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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需要注意什么,离婚时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6-19 15:51:02 离婚条件 139人浏览

离婚时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的有效期将于2020年12月31日结束。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将失效,并被新的司法解释所取代。

离婚准备材料:

1、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如介绍或包办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姻关系变化和婚后离婚原因的证明。因第三人参与而离婚的,提供该第三人参与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或精神疾病,应提供医学证明和鉴定证明;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如分离,提供分离时间、原因等材料;

5、一次,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孩子的状况。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和户籍证明,夫妻双方的抚养条件,以及孩子愿意与哪一方生活的指示;

7.财产清单。包括取得财产的种类、数量、现状、时间和方式;

8.夫妻的经济地位。收入、储蓄等的证明。配偶双方。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账号、金额、债权债务金额、债务债权人姓名和地址等。

9、房屋证据。产权证明、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证明或意见;

10、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提供疾病证明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证明;

11.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提供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民法典》 (2021.1.1生效)关于离婚的新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明确说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并在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问题上达成共识。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当事人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书。未提出申请的,离婚登记申请视为撤回。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登记并出具离婚证明。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恶习未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五)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

第一百零八条离婚登记完毕,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错误的除外。

第1082条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子不得提出离婚。然而,

离婚后,父母仍然有权利和义务抚养、教育和保护他们的孩子。

离婚后,两岁以下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两岁以下子女的父母未能就抚养子女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符合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的原则作出判决。八岁的孩子应该尊重他们的真实愿望。

第1085条离婚后,如果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赡养费。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判决不得阻止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原始金额的合理请求。

第1086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父亲或者母亲的探望。暂停的原因消失后,应恢复访问。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妻子和无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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