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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无忧找律师 作者:孙洛妃2021-11-27 15:11:18 诉讼 117人浏览

民事案件管辖详解

诉讼管辖问题是律师面对诉讼案件必然要考虑的问题。

诉讼管辖问题一般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1.起诉

当事人或者律师行驶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要求人民法院同审判对诉讼请求予以保护。

2.立案审查

人民法院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7日内受理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做立案审查时,对于家庭纠纷案件、相邻关系案件、小标的额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及其他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案件,征得双方当事人意愿后,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环节。调解不成的再立案受理。

受理后,人民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人民法院可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依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3.管辖权异议

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在答辩期内提出。

4.审理前准备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实质性审理的顺利进行,会依法送达诉讼文书、组成合议庭、告知权利义务、交换证据材料、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扽。

5.追加当事人

在庭前审查、庭审过程中,发现有当事人遗漏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也可申请追加。案外人要求参加诉讼的,也可书面提出申请。

6.开庭审理

-开庭前准备。核对当事人、宣布开庭及案由、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回避。

-法条调查。当事人陈述、出示书证无证等证据、证人作证、宣读鉴定意见、宣读勘验笔录。

-法条辩论。围绕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互相进行辩论。辩论结束后,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7.法庭调解

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解决纠纷。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后作出判决。

8.宣判

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决内容。

诉讼管辖制度是我国两审终审制的辅助制度。在我国,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案件第二审的诉讼管辖基本由第一审法院确定,案件第一审的诉讼管辖由法律做出了清晰的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哪些案件。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三)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三)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可见,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是动态的。基层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中级人民法院对它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也可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案件当事人对受理法院的管辖有异议的,也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其次,我国人民法院采取立案登记制度。登记立案后,人民法院将及时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那么,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诉讼管辖都有哪些内容吧。

总的来说,诉讼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军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诉讼管辖中最基础的是级别管辖,除基层人民法院外,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一般以案件标的额、案件当事人具体情况以及案件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管辖。

200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对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作出具体的案件标的额标准。后各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案件简繁程度作出符合本地区经济、文化水平的标准。如2011年11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试行上海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的通知》,因地制宜做出了规定。

因不同种类合同纠纷案件较多,依地域管辖规则确定受理法院,在民商事诉讼案件中占据很大比重。

专属管辖是最简单的管辖规则,其性质很突出,作用也很强硬。民事双方对管辖的约定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原则。

2015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邮寄立案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规定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七个第四级案由: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五)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六)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此外,在房产纠纷中,当事人在以房抵债协议中约定管辖法院,但抵债的房产与协议管辖法院属异地的,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认定协议管辖的效力。

在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时,也应注意专属管辖问题,如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如该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应裁定不予认可。

以上。

诉讼法基本常识

诉讼法基本常识

第一节基本知识

第二节民事案件的管辖

第三节民事诉讼基本程序

第一节基本知识

一、起诉须知

二、应诉须知

三、民事反诉

四、民事上诉

一、起诉须知

公民因婚姻家庭纠纷,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财产权益争议,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凡是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既可以成为原告,也可以成为被告。但要成为一个具体案件的原告,还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告

明确的被告

,是指原告认为侵犯了自己权益或与自己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明确,不能泛泛而指。如果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请求就无人承认,法律关系无法证实,人民法院也无从开始审判活动。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

,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必须具体,即原告通过诉讼要求达到什么具体目的。如果原告不提具体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无从进行审理和裁判。

所谓事实

,是指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以及被告侵权的事实或与原告发生争议的事实。同时还包括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事实。

所谓理由

,就是原告为什么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诉讼请求的主要依据。如果原告提不出具体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法院就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就有可能导致败诉。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的方式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方式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九

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只有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才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将原告口头陈述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民事起诉状内容

(一)

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

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起诉状除应写明上述内容外,还应写明起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起诉的年、月、日,并由原告签名和盖章。此外,还应提供与被告人数相同的副本。

4、起诉状的格式内容

民事起诉状

原告:×××(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电话;单位写全称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

被告:×××(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电话;单位写全称)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份

注:法律文书一律使用A4纸打印。

二、应诉须知

1、首先

,应在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副本。如需要提出反诉的,可在答辩状中写明。

2、其次,

应做好出庭参加诉讼的各种准备,并依照人民法院的传唤,按时参加庭审。

3、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职务:电话:

