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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

无忧找律师 作者:帆掌运2021-11-27 13:38:18 诉讼 58人浏览

办案手记3——一个信息公开案件中的继续确认违法之诉(行政诉讼)

案情简介:

原告A为某市某村村民,2019年9月1日,原告A向当地某市自然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公开其房屋所在地的征地批文以及征地批文申报材料(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2019年10月22日,因某市自然资源局逾期未做答复,A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

1)确认被告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

2)责令被告限期书面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某市自然资源局收到A的起诉状后,于2019年11月2日邮寄信息公开答复给A,内容为:你方申请的政府信息,目前省自然资源厅尚未公开用地批复文件和有关信息,待省自然资源厅公开相关信息后,我局将在征地公开平台上主动公开。

代理思路:

1)信息公开案件真心不需要什么代理思路。

2)这个案件起诉时为不履责之诉,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已经作出了答复进行了履责。此时如原告继续坚持原诉讼请求就属于继续确认违法之诉,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三款“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不作为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另外还有第二种思路:

那就是原告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的规定在开庭前依法变更诉讼请求为:撤销被告于2019年11月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这个案件我采取了第二种思路,变更了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认为案涉政府信息属于未形成和未确定的信息,案涉信息公开答复内容合法,但其答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20日的答复期限,程序违法。

办案总结:

1,如果原告不变更诉讼请求,坚持继续确认违法之诉,胜诉败诉概率各半吧。不少法院认为,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已得到答复,其确认违法之诉不存在诉的利益,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个人在与行政机关的博弈中,其实最大的不平等在于双方信息不平等,信息公开申请及诉讼可以给被征收人很大的帮助。

骂村支书“人渣”会被拘留吗会

小博注:近日,毕节女子说支书“草包”被行政拘留案件引起网友广泛讨论,小博立即去裁判文书网查找相关案例,关键词分别找了“草包”、“白痴”、“人渣”看是否有同样案例被拘留,还真找到了,下面与大家分享。

本期文章会制作成视频共大家参考。

小博语:“人渣”、“渣男”这类词语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引用,根据每个人对词语的理解,不一定都会被认定为侮辱。但在本案中,因为是在村党支部的会议场所中,人员众多,大部分都相识,公开对其中一个人使用“人渣”一词明显会有侮辱的含义,从而造成被辱骂人员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所以,某些敏感的词语在某些环境或人员中,会产生侮辱感,日常生活中多加要注意。

俗语说,做人留一线,日后好相见。

今天的故事就讲到这了,感谢观看。欢迎转发、关注、评论、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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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行政诉讼中,撤销行政行为和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间有啥区别吗

首先两者判罚标准不一样,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这六种情况,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是,其中符合七十四条的五种情况的,只确认违法。而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其中重大且明显违法,按照司法解释:(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这四种情况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其次,两者后续处理不一样。撤销行政行为时,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如果虽然撤销还是给原告带来损失的,原告可要求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然后要求国家赔偿;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经释明,原告请求一并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一并判决。人民法院也可以告知其就赔偿事项另行提起诉讼。

最后,救济期限不同。行政诉讼中,起诉撤销行政行为,如果是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直接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中,起诉行政行为无效的,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2015年5月1日之后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有被立案的可能。y:"Ti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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