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必要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几种情况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1.劳务派遣
(1)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注意:
受害人告用工单位的,用工单位为被告;受害人告派遣单位的,追加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
(2)工作人员因劳动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应以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被申请人
2.个人合伙
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注意:
合伙包括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和个人合伙。前两者有诉讼权利能力,可以作为独立当事人,应以合伙组织为当事人。个人合伙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因此应以全体合伙人作为共同诉讼人。
3.企业法人分立问题
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注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受害人时,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的名义起诉,其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
5.继承遗产关系
在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
共同原告
参加诉讼,应当追加的原告,
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
的,可不予追加为共同原告,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6.追索赡养费
在追索赡养费案件中,应将所有赡养义务人作为
共同被告
7.共有财产关系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8.几种侵权案件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由实际使用人为被告,但租赁借用时,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使用人与所有人是共同被告。
(2)校园事故责任。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侵权人为被告,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与侵权人为共同被告。
(3)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通常管理人或组织者为被告,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做被告,第三人侵权且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三人与管理人作为共同被告。
注意:
做题时,题目中未表示教育机构或公共场所管理人尽到了管理职责,则视为未尽到责任,应作为共同被告。
9.保证合同关系
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一般保证:仅起诉债务人,以债务人为被告;
仅起诉保证人,应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
;两者都起诉的,债务人和保证为共同被告,但应明确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义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2)连带保证:仅起诉债务人,债务人为被告;仅起诉保证人保证人为被告;两者都起诉则列为共同被告。
10.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的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1)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2)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3)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11.挂靠关系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注意:
当事人主张时,才是共同被告,也可仅起诉一方,同时,法院不会追加。
12.借用关系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与盗用不同)
13.代理关系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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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分别向同一人购买不同的房屋,可否作为共同原告一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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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其实是诉的合并的问题。夫妻双方分别向同一人购买不同的房屋,则在夫与卖房人之间存在一个或数个房屋买卖合同,在妻与卖房人之间也存在一个或数个房屋买卖合同。夫妻双方不是同一个合同的共同购买人,所买的房屋的面积、价款等也不同,
由于夫妻双方的财产为共同共有,其债权也是共同共有的债权,连带债权,因此,即便是夫妻一方对外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夫妻一方作为原告起诉卖房人主张债权时,夫妻另一方对该债权也享有连带的债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夫妻双方为必要共同诉讼人【严格来讲,应当属于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因为即便夫妻一方不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也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但是我国的民诉法并未将共同诉讼再细分为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且夫妻一方对外签订的合同,另一方也“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起诉条件。至于房屋数量有多少,不影响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甚至不影响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此,案涉房屋数量的多少不影响案件的合并审理。
营口丽湖地产有限公司与张某某、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张某某、陈某某系夫妻关系,张某某与营口丽湖地产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营口丽湖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了86套房屋,陈某某与与营口丽湖地产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营口丽湖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了140套房屋,后因营口丽湖地产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张某某、陈某某共同提起诉讼。
裁判原文节选
一审【案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一初字第7-1号】
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虚假,应在进入实体审理后才能确认。关于陈某某与张某某不是某套房屋共同购买人的问题:两人系夫妻关系,丽湖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两人作为共同原告主张权利并无不当。至于分别签订的226套《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否作为一个案件审理的问题:该226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均为陈某某、张某某与丽湖公司于同一天签订,购房款也是分三笔支付,并非按226套房屋分别支付,两人将226份合同作为一个案件起诉,应予支持。丽湖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案号:最高院(2013)民一终字第9号】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陈某某、张某某两人可否提起共同诉讼,二是陈某某、张某某是否可以就签订的140份和86份购房合同提起一个诉。关于第一个问题。本案中,陈某某、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虽为两人各自签订,但均签订于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两人对因全部226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形成的债权享有连带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陈某某、张某某作为连带之债的共同权利人,人民法院对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的认定直接涉及两人利益,两人是适格的共同原告,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关于第二个问题。诉的客体合并是指相同原被告间基于不同法律关系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将各个独立又彼此联系的诉合并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本案中,陈某某、张某某基于数个《商品房买卖合同》提起的诉讼,诉的主体完全相同,原告为陈某某、张某某,被告为丽湖公司。陈某某、张某某将同一种类的数个合同纠纷合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两原告可以就226套房屋的购房合同一并起诉,并将诉讼请求金额累加计算出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八千余万元。结合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辽宁省辖区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有何异同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是大陆法系的学理概念。一般而言,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如个人合伙,共同共有人等,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不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如共同侵权中承担按份责任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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