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案情】李某某2010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大货车运输岗位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5000元,后李某某因为与公司经理不快,2015年1月1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李某某2015年3月1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00000元。
【评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遇到两个问题: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支持多少个月?
劳动合同法
》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用人单位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双倍工资的起算是从用工后第2个月开始的计算的,用工后的第一个月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这一个月是不计算在内的,也就是用工后的第一个月用人单位是可以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对此不给予否定性评价。那么双倍工资最多支持多长时间呢,是否一直支持到劳动者离职呢?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已经给了明确答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意味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用工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只需要办理一个补订合同的手续而已。
因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支持11个月。
二、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关于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规定,即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第二种观点,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时效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
在广东省区域内,应当采用第二种观点。
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关于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应当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所谓劳动报酬顾名思义是劳动者因为提供劳动而获得的收入,也就是按劳取酬,不劳不获,而双倍工资实际上是对因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给予的惩罚。劳动合同法规定双倍工资的立法本意是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防止大量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规范用工关系。对于用工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已经明确规定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工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不在保护劳动者主张的双倍工资,因为此时自用工满一年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此时法律拟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定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通过其与用人单位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主张双倍工资。
那么,既然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那么关于他的诉讼时效就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具体到本案而言,李某某2010年1月1日入职,故李某某申请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本案中李某某2015年3月1日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
双倍工资仲裁时效究竟应当如何计算
为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秩序,保护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11个月的双倍工资。
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时双倍工资的请求并未得到劳动仲裁委的支持,这又是因何所致呢?关键就在于一个问题——时效,也就是双倍工资仲裁时效究竟应当如何计算的问题,要想搞清楚如何计算,我们首先应当明确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在实务中,关于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关于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仲裁委一般倾向于支持第二种观点:
为什么要先了解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呢,因为双倍工资法律性质的不同直接影响到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从而直接影响劳动者能否拿到双倍工资。可以简单举一个例子方便大家理解:小明于2015年11月1日入职A公司,那么A公司应当在2015年12月1日前和小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A公司一直未与小明签订。小明在A公司工作至2018年12月12日离职,12月13日向A单位所在地的武昌区劳动仲裁委就2015年12月1日—2016年10月31日期间11个月的双倍工资申请劳动仲裁。
(1)如果双倍工资不属于工资范畴,那么劳动者就此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小明至迟应当在2016年10月31日起的一年内就双倍工资问题申请仲裁,也就是说小明在2017年10月31前申请仲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仍在仲裁时效范围之内。
(2)如果双倍工资属于工资范畴,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双倍工资的行为即属于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那么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就双倍工资申请仲裁则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劳动者就双倍工资申请仲裁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不过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也直接导致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计算方式也存在争议,但在实践中劳动仲裁委比较倾向于第一种计算方式(本文加黑部分)。
双倍工资差额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
小张是一名应届毕业生,于2018年一月应聘到一家公司做前台,入职后公司以种种理由不与小张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小张认为公司侵犯了他的合法利益,想要寻求法律帮助,请求确认公司和他之间的劳动关系和追索合理的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对劳动仲裁时效做出了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特殊争议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如果认为小张要求的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那么应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规定,即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一年;如果认为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那么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肯定第二种意见,双倍工资不是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劳动报酬,而是基于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派生出来的一种法律责任,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目前对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仲裁时效从何时起算,全国各地存在三种不同的起算方法:
①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起计算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一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这种仲裁时效的计算方式理论基础来源于侵权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时效,但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宜简单的理解为一种连续的民事侵权行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按月计算按月支付而非整体支付的,只要有任何一个月没有支付,劳动者权利即受到侵害,仲裁时效就应当起算。
②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法,以成都为代表
四川高院在2011年12月份发布了6个审判指导典型案例,其中一个劳动争议案例涉及到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效起算点的问题,该案例中成都中院认为,二倍工资的规定目的是为了通过惩罚督促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期间,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这种算法,更加人性化,考虑到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但也可能导致一种情况,就是无限制延长了仲裁时效,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一直延续,则时效一直存在,那这就与仲裁时效的立法原意相违背了。
③逐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12月),其中就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做了如下解答:“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深圳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规定,“关于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请,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仲裁时效的审查,逐月起算。”
?逐月分别计算显得更加严谨,在实际运用中虽然会一定程度损害到劳动者的利益,可能会导致劳动者每月都得申请仲裁主张权利,但是避免了劳动者错过诉讼时效时“全无”的情况。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第2款做了补充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可见,双倍工资差额请求权时效是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请劳动仲裁权利的先决条件,搞清楚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有利于像小张一样的劳动者依法维权。
当然,劳动者不能为了双倍工资故意不和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毕竟法律不是劳动权利最直接的保障,合同才是。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这既是对合同主体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稳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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