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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也称为性暴力、性侵犯或强迫性交)是一种违背受害者意愿,以暴力、威胁或伤害的手段强迫受害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在所有国家都是犯罪。强奸罪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违背女性的真实意愿。判断与女性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女性意愿,要根据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周围环境、女性的性格和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而我们不能把女性的反抗作为判断她们是否违背女性意志的唯一要素。
2.犯罪人必须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关系。
(一)所谓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殴打或者强迫女性受害者,危及女性人身安全和自由,使女性无法抗拒的手段;
(2)所谓胁迫,就是对受害妇女进行威胁和恐吓,以达到精神上的胁迫,使其不敢反抗。胁迫的核心足以引起受害妇女的恐惧,使她们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迫通奸的意图。
(3)所谓胁迫,就是对受害妇女进行威胁和恐吓,以达到精神上的胁迫,使其不敢反抗。胁迫的核心足以引起受害妇女的恐惧,使她们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迫通奸的意图。
(一)强奸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女童;
2.强奸妇女,强奸许多年轻女孩;
3.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
4.两人以上被轮奸;
5.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强奸的法律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或者与幼女通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或者强奸幼女的;
(二)强奸妇女和强奸多名幼女的;
(三)当众强奸妇女的;
(4)两人或两人以上轮奸;
(五)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胁迫强奸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利用秘密社会、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骗取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是《无忧找律师网》小系列收录的《构成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无忧找律师网提醒广大女性朋友增强防范意识,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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