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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功能

无忧找律师 作者:悦闪运2021-11-27 15:14:18 诉讼 110人浏览

二、民诉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平等,包括相同和对应

2、同等、对等原则

同等是外国人同等享有和中国人的相同诉讼权利义务

对等是外国限制我国当事人,我国实施对等原则

?同等对等只适用外国人

3、辩论原则

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主体式当事人,证人没有辩论权;诉讼代理人有辩论权)

时间:不仅在法庭辩论阶段包括一而再审,但执行特别非诉不能

4、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力

内容:包括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行使:法律范围内

eg:判决超出原告请求范围

5、诚实信用原则:全过程,所有主体

当事人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方式侵害让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故意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不是裁定驳回起诉(普通程序后会讲)

6、检查监督原则: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监督: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监督的是国家公权力,只有法院(审判和执行

范围:人民陪审员、当事人不能监督,只能监督法院

方式:抗诉和检查建议(再审抗诉)

二、基本制度

1、合议制

合议制是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审理的原则其对应的是独任制

人民陪审员只参加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诉讼程序,人民陪审员也是审判员

2、回避制度

(1)适用对象:期待中立的人(例外是证人)不可替代性

(2)法定原因:存在法定利害关系、有不正当的行为、参与前序审判(但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因为发回重审并没有实际审理)

(3)方式:自行、申请、指令

(4)程序方式:口头或书面

程序时间:案件开始审理时候提出,在开始审理后知道回避事由,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5)效力:申请后,回避决定做出前,应当暂停本案工作

(6)审判人员---------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审判长

院长-------------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委员---------院长

人民陪审员(也是审判人员、合议庭成员)-------------院长决定

书记员(不是审判人员)-----------审判长(不要被民诉解释49条规定误导,其说的是适用情形)

(7)救济:可以复议一次,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工作

3、公开审判制度

(1)例外:

法定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案件、法律规定其他案件

经申请不公开:离婚诉讼、涉及商业秘密

(2)注意: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宣判一律要公开;评议一律不公开

未成年人案件要公开

4、两审终审制度

民诉这7个基本原则,最容易有出题陷阱 2021年法考

我们都知道,学习民诉最开始的就是民诉法的基本原则,本章属于每年的必考点,尽管分值不大,但是属于必拿分的题,所以说一定要把背后的原理掌握,这样我们才能做到不丢分。

跟小蓝一起看一下吧。

平等原则是指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平等。包括权利义务相同或者相对应两方面的内容。

让我们判断一句话,“平等原则要求原被告诉讼权利相同”。

其实这句话表述是错误的,平等原则要求原被告权利相同或者相对应,原被告诉讼权利不相同但是相对应同样是平等原则的体现。

同等原则指的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有和中国当事人相同的诉讼权利义务,即在民事诉讼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应一视同仁,具有普遍性。

对等原则是指如果外国法院对我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实行对等原则,其适用前提是该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

辩论原则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辩论原则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

不仅仅限于法庭辩论阶段,包括整个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

。其包括实体和程序方面的问题。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处分的范围包括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违反处分原则的判断:

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为违反处分原则。

(注意:

调解协议可以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该考点经常考察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贯穿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包括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循诉讼秩序,自觉履行生效文书等。

检察监督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监督的范围:民事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行为。

07、支持起诉原则

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笔记(3)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现阶段同学们对此内容的复习应重点放在前期整理的笔记上,如果同学们还未形成自己的笔记,可以跟着凯程法硕看下,如下这份详尽的民法复习笔记。

第一章导论

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根本性规则,是对立法、司法和法律解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法律基本原则的意义在于法律所反映的基本价值和精神。

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征】:

1.非规范性。

2.根本性。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主要表现为:

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根本准则。

2.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行为指南。

3.民法基本原则是法律解释的基本准则、司法机关对民法的解释必须以民法基本原则为准绳。

4.民法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裁判的依据、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二、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领域,民事主体之间人格独立,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都不享有凌驾于对方的特权,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平等原则的法律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受性别、年龄、职业等差异的影响。

2.民事主体平等地参与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这就意味着民法主要是为民事主体平等参与竞争提供了机会,保障的是资格上的平等即机会平等,而不是结果上的平等即实质平等。

3.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

4.民事主体受平等的法律保护。

三、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按其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也即传统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与平等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平等原则是自愿原则的前提,自愿原则是平等原则的体现。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意志,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受他方当事人意志的支配。

【自愿原则体现在】:

1.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

2.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合意。

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四、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被誉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

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

2.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3.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1.指导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要求。

2.诚实信用原则赋予法官司法裁判的自由裁量权。

(1)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从而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

(2)当法律存在漏洞时,诚实信用原则授权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其进行补充的权力。

五、公平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公平的理念处理民事纠纷。公平原则,是将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的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原则的结果。

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公平原则是自愿原则的必要补充,并为诚实信用原则和显失公平规则树立了判断标准。公平原则的适用需要以自愿原则的运用为前提和基础,倘若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不符合等价有偿原则,是当事人自愿的结果,就不能认为是违背了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体现在】:

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公平合理地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司法机关依据公平原则获得自由裁量权,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进行裁判,解决民事纠纷。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依法正确行使,不得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或超越权利应有的限度,以至于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的行使不是绝对自由的,应当受到国家法律、政策、社会公德等必要的约束和限制,从而协调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维持社会正常生活的秩序。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各国在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后又普遍承认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权力的行使不得超过正当的界限和范围,否则构成权利滥用。这一正当的界限和范围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体现在】:

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的正当限制,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主体背离权力应有的社会目的或超越权利应有的限度,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七、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相当于“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公序包括政治的公序和经济的公序。政治的公序主要是保护国家和家庭的公共秩序。经济的公序包括指导的公序和保护的公序。

(2)良俗,即善良风俗,是指一国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占主导地位的一般道德或基本伦理要求。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学者在理论上将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类型归纳为: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类型、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类型、违反两性道德准则的行为类型、射幸行为类型、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类型、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类型、违反公共竞争的行为类型、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暴利的行为类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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