因对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4、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和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三、民事反诉

是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是指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因此,具有起诉的性质。反诉书就是为反诉而使用的法律文书。起草反诉书要注意的问题有:①反诉要以本诉为前提,针对本诉提出相反的独立的诉讼请求,目的旨在抵销本诉,而且只能在一审判决前作出;②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是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③反诉应当向本诉人民法院提出。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反诉请求:(写明请求的具体内容)

事实和理由:

(写明具体的时间、地点、经过、见证人等)

证据和证据来源(如有证人,应当写明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

附:本反诉书副本份

具状人:×××(签章)

年月日

四、民事上诉

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不服民事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裁定为10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

被上诉人: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

年月日

第二节

民事案件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是人民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确定应由何级、何地法院受理的法律制度,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一、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

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1、一般民事纠纷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按照民诉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和经常居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

公民的住所地

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

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发生经济纠纷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按照民诉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侵权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按照民诉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按照民诉法第34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继承遗产而提起的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按照民诉法第34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什么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按照民诉法第23条规定,下列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三节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

一、受理和审判

二、撤诉

三、缺席判决

一、受理和审判

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案件后,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包括:

(1)依法发送起诉状、答辩状

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出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查阅或复制本案的有关材料,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并有权提起反诉等。诉讼义务主要有: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等。

(3)依法组成合议庭

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从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到案件审结,都应当在合议庭所有成员的参与下进行,合议庭成员自始至终应对全案的审理负责,以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保证办案质量。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如果在受理、立案后就已确定了合议庭组成人员的,也可以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连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一并告知当事人

(4)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合议庭组成人员要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轮流阅卷。通过阅卷,找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明确下一步需要收集哪些必要的证据和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内容,以便做好其他准备工作。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这是审理前的准备工作的重要内容。应当指出,在民事案件中,进一步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完全必要的。这就是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和需要证明的事实必须提供证据。在当事人举不出证据而法院也收集不到证据的情况下,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但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相结合,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

(5)依法追加当事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当事人。

二、撤诉

申请撤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提出撤诉申请的人必须是原告或者经过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申请撤诉必须自愿

(3)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4)申请撤诉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宣判后原告不能再提出撤诉

三、缺席判决

(1)原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

(2)原告申请撤诉未获准许而拒不到庭

(3)被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

(4)被告法定代理人不到庭

(5)离婚案件原告或被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

(6)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到庭

民事诉讼管辖(二):地域管辖

本文主要讨论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横轴)。

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协议管辖。

PART1

「一般地域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被告所在地管辖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本条:

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不算。

居住地:是一种事实状态,居住地不一定与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重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PART2

「特殊地域管辖」

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可以分为三大类: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其他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公司纠纷和运输合同纠纷管辖等)

《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8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票据纠纷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5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公司纠纷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6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运输合同纠纷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7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PART3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诉讼标的特殊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3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本条:

并非所有与不动产沾边的诉讼均属于此处的:“不动产纠纷”,而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死亡时住所地:是指死亡时的户籍所在地。(死亡时住所地≠死亡时经常居住地)

PART4

「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关于本条:

1.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行使进行约定;口头协议管辖无效;

2.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第二审法院的管辖当事人不能以协议进行约定;

3.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简言之,协议管辖的约定对象限于第一审案件的非专属地域管辖。

当事人选择两个以上的法院并不会因此导致协议无效。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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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5

「共同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5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本条:

1.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

①从法院的角度看,属于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的共同管辖;

②从当事人角度来看,则属于当事人可以在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中择一作为案件的管辖法院。

2.最先立案的法院≠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而本条强调的是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特殊情况:如果几个法院立案的先后时间无法区分,由这几个法院共同进行协商,确定其中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

如果经协商未能确定出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则由这几个法院共同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来指定管辖。

小结:

通过上篇中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以及本文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应当明确:级别管辖是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而地域管辖是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同时,二者是有联系的。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划分的,只有在级别管辖明确的前提下,才能确定地域管辖;而要最终确定某一案件的管辖法院,则必须在确定了级别管辖之后,再通过地域管辖来进一步具体落实受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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