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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离婚新规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1-03-23 09:23:54 离婚赔偿 194人浏览

1、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离婚赔偿标准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分割共同财产的离婚案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性别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婚姻法》的各项法律规范中,离婚赔偿标准也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指南。离婚赔偿的标准体现在离婚财产的分割,即夫妻双方对分割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平等。

(2)照顾子女和妇女利益的原则。这里的“照顾”,离婚补偿标准不仅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女方更多的加分,还可以把生活中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传统因素造成的障碍、女性的家务负担和生理特点来看,女性离婚后找工作和谋生能力都弱于男性,更需要社会的帮助。同时,当离婚补偿标准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离婚赔偿标准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益生利生的原则。离婚赔偿标准规定,离婚时分割共有财产的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不应受到损害。当分割把生产资料归入共同财产时,离婚补偿标准应分配给需要生产资料并能更好地发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有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量满足个人的职业或专业需求,以充分发挥这些资料的使用价值。离婚补偿标准:不可分割的部分按照实际需要和受益利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享方按照公平原则按照离婚时的实际价值补偿另一方。

(4)权利不应被滥用的原则。离婚补偿标准规定,在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不得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5)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被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赔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性质的要求。离婚赔偿标准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离婚损害赔偿要考虑什么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明确规定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考虑的六个因素。然而,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方面,仍然存在规定不具体、操作不便的问题。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婚姻关系的实质内容,笔者认为在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结婚时间。婚姻的长短因受害者对配偶或家庭的贡献而异。婚姻的本质是男女共同生活,分担一定的家庭责任。婚姻存续期间,双方都会对对方和家庭做出情感和经济上的投入,承担相应的家务劳动。所以结婚一个月离婚和结婚几年或者几十年离婚明显不一样。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中的一方,尤其是女方,承担了大量或全部家务,把全部精力和青春都奉献给了配偶和家庭。另一方面,她(他)为家庭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作者认为那些已经结婚很久的人和m

(2)侵权。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和具体情况是决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决定性因素。侵权原因主要看受害人是否对侵权的发生负有责任,受害人造成一方侵权发生时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侵权人的主观动机和过错程度是对侵权人主观恶意的调查。比如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故意侵害配偶,第三人介入移情别恋要求离婚,则前者主观恶意的深度赔偿金额会相应增加。不同的具体情况,如侵权的手段、方式、场合、持续时间等,反映了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应体现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

(3)损害的后果。错误一方对被害人造成非财产损害的程度和后果,会对被害人离婚后的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是确定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一方面,受害人因对方的侵害而受到身心伤害。离婚后再婚有困难且无收入来源的,赔偿金额应高;另一方面,如果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没有造成严重损害,赔偿金额也不宜过高。

(4)经济因素。主要考虑当地经济情况和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一是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合理确定补偿金额。生活水平高的地方补偿标准要高一些,生活水平低的地方要低一些。二是还要考虑侵权人的经济能力,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受害方认可的、侵权人能够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利于判决的执行。原则是安慰受害者,惩罚错误的一方。

3、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的方式、场合、行为等具体情况;

(3)侵权的后果;

(4)侵权人的利润;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被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无过错方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提出损害赔偿,并要求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人民法院判决不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无过错方不起诉离婚,仅依据本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无罪一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在无罪方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中,一审被告未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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