执是公安机关发给前来报警的群众,表示已受理该人报警的一种凭据。报警回执上有报警人的姓名、公安机关对报警人反映情况将依法处理的承诺、报警联系电话、警务监督电话和值班民警姓名等内容。因此,报警回执仅仅是表明群众反映的情况,公安机关已经受理了。需要注意的是受理了不等于就是立案,因此有报警回执不等于案件立案了。而且,每一个去派出所去报案的人都可以索要报警回执,公安是应当出具报警回执的。实务中,很多人都不清楚去索要。那么索要报警回执有什么作用呢?该制度是发挥了提供报警依据、方便群众继续报警联系、便于群众监督投诉和改善内部接警管理等功能,从根本上解决了群众报警难问题,有效地密切了警民关系。总而言之就是起到监督和联系的作用。附图如下:

受理登记,往往是公安初步审查不属于公安管辖的案件,或者不认为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仅仅在形式上给予群众来所反映的登记,仅是对群众来报警所述情况的一种书面固定。比如,最常见的失踪人口受理登记。因此,受理登记其实与刑事报案、立案是不相关的。

《立案决定书》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决定立案侦查时制作使用的决定类法律文书。其作用是表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案件进入侦查阶段。立案决定书的副联给报警人的是立案通知书或者叫立案告知书。即表明是指群众控告、举报的案件,已经正式立案,对此将展开刑事侦查,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附图如下:

综上,受害人去报警,公安机关受理登记,审查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时间期限最长30天,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则出具立案通知书或者立案告知书,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则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不予立案告知书。

4.不立案、立错案如何救济?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高检会〔2010〕5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通知》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三)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通知》第七条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作出书面说明,客观反映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主动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通知》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印公安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通知》第九条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决定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总之,对不予立案有异议、对立案有异议,找检察院反馈是必要的途径。

此外,不公安不予立案的救济途径除了找检察院立案监督,还可以向不予立案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同样,认为不应当立案,公安予以立案的救济途径除了找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外,依然可以先予以立案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如何尽可能的让公安机关立案?

此处我仅以刑事诈骗的报案立案来阐述说明,尤其是以合法手段来掩盖诈骗刑事犯罪的报警操作。

很多被害人遇到诈骗后,都会匆匆忙忙的拨打报警电话,试图通过报警去追回被骗取的损失。然而一去到派出所,民警一番询问下来,就判定认为属于经济纠纷,而不属于刑事犯罪。为什么警官会这样认为呢?大多情况下,都是报警人自己的阐述导致的误会。

那么去报刑事诈骗案件时如何阐述案情呢?我认为应当根据事情的发展顺序来展开,比如借贷式诈骗,不能仅仅因为签订了借条就否认了诈骗的存在。这时报案人就应当重点的阐述借条其实是诈骗的一个手段,签订借条时,债务人压根没有还款的意愿,当然除了说理,还应当列举一些客观证据进行印证,比如,借钱的人称钱款的用途是用于商业经营,但是实际上却是用于赌博或者挥霍了。以客观的行为来证明债务人借钱时压根就没有还款的目的,从始至终都是非法占有为目的。

诚然,这搜集这些证据确实有点强人所难。因为实务中确实很多情况下看到了借条就草率的认定为民间经济纠纷了。因此,只有更充分的说理才能打动警官。

综上:紧紧围绕立案的条件去阐述案情,方可使得立案的可能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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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很难立案

刑事案件并没有立案很难这种说法,而是有时候立案的标准不够。比如以前碰到失踪人口,很多按失踪处理,不予立案,典型代表是山西阳泉的“恶魔师生”案件,死亡6名男青年,但由于当地公安不作为,导致没有按照刑事案件立案,致使凶手持续不断地杀人。另外,还有黑龙江肇东市的蒋英库案件,他残杀26人,但由于自己是“检察官”身份(其实是花钱获得的),再加上和肇东市时任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关系好,因此每次杀人后,只要和副局长说一说,就把被杀的人(甚至有时候是一家人)当作失踪人口处理,导致案件迟迟不能被立案,也就无从谈起侦破了。

但现在,多个地区的监察制度建立起来了,而且很多公安局建立了“疑似命案立案机制”,使得上述两种类型的情况大为减少,但据我了解部分地区仍然存在。因此,刑事案件立案难这种说法并不严谨,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制度性原因,还是部分公检法人员枉法造成的。

除此之外,刑事案件现在仍然有刑事诉讼较为难办,即刑辩律师难当这种说法。这就是另一个话题了。

我讲得上述两个案件,在我的公号:WYST2014(名称:巍言耸听)中有讲述,想看可以搜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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