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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是把别人的孩子认作自己的孩子,造成人工血亲。收养人想要收养,不仅要符合收养条件,还要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材料。收养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了哪些材料?下面由无忧找律师小编详细介绍。
一、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一)没有子女的;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医学上不宜采用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三代以内有血缘关系的同代子女,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三条、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收养三代以内有血缘关系的同辈子女的华侨,也可以免除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应当在40周岁以上。
二、收养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一)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是否有子女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
(三)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无患医学上不宜采用的疾病证明。
收养人找不到弃婴或者父母子女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父母下落不明的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只能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父亲或者母亲的结婚证。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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