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刑事案件证据的8种形式,其它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种类
是指根据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对证据所做的分类。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刑诉法第48条规定了证据的八种形式: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一、物证和书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物证与书证的最主要区别在于: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起证明作用的,而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其证明作用的。一个物品即使是记载有文字、符号、图画等,如果不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他也不是书证而是物证。
二、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高法解释》,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工作人员所作的陈述。被害人陈述中主要包含三部分的内容:一是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二是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三是诉讼请求。其中只有具有证据价值的只能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俗称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定、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五、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意见。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辨认笔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按照法定程序对可能与案件相关的人、物或者场所进行辨认时由办案人员所作的记录。侦查实验笔录,是指侦查人员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于描述和证明侦查实验过程中发生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情况的书面记录。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是指模拟信号存储的录音、录像带等音视频资料。电子数据,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于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和信息。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证据,其依然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出来的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找法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在网上搜找法网了解:“
北京刑事诉讼证据知识
”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刑事诉讼的证据有什么规则
刑事诉讼规则包括以下几种
(1)传闻证据规则:指的道听途说,或者非经正当询问程序的证言,不能做为定案依据。
(2)自白任意性规则:供述应当具有自愿性,刑讯逼供的证据应当排除。
(3)言词证据规则:所有证据都应当当庭质证。
(4)自由心证规则:所有证据不以法定的形式规定证明力,而由法官依据心中确信,进行判断。
2020年新《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粗读
2019年12月26日,最高院发布了对原《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修改决定,新的《规定》将在2020年5月1日开始施行。现从
删除条文、增修条文
两个角度来划一下重点,略去其中原则性重申的条款和没有变更的条款。
这一条看似重要,但被删除完全在意料之中。其中第(一)种情形在《专利法》61条已经有明文规定,第(二)种情形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重申;第(三)(四)(五)(七)种情形分别见于《侵权责任法》第66、85、78、10条;第(六)种情形与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的最终归责主体认定方式相悖;第(八)种情形则与《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有限情形过错推定原则相悖。
初学劳动法的朋友大概都有一个印象,即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大抵就来源于这一条,这一条也是整部原《规定》唯一一条关于劳动争议的条文,同时该条与《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完美重复;再者该条表述的字面意思其实非常模糊,”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到底是对什么事实负举证责任,语焉不详。删掉也罢。
这一条删除也是意料之中,该条规定的是证据的刚性失权规则,简单来说就是举证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过了举证期限就绝对无法提交证据,除非对方同意。该条与《民诉法》65条和《民诉解释》102条冲突,现行举证规则中,如果逾期提交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人民法院还是应当采纳,另外可以视情况对逾期举证之人采取训诫、罚款措施。
第四十一到四十六条是关于”新的证据“的概念定义和采纳规则,与上文《民诉法》65条和《民诉解释》102条关于证据提交的新规定相悖。
这两条虽然是重要的原则,但在《民诉解释》的103、104条已经有同样的规定。
这一条在《民诉解释》里对应的是106条,不同之处在于《民诉解释》多了『严重』二字,无疑是对诸如未经当事人许可私下录制的音频、视频等,此类特殊的证据一定程度上的放开。
最高院副院长江必新在新闻稿中提到,新《规定》变更的内容主要在四个方面,分别为:
下面分别来看:
见新《规则》第3至9条,与旧《规定》相比,需要注意的地方在于:
旧《规定》中对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的自认范围有一定的限制,而新《规定》则没有区分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只要是代理人的自认,都视为当事人的自认,除非授权委托书有明确排除。新《规定》还增加了
共同诉讼的自认规则
简单地表述,即普通共同诉讼的自认原则上仅对作出自认者生效,必要共同诉讼的自认原则上需要全体共同诉讼人一致认可。最后就是
自认的例外
,并非任何事实都可以自认,以下除外:
电子数据相关条文为第14、15、23、93、94条新《规定》第14条明确了电子数据的范围,其原则性的认定方式为:
需要注意的是93、94条,关于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认定规则:
虽然这两条提出可以从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环境、电子数据的来源、当事人约定等各个角度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但可以预见的是,实务中司法鉴定、公证、第三方存证平台很有可能会成为法院认定电子数据真实性的直接依据。
司法鉴定的相关条文为32至42条。鉴定人虚假鉴定相关的内容就不作过多关注,要注意的是新《规定》新增:
该条规定了
鉴定期限
,如果鉴定超期,当事人可以另行委托鉴定。另外是关于对鉴定异议的相关制度:
异议的提出方式是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提交书面材料,此时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回应,如果当事人仍有异议,则需要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出庭费用最终由败诉一方承担;出庭费用也有可能包含在鉴定费用中。
书证提出命令见第45至48条、95条
要注意的是申请书证提出命令,要在申请书上写明
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程序上法院必须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情况复杂还可以组织双方就书证提交进行辩论。
书证提出命令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后果在第48、95条,即推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或者相关事实不利于证据控制人。书证提出命令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额的认定有着重要的意义,当今司法实务以法定赔偿为主流,权利人主张按照被侵权遭受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来计算赔偿金额少之又少,得到支持的更是凤毛麟角,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完善无疑给实务提供了实操指引。
原《规定》中,上述条文粗体字的部分,表述为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新《规定》作此修改,不再要求法院告知当事人诉讼请求变更,个人认为是强化当事人的主体地位的体现。
第55条是特殊情况下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
第69条提出了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书的内容规范细节,包括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该条相比于原《规定》明确了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这一点对于证人证言的客观性、真实性非常重要。
该条第一款列举的相关事实的证明标准,要求“排除合理怀疑”。合理怀疑是《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对刑事案件证据的要求,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则是高度盖然性(载于原《规定》73条),该条所述合理怀疑与刑诉法的合理怀疑是否具有同一性,需要最高院作进一步解释。
新《规定》的修改令条文更加简练,相关制度更加细化,整体与《民诉法》《民诉解释》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更加顺畅。整部《规定》粗读一遍,陈列重点,只能说一知半解,详细还得等后续最高院的《理解与适用》。
文笔拙劣,谨以记之
查看更多相似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