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人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再婚,所以这种情况在我国是不允许的,重婚的对象会被追究责任,那么事实婚姻怎么能算是重婚呢?接下来由无忧找律师网详细介绍这些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树立法律意识。事实婚姻如何被认定为重婚
重婚罪与事实婚姻的认定: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在没有结婚登记的夫妻关系中共同生活,被群众认为是两性结合。
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事实婚姻”和“重婚”问题错综复杂,容易造成混乱。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2001]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司法解释于2001年12月24日发布。
第五条的适用对象是“以夫妻名义同居而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起诉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男女”的处理方法,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如果男女双方都满足了结婚的必备条件,但没有登记结婚,则按事实婚姻处理,即使没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也按离婚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必备条件但不办理结婚登记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方可受理;未完成结婚登记的,解除同居关系。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以后,现行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虽然现行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1994年12月14日出生的《法复[1994]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配偶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或者知道他人有配偶的,法复[1994]10号的规定”因为《法释[2001]30号》解释了民事法律关系;但《法复[1994]10号》对刑事法律关系的解释,与《法释[2001]30号》的解释并不冲突。
重婚是指与另一人结婚有配偶或明知另一人有配偶的行为。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在没有结婚登记的夫妻关系中共同生活,被群众认为是两性结合。
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事实婚姻”和“重婚罪”问题错综复杂,容易造成混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司法解释第五条适用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处理方式。
也就是说,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都满足结婚必备条件但未登记结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使没有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也按离婚处理。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必备条件但不办理结婚登记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受理前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未完成结婚登记的,解除同居关系。
换言之,现行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虽然现行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义与其他人共同生活,或者知道他人有配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司法解释》(法释[2001]30号)并未取代“法律平反”的规定。因为《法释三十号》解释了民事法律关系;解释是刑事法律关系,与“法律解释”的解释不冲突。
与法定婚姻相比,事实婚姻在我国1980年《婚姻法》中没有关于婚姻无效或撤销的明确规定。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加强了程序性的实体审查和登记要求,即登记手续未办完的,即使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法律也不承认夫妻关系。但与此同时,新修订的《婚姻法》增加了补充登记制度,为同居但未进行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提供了补救机会和措施,使双方都能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随后,为了解决如何认定已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坚持不办理补充登记手续的男女共同生活状况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
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作出特别规定:“以夫妻名义同居,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按结婚事实自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人民法院通知其重新登记结婚后方可受理;未完成结婚登记的,解除同居关系。"
由于我国对事实婚姻采取限制性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只有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事实重婚罪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
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前,没有结婚登记的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人。如果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一方起诉人民法院“离婚”。如果双方在起诉时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可视为事实婚姻;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同居。
二、1986年3月15日《结婚登记办法》实施后,人们以夫妻名义同居,未进行结婚登记。如果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一方起诉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同居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共同生活的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视为非法同居。
三、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将按非法同居处理。现在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规定已经颁布实施。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时间为界,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采取了限制性承认主义。
所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所有事实婚姻都将被视为非法同居,不存在重婚罪。据此,只有当事实婚姻被承认具有法律效力时,它才能被承认为一种婚姻关系,而且它可以
结合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我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认定事实婚姻成立的期限为1994年2月1日。在此之前,如果男女双方都符合结婚的必备要件,则应作为事实婚姻对待,法律应给予应有的保护,无论他们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也无论他们在初始阶段或某一阶段是否可能不完全符合结婚的必备要件,只要他们在1994年2月1日前具备结婚的必备要件,即可视为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以后,婚姻未登记的,不再是事实婚姻。除非男女双方都办理登记手续,否则因婚姻产生的双方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障。
以上是无忧找律师网边肖对这方面知识的具体介绍,对于事实婚姻中重婚罪的认定有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如果你对这方面感兴趣,你可以随时咨询律师,所以欢迎你和边肖一起学习相关知识。
无忧找律师网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 《继承法》 《民法通则》 《收养法》 《担保法》 《合同法》 《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涉及《侵权责任法》 #规定的婚姻问题,点击此处#查看!如果你需要帮助,请咨询无忧找律师网的婚姻家庭律师。
查看更多相似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