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热点知识 > 诉讼> 1991年民事诉讼法全文?1982年民事诉讼法全文

1991年民事诉讼法全文?1982年民事诉讼法全文

无忧找律师 作者:门鹏举2021-11-28 09:11:21 诉讼 78人浏览

如何理解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

2002年,中国加入WTO,为了提高涉外案件审判质量,维护中国司法权威,我国开始实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制度。本期天同诉讼圈(微信号:tiantongsusong)与大家分享的这篇文章,拟对该制度出台的背景、哪些涉外案件需要实行集中管辖、哪些法院具备涉外民商事一审案件管辖权以及北京市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分工进行梳理和介绍。

2002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面对新的政治经济形势,为了提高涉外案件的审判质量,克服司法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减少错案率,维护中国司法在国际上的形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实施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制度。该制度出台后,引起学术界、司法实践部门的诸多批评,但也切实地起到了保障涉外民商事案件裁判质量的作用。

一、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

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并不是由民事诉讼法本身确立的,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两个司法解释的方式所建立。

2002年2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将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一审管辖权集中到了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从而取消了绝大多数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

实行集中管辖后,经济发达地区因涉外案件众多,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负担太重,影响了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而到远离双方住所地的法院进行诉讼也给当事人带来很多不便。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2004年12月

,最高人民法院调整思路,发布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通知》”)

,规定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调研的基础上,确定其辖区内可以审理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名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在此基础上,还进一步授权广东省和各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指定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区的第一审涉外(含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明确基层人民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分工,并将指定管辖的情况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可见,《通知》在《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放权,但同时《通知》也强调,指定管辖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法院要设立专门的涉外商事审判庭或者合议庭,配备足够的审判力量,确保审判质量;需要管辖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但暂不具备条件的,要加强法官培训,待符合条件后再报请指定。

该制度出台后受到学界的诸多诟病。根据《规定》和《通知》颁布时适用的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仍保持了该等规定),一般涉外民商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民商事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集中管辖制度大大突破了该等规定,而又未取得立法机关的合适授权,导致学界出现不少质疑其合法性的声音。但因为该制度本身的现实意义,十多年来司法实践中该制度一直被执行并不断完善。

二、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范围

首先,如何界定涉外民商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民诉法解释”)第5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另外,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第551条和《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故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也适用2002年《规定》和2004年《通知》。

其次,是否所有涉外民商事案件都实行集中管辖?

答案是仅对《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的以下五类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规定》的第四条还进一步明确,“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三、具备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范围

根据《规定》第一条,下列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上述需要集中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

《通知》发布后,各高级人民法院陆续向最高人民法院报请指定了一大批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对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行使管辖权;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并未局限于《通知》第二条所述的广东省和各直辖市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2014年11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贺荣副院长的讲话,截止到2014年10月底,全国共有

203个中级法院和204个基层法院具有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

,覆盖了开放水平较高的沿海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大部分中、基层法院,中西部地区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也有了适度拓展。

四、北京市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分工

2012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指定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对北京市各级法院对《规定》要求集中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限进行了明确分工:

16家基层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3000万元

以下的第一审涉外(含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重大涉外(含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案件;(2)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4)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含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对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第一审涉外(含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由上级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法院报请决定由上一级法院审理。

五、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的完善

如前所述,该项制度的建立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也确实发挥了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权威的作用,但因为其在法理上、立法技术上以及实践操作方面的一些弊端,一直以来也饱受批评。

在2014年11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贺荣副院长表示要完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对于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或者港澳台仲裁裁决或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案件,应当集中由涉外商事审判庭统一审查。要合理调整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格局。并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拟将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原则上下放至所有中级人民法院

,并制定相应的级别管辖标准,逐步确立新类型案件、特殊类型案件、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疑难案件指定管辖、提级管辖制度。今后,

同一高级法院辖区内已有较多基层法院具有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上不再新增指定辖区内的其他基层法院。

对于年均收结案量长期不足的基层法院,高级法院可以适时提出调整建议,报最高法院批准后公布。

原发表于2015-1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读004

民事诉讼法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查看更多相似文章
*明提示:法律条款可能随时更新,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能做为法律依据。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 欠钱不还的诉讼时效?欠钱不还的诉讼时效

    债务纠纷起诉流程是怎样的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大状说:找大状,中小企业自己的法律顾问。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文章,是《债务纠纷起诉流程是怎样的?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是关于债务纠纷的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导读:债务纠纷很多人并不了解很多,其实所谓的欠钱不还同样属于债务纠纷,那么债务纠纷起诉流程是怎样的?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包括提交诉状申请立案——法院发出受理通

  • 诉讼参加人与诉讼参与人的区别

    行政法第3讲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谁能去告去告谁还有谁参加到诉讼中)哈喽大家好,上一讲我们讲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通俗地讲就是我们能告什么?这一讲我们接着讲我们怎么告谁做原告谁是被告还有谁参加到诉讼里。通俗地说就是谁能去告?去告谁?还有谁参加诉讼?我们不仅要理解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的确认规则,还要理解

  •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怎么填?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怎么填写

    谨慎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防止企业因无法参加诉讼而败诉2020年1月20日上海高院与上海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企业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意见主要内容如下:1、企业在本市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或申报年报时,告知企业关于填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以及承诺相关责任的内容。2、企业可以将注册地址作为默认送达地址,也可以填写备用送达地址,企业填报的

  •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行政诉讼中被告如何确定鑫天律师事务所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

  • 诉讼离婚多久开庭?诉讼离婚第一次开庭后多久出判决结果

    起诉离婚立案后要多久开庭起诉离婚立案后要多久开庭?开庭时间需要等法院通知,起诉离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一审一般3—6个月,二审一般3个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六个月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认定为确实感情破裂无法挽回才起诉第二次的,司法实践中第二次起诉

  • 民事诉讼起诉费是多少?民事诉讼起诉费是多少

    法院诉讼费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民事诉讼的起诉费是多少你好,一般不用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那些条条框框,看了八成会蒙圈的。最简单的办法,百度一下“诉讼费计算器”,把标的额往里一输入,直接就算出来了,不香吗?如果担心算得不准确,就多搜几个,挨个往里输入,保准帮你算得明明白白的。当然,非财产案件和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还是要参照一下法条的

  • 法庭离婚诉讼流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流程

    法院起诉离婚流程及特别注意事项离婚的途径有两种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核准颁发离婚证;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解除婚姻关系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经核准或判决撤销婚姻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经判决婚姻无效的。解除婚姻关系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4、配偶一方死亡的,婚姻关系自然终止,但这不是离婚。5、办理离婚登

  • 离婚诉讼费收费标准?离婚诉讼费一般是多少钱

    起诉离婚要向法院交多少诉讼费该交多少诉讼费其实这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本婚姻律师之所以在此说明,是因为大多数打算起诉的当事人都会问这事儿。法院立案庭的法官会首先审查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查看原告主张需要分割的财产数额。如果没

  • 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

    关于如何认定必要共同诉讼的研究必要共同诉讼(或称“必要的共同诉讼”)概念源自《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该条文实际上定义了“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两个概念,从该条文中“、”来看,必要共同诉讼无需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应该合并审理。即,当事人至少

  • 法庭调解诉讼费怎么收?法庭调解诉讼费多少

    法院的诉讼费怎么承担近日,有人问到具体案件诉讼时,判决后法院的诉讼费如何承担?现就此问题整理如下:一、诉讼费承担一般性规定根据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依照以下原则确定。1、败诉方负担。2、双方当事人分担。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1 51zlaw.com ALL Rights Reservrd 版权所有无忧找律师网
   京ICP备190438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