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重婚罪违反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其客观方面是存在重婚罪行为,重婚罪行为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两种类型。本文拟从法律、案例和观点三个方面对重婚罪进行概括性解释,以帮助读者识别和理解重婚罪。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二百五十八条结婚或者明知有配偶而另娶他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以夫妻名义同居,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性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人民法院通知其重新登记结婚后方可受理;未完成结婚登记的,解除同居关系。
相关案例
1.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如果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再娶一人,不构成重婚罪——肖康平重婚罪案。
案情要点:如果行为人为了逃避计划生育办理了离婚手续,此时婚姻关系被破坏,然后又嫁给了另一个人,嫁给他的人和行为人本人都不构成重婚罪。虽然离婚后县政府撤销了《离婚证》和《离婚调解书》,但这些行政行为都是越权行为,无效的法律行为,不能作为结婚的原因。
2.伪造配偶签名骗取离婚登记,从而在他国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罪——桥本诉桥本郝重婚罪案。
案情要点:伪造配偶签名骗取离婚登记的行为属于办理假离婚手续的行为,无效,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婚姻关系不会因为上述行为而被破坏,在此基础上再婚的行为构成重婚,属于配偶一方与他人再婚的行为。
3.离婚后与他人组成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张磊被控重婚罪并被宣告无罪
案例要旨:协议离婚不等于正式离婚,长期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而未办理合法离婚手续,构成重婚罪。主观上,协议离婚的人知道自己的婚姻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解除,婚姻继续合法存在,所以想和别人结婚。客观上他有一个事实,他有配偶,和别人结婚。对于这种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协议离婚者应追究重婚的法律责任。
4.认定重婚罪事实终结,应当考虑当事人解除事实婚姻的意思表示和解除的效果,使公众认为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田顺华重婚罪案,
本案要旨:确定事实重婚行为的终结,应着重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行为人作出解除事实婚姻的意思表示;
第二,行为人的解除达到了使一般公众认为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效果。
1.重婚罪的客观方面是重婚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有重婚罪。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
所谓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子,女人有丈夫,这种婚姻关系在没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仍然存在,即配偶。夫妻关系已经解除的,或者夫妻关系因夫妻一方死亡而自然消失的,不再结婚。所谓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办理结婚登记的,以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T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登记结婚、重婚,即两次合法婚姻的重婚。有配偶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的,有重婚者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相互串通欺骗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在夫妻关系中与他人重婚而未登记同居的,为先法后事实婚姻。
(3)未经登记与原配偶同居,再与他人登记结婚、重婚,即实际结婚后的合法婚姻类型。
(4)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已与其登记结婚或夫妻关系同居并再婚的。
2.事实重婚与同居和临时同居的界限
由于重婚罪的主要特征是男女一方或已有配偶者之间非法建立夫妻关系,《婚姻法》第三条不仅规定禁止重婚,还规定“有配偶者禁止与其他人同居”。根据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解释,《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配偶与他人共同生活”的情形,是指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如果一男一女同居,但不是“持续稳定地同居”,而是可以随时自由分离,那么这只是暂时同居,根本就是非法同居,不能认定为重婚。现实生活中,如果两个人在夫妻关系中共同生活,也就是在夫妻关系中互相对待,这是群众公认的,那么实际上就应该认定为重婚。至于事实上的重婚,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
法院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颁布实施后,有配偶以夫妻名义与其他人共同生活的人,或者知道他人有配偶以夫妻名义与其共同生活的人,仍应予以重视。2003年8月8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后,国务院重新公布《婚姻登记条例》,决定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不过,上述“回复”还是可以参考实施的。
3.刑法中事实婚姻的认定
由于民法和刑法都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对象、任务和目的,刑法不能简单地理解和适用于民事审判。刑法中的事实婚姻应包括非法同居和作为非法同居处理的事实婚姻。原因是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将被视为非法同居,目的是促使人们自觉办理婚姻登记。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没有登记,就否定他们婚姻关系的客观存在,只是不具备合法性。重婚罪的客体不是对方的权利,而是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一夫一妻制的社会管理秩序。不可能因为对方利益不受民法保护而否定对方。否则重婚罪只会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不会破坏一夫一妻制,显然不符合刑法的目的性解释原则。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4日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关系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规定“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颁布实施后,有配偶以夫妻名义与其他人共同生活,或者知道他人有配偶并以夫妻名义与其共同生活的,仍以重婚罪定罪量刑”。我们认为解释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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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 《继承法》 《民法通则》 《收养法》 《担保法》 《合同法》 《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涉及《侵权责任法》 #规定的婚姻问题,点击此处#查看!如需帮助,请咨询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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