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的认定,一、概念及其构成
重婚是指与另一人结婚有配偶或明知
另一人有配偶的行为。
(一)客体要素
本罪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婚姻。一夫一妻制是中国民法典规定的原则。重婚罪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受到刑事处罚。
(2)客观因素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有重婚罪。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
所谓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子,女子有丈夫,这种婚姻关系未经法定程序仍然存续,即配偶;夫妻关系已经解除的,或者夫妻关系因夫妻一方死亡而自然消失的,不再结婚。所谓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办理结婚登记的,以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我虽然没有配偶,但明知其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包括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这种行为是故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由于我国对事实婚姻采取限制性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只有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事实重婚罪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11月15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前,没有结婚登记的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人。如果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一方起诉人民法院“离婚”。如果双方在起诉时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可视为事实婚姻;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同居。二、1986年3月15日《结婚登记办法》实施后,人们以夫妻名义同居,未进行结婚登记。如果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一方起诉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同居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共同生活的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视为非法同居。三、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将按非法同居处理。现在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规定已经颁布实施。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时间为界,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采取了限制性承认主义。所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所有事实婚姻都将被视为非法同居,不存在重婚罪。据此,只有认定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才能认定为一种婚姻关系,可以说与其他婚姻关系不谋而合,从而构成重婚罪。如果事实婚姻没有法律效力,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那么当事人的所谓“夫妻关系”就不会得到法律的确认,而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所谓“重婚”就无从谈起。
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即两次合法婚姻的重婚。有配偶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的,有重婚者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相互串通欺骗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未经登记的他人重婚,是法律规定的婚前婚后事实婚姻。
3.两次事实婚姻的重婚,即与配偶重婚和其他未登记结婚,但在夫妻关系中先后或同时同居的。
4.和原来的斯波住在一起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第一,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人建立婚姻关系;
第二,没有配偶的人,明知有配偶,却彼此结婚。
(4)主观因素
主观上,本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一方配偶不知道另一方配偶有配偶并与其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则一方配偶不构成重婚,另一方配偶构成重婚。重婚的动机是多方面的,有喜新厌旧的;有的是快感;有的是封建思想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识别
(a)本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
重婚是封建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在婚姻关系中腐败享乐主义的表现。社会主义社会不允许重婚。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重婚罪是一个严重的概念。所谓“大款”养“二奶”是很常见的。重婚罪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罪案件时,往往很难区分罪与非罪。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有必要区分重婚罪和因拐卖有配偶的妇女造成的重婚罪的界限。近年来,拐卖妇女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女人结婚了,但被罪犯拐卖后被迫嫁给别人。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虽然客观上有重婚罪,但主观上没有重婚罪的意思。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是他人欺骗或胁迫的结果。
2.区分重婚罪和临时同居的界限。同居是指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临时同居,不结婚,不构成重婚。1958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两人同居,显然只是暂时的同居关系,彼此以“嫔妃”对待,可以随时自由退婚,或者约定期限届满后终止同居关系,只能认定为单纯的非法同居,不能认定为重婚。”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的情节和危害是不同的。根据本法第1055条规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视为犯罪。”所以重婚不一定构成重婚。只有情节严重、危害极大的重婚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列两种重婚罪不构成重婚罪:
(1)配偶一方因虐待、逃跑而重婚的。在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的影响或家庭矛盾,夫妻间经常发生虐待。如果一方,尤其是女性,因为虐待而逃跑,在外国与另一人结婚,这种重婚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因此不适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灾逃与他人重婚。因灾害无法在原籍国生活,外出谋生。一方知道另一方还活着,有的甚至一起出去谋生。但由于生计原因,他们不得不在原有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另嫁他人。这种重婚罪虽然是故意的,但对社会没有危害,不应该以重婚罪论处。重婚罪的认定一、概念及其构成重婚罪是指与他人有配偶结婚或者知道他人有配偶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婚姻。一夫一妻制是中国民法典规定的原则。重婚罪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受到刑事处罚。
(二)本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实践中,有的男人已经有了妻子,却利用一定的关系,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与其他女人长期发生性关系,对外界毫无顾忌,假扮夫妻,而女方却因为种种原因不得不投降。对于这种情况,强奸应该受到惩罚,重婚不应该被定罪。重婚罪和强奸罪的区别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1、对象元素不同。重婚罪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强奸的对象是妇女不可侵犯的权利。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不同的。重婚罪客观上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以欺诈手段非法骗取登记婚姻。也就是说,你有配偶和别人结婚,或者你知道别人有配偶和他们结婚。二、符合重婚罪主观要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公开与夫妻长期同居,既包括经济生活,也包括性生活,从而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强奸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妇女违背其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第三,惩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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