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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和不予受理的区别

无忧找律师 作者:琼华梅2021-11-27 17:05:18 诉讼 91人浏览

劳动争议裁判规则—驳回仲裁请求、诉讼请求与起诉篇

劳动争议案件中因仲裁前置的特殊性导致在诉讼阶段法院驳回时出现了仲裁请求、诉讼请求和起诉等表述方式,尽管最终的结果可能都是劳动者的请求未得到支持,但实际三者存在明显的区别。本期就来解析三者之间的区别。

一、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查明,原审判决主文判决:驳回驳回L的起诉,存在笔误,应为:驳回L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纠正。【(2020)鲁02民终3894号】

两者的结果相同但其实驳回的原因完全不同,驳回起诉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因是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相对而言,驳回起诉与驳回仲裁请求或驳回仲裁请求存在明显的区别。

二、驳回职工的仲裁请求

因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法,因此对法院诉讼阶段驳回仲裁请求的表述未作明确规定,张律师在案例研究过程中发现很多判决中出现了驳回劳动者仲裁请求的表述。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相关待遇或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作出仲裁裁决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仲裁裁决不再生效,仲裁请求被转化为诉讼请求,但(2020)鲁0203民初770号、(2020)鲁02民终3848号、(2020)鲁0203民初3165号、(2020)鲁02民终2882号等民事判决书在判决事项中均作出了驳回劳动者的仲裁请求的表述。在(2019)鲁02民终9628号、(2019)鲁0281民初10303号等民事判决事项中出现了驳回劳动者的其他仲裁请求的表述。简单概括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仲裁支持职工,单位起诉,法院判决驳回职工仲裁请求

职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507.36元。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507.36元。

单位作为原告起诉要求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507.36元。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被告杨磊的仲裁请求。【(2020)鲁0203民初3165号】

人民法院为何不根据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判决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职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507.36元呢?

(二)仲裁未支持职工,单位起诉,一审维持仲裁结果

在(2020)鲁0203民初770号案件中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驳回其请求的结果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最终判决驳回了劳动者的仲裁请求。

人民法院为何不判决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在(2019)鲁0281民初10303号案件中,劳动者的仲裁请求得到支持,单位对部分结果不服起诉,法院经审理作出了与仲裁裁决结果完全一致的判决事项。

在前述案件中劳动者没起诉视为对仲裁结果的认可,人民法院为何又驳回其仲裁请求呢?

(三)仲裁、一审均支持职工,二审改判不支持

在(2020)鲁02民终3848号、(2020)鲁02民终2882号和(2019)鲁02民终9628号案件中,都是仲裁支持劳动者,单位起诉,一审支持劳动者,二审改判并驳回劳动者仲裁请求的表述。

劳动者的仲裁请求在劳动仲裁阶段得到支持未起诉,一审同样支持,二审法院经审理改判不支持,为何不根据用人单位的请求判决无需支付呢?

-END-

?2021《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驳回起诉主要适用的8种情形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起诉,主要适用的情形有:

1、主体不适格

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的相对人。否则,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人民法院就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2、被告不明确

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些都是起诉中的核心内容。倘若原告起诉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驳回其起诉。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否则人民法院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例如涉及城镇企业(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案件,涉及大面积土地调整或者群体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追索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案件。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6、被告提出有仲裁协议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7、劳动仲裁前置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发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8、重复起诉

对判决、裁定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但从程序上撤诉、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除外。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在审判实务中,案件受理后,在一些情况下,应当是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还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不同法官的理解不一,导致同一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影响了裁判文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那么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有什么区别?下文将进行分析。

一、两者的内涵

(一)驳回起诉

驳回起诉,指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不是合格的诉讼主体或者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审判的范围而作出的不予审判裁定。驳回起诉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驳回起诉的情形主要有: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法院受理后才确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则应裁定驳回起诉,而不能裁定不予受理”。

2、原告的起诉经过法院开庭审理程序之后才确认其行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七种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坚持其起诉要求的。

(二)驳回诉讼请求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它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问题,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用判决的方式作出。

审判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通常适用的情形有: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或者违反国家法律;

2、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法律事实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质证或查证已被推翻或否定;

3、当事人实体权利已放弃,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对方又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二、两者的区别

(一)适用的目的不同。

驳回起诉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

(二)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的条件是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和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坚持其起诉要求的;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请求,其起诉缺乏胜诉的证据。

(三)裁判的形式不同。

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实体意义上诉权的确认,采用判决形式。

(四)适用的阶段不同。

驳回起诉一般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适用。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五)法律后果不同。

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

(六)费用缴纳不同。

裁定驳回起诉退还全部缴纳诉讼费用,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缴纳诉讼费不予退还。

三、最高院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605号庆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锦州渤海海洋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要件为诉讼成立要件,系判断当事人提起诉讼能否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果原告起诉不符合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应以原告之诉不合法为由,通过裁定形式驳回起诉。但若案件实质上涉及原告的权利保护要件是否成立时,应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加以判断。如果其提起的诉讼请求缺乏权利保护要件,即诉讼请求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以原告之诉不能得到支持为由,通过判决形式驳回诉讼请求。

作者:王伟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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