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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不孝能否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

作者:脱乐然   2021-07-26 13:38:26   87次阅读   

公民王,女士最近给二中院《袁月全信箱》发了一封咨询信:

20世纪50年代,我和丈夫领养了一个孩子,并把他带大。我丈夫前年去世了。现在我七十多岁了,我的养子陈某也五十多岁了。很多年来,陈某都不关心我,有时还打我骂我。我患有多种疾病,生活艰难。我被告知可以起诉解除收养关系,要求陈某赔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这是真的吗?

王:女士

收养关系的解除应当按照《收养法》的规定进行,具体为下列情形:

1.被收养人成年前,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达成协议的除外;如果被收养的儿童年满10岁,应征得他的同意。

二是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被收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收养人有权请求解除养父母与被收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不能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四、当事人约定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不能达成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收养关系解除后,被收养子女与其养父母等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被收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等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应当向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支付生活费。收养关系因被收养人成年后虐待或者遗弃养父母而终止的,养父母可以要求被收养人赔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亲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亲生父母妥善补偿收养期间发生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或者遗弃被收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收养关系解除后,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和房屋归分割所有收养关系期间的租赁房屋按公有住房租赁的有关规定办理。原承租人死亡的,应当依法变更承租人。

如你信中所述,被收养人已经是成年人,所以法院一般会支持你解除收养关系的申请。如果你能证明你缺乏工作能力和收入来源,陈某应该付给你生活费;如果你能证明陈某虐待和抛弃了你,你也可以要求陈某赔偿你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袁月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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