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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纠纷律师,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6-19 16:30:03 离婚条件 146人浏览

一、如何分割夫妻离婚财产

(1)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一般应平均分配。换句话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等分配。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具体待遇也可以不同。属于个人的物品通常归个人所有。

(二)夫妻分开管理和使用的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分别归管理人和使用人所有;如果有巨大的差异,获得更多财产的一方应以相当于该差异的财产补偿另一方。

(3)如果登记的婚姻尚未同居,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或者如果婚前支付给付款人造成生活困难,可以要求另一方在离婚时退还彩礼。

(4)如果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管理合伙企业,则已被承认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可归另一方所有,已被承认为合伙企业的一方应以相当于已被承认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的一半的价值补偿另一方。

(五)夫妻共同经营的种植业,当年无收入的,考虑到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发展,离婚应合理处理或折价处理。

(6)婚前双方已修复、翻新、拆除和建造了一方拥有的房屋。离婚时财产权没有改变。增加部分中属于对方的部分,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对方。

(7)通过婚姻获得的财产,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对方因索要财产而生活困难。它可以随意退回。如果很难确定所获得的财产的性质是一种需求还是一种馈赠,则可以将其视为一种馈赠。

(八)夫妻共有的不适合分割使用的房屋,应当根据双方的住房条件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辜一方的原则分配给一方。接收房屋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相当于房屋价值的一半。在同等条件下,双方都应该照顾这个女人。

(9)如果一方拥有的知识产权在离婚时没有获得经济利益,另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10)如果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自然受损、被消耗或丢失,一方在离婚时要求夫妻共同财产赔偿,则不予支持。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不得支持夫妻一方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但有下列主要原因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的人负有法律义务,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将一方拥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捐赠人在捐赠财产变更登记前取消捐赠,另一方要求继续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捐赠人可以在捐赠财产权利转移前取消捐赠)。

第七条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其产权登记在投资者子女名下的,可以视为仅赠与其子女一方,该房地产视为投资者子女的财产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双方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的贷款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一方的名义,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购买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父母一方的名下。离婚时,对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房时的出资可视为债权。

第十四条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就离婚登记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或者达成离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未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六条夫妻订立贷款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的,视为双方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可以按照贷款协议的约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五条夫妻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份、债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其他有价证券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照市场价格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数量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将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当事人的名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进行分割。对方不是公司股东的,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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