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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部分无效的法定情形,遗嘱不生效的情形有哪些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1-04-29 16:26:01 遗嘱继承 139人浏览

无效遗嘱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但是出现了就要想办法保护自己的权益;无效遗嘱很多,那么法律规定的无效遗嘱有哪些呢?接下来,无忧找律师公司将向您解释法律规定的无效遗嘱。相信对你有帮助。几种常见的无效遗嘱如下:

无效情形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没有遗嘱能力

案例:

1985年,和李登记结婚。1986年,吴某和他的妻子生了一个儿子,吴昌。和妻子离婚后,儿子吴昌由吴东抚养,李每月支付抚养费至100元。离婚后,吴某的姐姐吴某经常来照顾吴畅。随着时间的推移,吴昶与吴某的感情日益加深。2000年7月,吴某去世,留下17万元存款,由吴昶继承。由于只有吴昶一人,吴某把吴昶领到自己家里,吴昶继承的遗产由吴某管理。2001年初,吴经常患癌症。吴某花了5万多元为吴昶看病。2001年11月,吴某写了一份书面遗嘱,将父亲留给他的17万元遗产全部留给了他的嫂子吴某。2005年12月,吴昶病逝,李收拾吴昶遗物时发现了这份遗嘱。李要求继承吴昶的全部财产,而在遗嘱的基础上不同意,所以李益起诉法院,要求继承吴昶的遗产。法院最终认定,吴昶死时是成年人,但立遗嘱时才14岁,立遗嘱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吴昶的遗嘱无效。

遗嘱能力是在遗嘱人生前独立、自由地立遗嘱、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根据我国法律,无行为能力人包括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而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效情形2: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

案例:

刘英(化名)是某国企退休干部。她丈夫英年早逝。夫妻双方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都是刘英养大的。长子金舟(化名)于1998年与王月结婚,生下一子周瑜。金舟于2000年因病去世。伤心过后,王月决定不再婚,并照顾他的儿子和生病的岳母。 第二个儿子,周峰,由于一次事故患有精神疾病,被送往精神病院治疗。我女儿周红很受她母亲的欢迎,现在她在美国学习。2005年2月,刘英因心脏病发作被王月送往医院。经过几个月的精心护理和治疗,他仍然无法控制自己的病情,四个月后死亡。远在美国的周红在继承遗产时打电话说,刘英生前给她打过电话,说他死后所有遗产都由周红继承。后来,王月向法院起诉分割房产。庭审中,法院认定刘英的口头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而无效。

目前,我国法律认可的遗嘱形式有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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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公证由遗嘱人通过公证处办理。

2.自写遗嘱,由遗嘱人书写,签名并标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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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见证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表遗嘱书写,注明年、月、日,并由遗嘱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制作的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立遗嘱人可以在紧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紧急状态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在上述情况下,遗嘱是口头遗嘱。根据法律规定,应该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由于刘英制作口头遗嘱时没有证人在场,法院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为由认定遗嘱无效是正确的。

无效情形三: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的,这部分遗嘱无效

案例:

刘东(化名)和李京(化名)于1975年结婚,之后他们有了三个儿子,刘智、刘伟和刘彤。刘绶和李京有两栋瓦房。1982年,刘东去世。李靖独自抚养三个儿子,工作成家。因为李靖生病需要照顾,李靖和大儿子刘智住在一起。2005年7月,李静立遗嘱,将她和丈夫刘东共有的财产瓦房留给长子刘智,李静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公证四个月后,李京去世。刘炜和刘彤要求刘智继承他母亲留下的两份财产。刘智以母亲有遗嘱为由,不同意刘伟、刘彤对分割财产的意见。经过协商,刘伟和刘彤表示,既然母亲生前有遗嘱,就尊重母亲的意见。然而,由于她母亲在世时没有将家庭与家人分开,刘伟和刘彤有权继承她父亲的遗产份额。如果三兄弟协商不成,刘炜和刘同岁起诉法院。经审理,本院认为,原被告与被告有争议的两套房屋是刘东和李静的共同财产。刘东死后,他的两处遗产都没有分割。然而,李靖和他的三个儿子有权继承刘东的遗产,李靖无权处置刘东的遗产份额。所以李靖的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这部分遗嘱视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有争议的房子是刘东和他妻子的共同财产。刘东死后,他的那份共同财产应该由李靖和他的三个儿子继承。李靖立遗嘱时,只能处分他的那份共同财产(一套房子)和他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刘东遗产的份额。她无权处置刘东的所有财产。因此,在李靖的遗嘱中,处分属于刘东的部分共有财产无效。

现实生活中,除了上述三种最常见的无效遗嘱外,实践中还有几种无效遗嘱: (1)以胁迫或者欺骗手段订立的遗嘱;伪造的遗嘱;变更后的遗嘱内容无效;遗嘱没有为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遗嘱是只有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此,如果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要求,特别是不符合法定形式而无效,则因遗嘱人已经死亡而无法救济,不仅使遗嘱人的遗愿无法实现,而且影响继承人之间的和谐,增加法院的诉讼负担,不利于家庭团结和社会稳定。因此,边肖特别提醒遗嘱人,立遗嘱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要求办理。

以上是无忧找律师网总结的关于无效遗嘱法律状况的相关知识。本文有相关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不理解,请在本网站咨询律师。如果有其他法律问题,也可以去这个网站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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