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有重婚罪。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所谓“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子,女子有丈夫,这种婚姻关系未经法定程序仍然存续的,即配偶;夫妻关系已经解除的,或者夫妻关系因夫妻一方死亡而自然消失的,不再结婚。接下来,无忧找律师网会给你详细介绍。一、重婚罪的认定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有重婚罪。
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
所谓“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子,女子有丈夫,这种婚姻关系未经法定程序仍然存续的,即配偶;夫妻关系已经解除的,或者夫妻关系因夫妻一方死亡而自然消失的,不再结婚。所谓“再次与他人结婚”包括事实婚姻,即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欺诈性婚姻登记,在没有婚姻登记程序的情况下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我虽然没有配偶,但明知其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包括登记婚姻或事实婚姻)。这种行为是故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但需要注意的是,重婚不一定构成重婚。只有情节严重、危害极大的重婚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重大、轻微的,不视为犯罪。”在实践中,重婚的情节和危害是不同的。
「以夫妻名义」是否要求男女双方都要与「丈夫」和「妻子」相称?在实践中,重婚罪案件的很多当事人根本与夫妻不相称,而是以亲戚、朋友、秘书甚至保姆的名义同居,企图逃避法律制裁。所以一般认为“以夫妻名义”不能仅仅从双方的相互称谓来把握,这只是次要方面。关键是从双方的客观行为来分析判断。具体取决于双方是否共同吃饭生活、共同劳动生产、共同生活、长期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夫妻之间有相似的赡养扶助行为、履行夫妻之间的其他义务。如果你有上述行为,即使当事人没有称呼对方为“丈夫”和“妻子”,也足以认定他们是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夫妻名义同居,可以认定为重婚: (一)配偶与他人举行婚礼,实际同居的;
(2)配偶虽未与他人举行婚礼,但与夫妻相称,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的;
(3)配偶虽未与其他人举行婚礼,但有相对稳定的同居关系并有子女的;
(4)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不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相对固定的住所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
(5)周围人认可夫妻关系,同居造成合法婚姻中对方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有必要区分重婚罪和临时同居的界限。同居是指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临时同居,不结婚,不构成重婚。1958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两人同居,显然只是暂时的同居关系,彼此以“嫔妃”对待,可以随时自由退婚,或者约定期限届满后终止同居关系,只能认定为单纯的非法同居,不能认定为重婚。”
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以下两种重婚罪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配偶一方因不堪虐待而逃逸,是重婚罪。在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的影响或家庭矛盾,夫妻间经常发生虐待。如果一方,尤其是女性,因为虐待而逃跑,在外国与另一人结婚,这种重婚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因此不适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灾逃与他人重婚。因灾害无法在原籍国生活,外出谋生。一方知道另一方还活着,有的甚至一起出去谋生。但由于生计原因,他们不得不在原有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另嫁他人。这种重婚罪虽然是故意的,但对社会没有危害,不应该以重婚罪论处。另外,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后重婚的;因抗拒包办婚姻而逃跑,在包办婚姻关系解除前与他人重婚的;因配偶长期不在、命运不明、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而重婚的,不构成重婚。
二、重婚罪的类型
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重婚罪主要有三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即两次合法婚姻的重婚。有配偶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的,有重婚者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相互串通欺骗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未经登记的他人重婚,是法律规定的婚前婚后事实婚姻。
关于事实上的重婚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义与其他人共同生活,或者知道他人有配偶并以夫妻名义与其共同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实施)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2001年12月27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8条规定:“以夫妻名义同居,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受理案件前补办结婚登记;婚姻登记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处理。”
但我国刑法侦查制度仍然承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配偶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或者知道他人有配偶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1958年1月27日)重婚罪是指配偶与第三人建立关系。如果配偶和第三者举行过婚礼,就足以构成重婚。即使没有结婚仪式,两人以夫妻关系同居,也足以构成重婚。比如两个人把对方当夫妻,假装夫妻,就应该认为是重婚。如果还有配偶娶“小妾”的人,当然也应该算重婚。
3、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且登记结婚或与夫妻同居而重婚的。
三、重婚罪的量刑
重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犯罪嫌疑人通常被判处6个月至24个月)。
四、重婚罪的侦查
如何追究重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1)自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用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对重婚罪案件依法采取的特别侦查和强制措施。重婚罪的调查对象有两种:
一、根据上述《解释》,重婚罪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证据不足,公安机关能够受理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1998年1月19日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重婚罪案件的被害人,如果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公安机关起诉,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至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追究责任而不追究责任时,起诉时需要向相应机关提供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重婚罪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被忽略,即除非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不会主动受理。
5.重婚罪需要什么证据
根据上述,重婚罪的婚后形态有两种,一种是有结婚证的合法婚姻,一种是无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婚姻。因此,对于重婚罪需要什么证据,具体有两点:
1.凭结婚证合法结婚:这种情况比较简单,需要的证据包括结婚登记或伪造结婚证、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出生证明等直接证据。
2.未领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同居:这种情况,没有像前一种那样的直接证据,取证比较麻烦。可以收集到的具体证据有:朋友的证人证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证和告白,双方同时出入的照片和视频,双方发的亲密短信等。
随着时代的发展,婚姻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有效数据显示,近年来离婚率急剧上升。年轻一代的“快餐式”婚姻不足为奇。所以,面对婚姻要更加小心。如果你有其他问题,欢迎你找一个无忧找律师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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