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指定律所进行破产清算,然而该所律师奉行“三不”政策——不开庭、不答辩、不上诉。最终,律所和律师遭索赔12.6亿!天价数字,给律师行业敲响了执业警钟,广大律师头上时刻悬着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怠于履职将受到巨额索赔。
广州一家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法院指定了一家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但该律师事务所负责该案件的律师“不开庭、不答辩、不上诉”,案件最终败诉。
近期,上述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先生一纸诉状,将破产管理人——该律师事务所及该律师告上法庭,认为其未尽责履行职务导致案件败诉,应赔偿案件败诉带来的损失超过12.6亿元。
近日,羊城派记者联系上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但对方表示不接受采访。
公司陷海量官司走向破产程序
今年56岁的罗锦灿是广州市环博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于2002年,主要从事场地租赁(不含仓储)、会议及展览服务等业务。此外,罗锦灿还是另一家公司——广州银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怡公司”)的董事长。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显示:
截止2018年5月29日,以环博公司为被执行人在广州市海珠区法院的执行案共851件,执行标的额共5.3亿余元(未包括后来增加的利息或违约金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裁定中认为,环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何某某等3人作为债权人申请对环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予以受理。
根据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将选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负责财产保管、职工安置等各项破产事务。
同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称,经竞选指定破产管理人的程序,依照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选定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环博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Y律师。该决定书同时写明“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
管理人不开庭不答辩官司败诉
但此案后来的发展让罗锦灿无法接受,他表示,作为破产管理人的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及Y律师,竟缺席了2019年1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8)粤民初38号案的庭前会议及庭审。
(2018)粤民初38号案,是北京一家公司作为原告,起诉罗锦灿名下的环博公司和银怡公司,诉讼请求标的额超过10亿元(含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复利)。
2018年1月28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2018)粤民初38号案召开庭前会议。在法庭“核对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开庭笔录记载“广州环博展览有限公司已收到本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其诉讼代表人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收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未依法代表该企业出庭,履行法定职责,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视情况对管理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作出处理。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刘某律师庭前陈述:因为庭前邮寄了中止审理的申请书,故今天不提交授权材料,仅作为旁听人员旁听。”
笔录显示,律师刘某随后称:“之前申请作为旁听人员进行旁听。经过考虑,现向法庭提交相关授权材料。”笔录显示,律师刘某的工作单位为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当天下午是案件的正式开庭,笔录显示,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到庭情况时称:“广州市环博展览有限公司未到庭。”此时审判长表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广州市环博展览有限公司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也即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审理。
经过审理,2019年6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18)粤民初38号案作出一审判决,共有三个判项。
一、限银怡公司在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向北京的原告公司偿还债务本金9.35亿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以9.35亿元为本金,从2015年3月2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后再上浮50%标准,从2015年7月1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2015年3月21日至2015年7月9日期间欠付的当期利息为本金,以前述罚息标准计至2015年7月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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