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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和销售假货是公众的愤怒,是违法的。

无忧找律师 2020-03-19 14:29:43 法律新闻 78人浏览

"我应该烧掉所有的口罩。"2020年1月30日,在一起销售假口罩案件的讯问中,犯罪嫌疑人邵某在被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检察官讯问时痛哭流涕。

自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布了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五起典型反防疫犯罪案件,包括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

为什么一再禁止制造和销售假冒防疫材料?这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什么?检察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如何事先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人群报告说有人在卖假口罩。

1月25日晚,义乌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防疫期间销售了假口罩。

经过调查,警方在义乌市江北区朱霞村查获并出售假冒伪劣“3M”防护口罩。犯罪嫌疑人邵某、毛某已被抓获。

1月27日,邵和毛被刑事拘留。同一天,义乌市检察院主动联系市公安局,于1月28日提前介入此案,指导侦查机关取证,并提出后续调查起诉意见。1月30日,犯罪嫌疑人邵、毛被批准逮捕。

作为该国首个在防疫期间实施“有问题的假口罩”逮捕的案例,从立案到提前干预到逮捕仅用了五天时间。为什么会这么“快”?

"此案是检察机关为指导调查取证而提前启动的."办案检察官应向萧冰介绍,邵某等人销售的假口罩不是本地生产的,而是从外地购买的。当时,这个家庭还没有抓获他们。因此,在领导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对如何抓获销售家庭提出了调查建议。

犯罪嫌疑人毛从老家拿到假口罩后,通过微信销售假口罩,金额超过20万元。

"最重要的是改善证据链."应萧冰告诉记者,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尽快解决。

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相关部门对涉案口罩进行检测。经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浙江轻工业品质量检验所检验,所涉口罩的标识、头带和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鉴于案件的严重性和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态度,检察机关最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起诉了犯罪嫌疑人应表示,本罪比销售伪劣产品罪重,更符合本案。

“要迅速从严处理,有效防止假口罩进入市场,从源头上彻底摧毁生产、销售假口罩的犯罪链条,确保司法防控有序发展。”义乌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傅告诉记者。

编织秘密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罪

在防疫和控制期间,假冒伪劣防疫材料的销售在全国许多地方发生。在最高法院公布的第四批典型案例中,有三起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案件。

浙江省仙居县个体经营者方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故意在网上和网下向柯某、姜某等出售“三不”劣质口罩。

据调查,2020年1月25日至2月5日,方销售“三无”口罩25万多只,销售金额24万元,非法获利7万元。2月5日,检验机构发现这些口罩的过滤效率不符合国家标准,是不合格产品。

2月6日,仙居县检察院介入调查,提出意见补充相关证据。

”厂家明确地告诉方等人,这个马晓燕

2020年1月25日,犯罪嫌疑人牟阳发现湖北省孝感地区疫情严重,防疫物资供应紧张,与广西牟协商开展防疫物资业务。广西负责组织货物供应,而杨负责销售。

据孝感市检察院检察员李如飞介绍,1月27日,广西一名亲戚从河北省石家庄市购买了3万多公斤“卫兰”牌84消毒液。但在收货当天,他们发现84消毒液被换成了“吉兰”牌,商标没有剪贴,与货物分开存放。当他们扫描商标上的二维码时,他们找不到批号和生产日期,也看不到商标上的“取消”字样。

但在利益面前,桂和杨选择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两人分别向孝感市孝南区两个镇政府的防疫指挥部销售了6000公斤和向毒贩刘谋销售了24000公斤,销售总额为148000元。随后,刘向孝感市某区防疫指挥部销售了1万公斤,向一家药店销售了1万多公斤。

经鉴定,该批“吉兰”牌84消毒液氯含量不合格,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

鉴于此案的巨大危害,孝感市检察院及时派出人员提前介入调查,对证据收集的收集、固定、完善和方向提出指导性意见。

2月20日,孝感市检察院以桂、杨涉嫌销售伪劣产品为由,作出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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