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结婚或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破坏军婚罪”,与明知是自己配偶的军人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现在养二奶和小的都是惯例。那些宣誓保护家庭的妇女对上述重婚罪等法律规定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但本案中,被告人陆Xxia并未双方结婚。法律是如何决定她的行为的?评估:
一.概念和构成
重婚是指与另一人结婚有配偶或明知另一人有配偶的行为。
(一)客体要素
重婚罪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婚姻
(2)客观因素
演员有重婚罪。也就是有配偶的人和另一个人结婚,或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和另一个人结婚。
“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子,女子有丈夫,夫妻关系未经法定程序仍然存在;夫妻关系已经解除的,或者夫妻关系因夫妻一方死亡而自然消失的,不再结婚。所谓“嫁给另一个人”,包括已登记结婚的人和未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人。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其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包括以夫妻名义登记结婚或未登记同居)。
1.婚姻登记很好理解,关键是对“事实婚姻”的理解?
根据《婚姻法》(2001年12月25日)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a .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 据b .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人民法院通知其重新登记结婚后方可受理; 婚姻登记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处理。”
可以看出,根据上述解释,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条件的,为事实婚姻;即使是1994年2月1日以后,只要符合结婚条件,之前的同居期限在办完手续后,就视为实际结婚期限。
2.“事实婚姻”与重婚罪的构成
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婚罪的构成只能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刑法理论为依据,《刑法》只是在民事范畴界定婚姻效力的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不应混淆。
很多人用“登记婚姻”和“事实婚姻”的存在来看重婚是否存在,司法实践中认为不准确。如1994年2月1日后,甲乙双方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未登记结婚。甲、乙双方办理登记手续,甲、乙双方同居即构成“事实婚姻”或“登记婚姻”,从而构成重婚。问题是如果他们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不能构成事实婚姻,只是非法同居。按照上面提到的一些人的片面理解,当然不构成重婚罪。
事实上,《婚姻法》(法府〔1994〕10号)规定如下:“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颁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义与其他人共同生活,或者知道他人有配偶并以夫妻名义与其共同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可见解释只要求“以夫妻名义同居”。同居是否是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
「以夫妻名义」是否要求男女双方都要与「丈夫」和「妻子」相称?实践中,重婚罪案件的很多当事人根本不是夫妻般配,而是以亲戚、朋友、秘书甚至保姆的名义同居,企图逃避法律制裁。所以一般认为“以夫妻名义”不能仅仅从双方的相互称谓来把握,这只是次要方面。关键是从双方的客观行为来分析判断。具体取决于双方是否共同吃饭生活、共同劳动生产、共同生活、长期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夫妻之间有相似的赡养扶助行为、履行夫妻之间的其他义务。如果你有上述行为,即使当事人没有称呼对方为“丈夫”和“妻子”,也足以认定他们是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的。
3.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主要有以下几种:
a、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登记结婚及重婚;
B.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与其他人共同生活的;
c、与配偶及他人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及他人有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d、以夫妻名义同居,未与原配偶登记,然后与其他人结婚;
e、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并以夫妻名义登记结婚或同居的。
(三)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a、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配偶并与其他人建立婚姻关系的人;b,是没有配偶的男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嫁给他。
(4)主观因素
主观上,本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一方配偶不知道另一方配偶有配偶并与其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则一方配偶不构成重婚,另一方配偶构成重婚。重婚的动机是多方面的,有喜新厌旧的;有的是快感;有的是想生个儿子,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第二,“包二奶”的问题
“包养二奶”的行为是否应该以重婚论处,这是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修改之前,社会上就已经有传言要加“宝二耐”的内容。事实上,“包二奶”或“包叶儿”一词在整个《婚姻法》中并没有出现过,“包二奶”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婚姻法中确切的术语是“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婚姻法》解释为“配偶与他人同居”,意思是“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必须有五个条件:婚外异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义;持续时间;状态稳定;同居。共同居住是一个证据,可以有力地证明双方的同居关系,但不能要求共同居住,否则会导致部分同居者“漏网”。住在一起可能意味着两个人单独有一个共同的住所,也可能住在一个人家里。
司法解释对“配偶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罪划清了界限;通奸的界限。很多人误以为和别的女人同居就是重婚。其实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涉及到罪与非罪的“大是非”问题。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但与他人同居的配偶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这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无罪一方可以据此主张损害赔偿。
“包养二奶”的情况很复杂,有的情况下构成重婚,有的情况下只是非法同居。重婚要求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体特征上面已经提到,只要不是以夫妻名义出国,不构成重婚罪。
第三,与其他罪行的区别
(a)本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
1.有必要区分重婚罪和因拐卖有配偶的妇女造成的重婚罪的界限。近年来,拐卖妇女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女人结婚了,但被罪犯拐卖后被迫嫁给别人。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虽然客观上有重婚罪,但主观上没有重婚罪的意思。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是他人欺骗或胁迫的结果。
2.区分重婚罪和临时同居的界限。同居是指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临时同居,不结婚,不构成重婚。1958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指出:“如果两人同居,显然只是暂时同居关系,彼此以“嫔妃”对待,可以随时自由分居,或者在约定期限届满后终止同居关系,只能认定为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定为重婚。”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的情节和危害是不同的。根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重大、轻微的,不视为犯罪。”所以重婚不一定构成重婚。只有情节严重、危害极大的重婚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下列两种重婚罪行为可以认定为不构成重婚罪:
(1)配偶一方因虐待、逃跑而重婚的。在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的影响或家庭矛盾,夫妻间经常发生虐待。如果一方,尤其是
女性,因为虐待而逃跑,在外国与另一人结婚,这种重婚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因此不适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灾逃与他人重婚。因灾害无法在原籍国生活,外出谋生。一方知道另一方还活着,有的甚至一起出去谋生。但由于生计原因,他们不得不在原有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另嫁他人。这种重婚罪虽然是故意的,但对社会没有危害,不应该以重婚罪论处。
(二)本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部分男性虽然有配偶,但长期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与其他女性发生性关系,经常冒充夫妻,而女方则因各种原因不得不投降。对于这种情况,强奸罪可以受到惩罚。
(三)重婚与“破坏军婚罪”的区别
1.客观方面:也是“同居”,前者要求“以夫妻名义同居”,后者不要求以夫妻名义同居;
2.对象:前者指双方非军人配偶,后者要求至少一方为军人配偶;
3.惩罚:后者比前者重。
第四,惩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动词(verb的缩写)这是一个自诉案件
法律规定重婚罪应由被害人起诉,检察院不起诉重婚罪案件。如果受害人因胁迫或恐吓而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无法提起自诉,或因年老、疾病、失明、耳聋、哑等原因而成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如果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近亲属告诉他,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以及负责保护的机关和组织的代表;“近亲”是指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和兄弟姐妹。
代表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提起自诉的,应当提供其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以及被害人不能告诉自己的理由的证明。
无忧找律师网提示:
《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 《婚姻法》 《继承法》 《民法通则》 《收养法》 《担保法》 《合同法》同时废止。如果涉及《物权法》 #规定的婚姻问题,点击此处#查看!如果你需要帮助,请咨询无忧找律师网的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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