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彩礼返还
一、彩礼的历史渊源
说到彩礼,要说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
西周时期,中国形成了完善的婚姻制度。即父母之令,媒妁之言,六礼制度。六礼制度对我国的婚姻制度影响深远。所谓“六礼”包括六道程序:收礼物、问姓名、收礼物、收礼物、要请柬、接人。
其中“那比”是男方给女方家送彩礼的意思。在唐代,六礼的核心是财礼,也叫招财。女方通过接受男方的雇佣财富来表达自己的婚姻,也就是所谓的“婚礼先以雇佣财富为信”。如果已婚妇女已经被录用,而男方悔过婚,已婚妇女不退还录用的钱。如果女方反悔结婚,男方同意,已婚的女方必须退还所雇的钱,但男方不同意,那么婚姻仍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贯彻婚姻自由原则,我国第一部婚姻法从一开始就不承认婚约,把登记作为成立婚姻的唯一条件,法律也不提倡作为成立婚约必备要件的彩礼。然而,作为一种古老的传统,订婚礼物仍然在人们中间流行。
二、彩礼的性质及法律适用
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给女方的钱。长期以来,彩礼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以赠与的方式处理。送彩礼确实是免费的礼物,但是和普通礼物不一样。赠与是指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是单方的、无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
(二)捐赠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我国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一方违反婚约时,另一方不能基于上述三个理由要求返还彩礼。因此,在我国的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传统彩礼一直被视为一种特殊的礼物。彩礼有自己的特点:1。给彩礼的目的是男女双方结婚;2.彩礼的馈赠不一定是自愿的,往往是在对方强烈要求下支付的。
当事人支付的彩礼是为了某种目的,即缔结婚姻的礼物,是彩礼区别于其他礼物行为的重要标志。对于以此为目的的个人属性,如果赠与的目的不能实现,赠与人只能请求返还财产,而不能要求受赠人实现其目的。因此,如果订婚双方分道扬镳,彩礼支付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争论彩礼的标准是索取与给予的区别。一方不愿意以违约或离婚为由返还彩礼的原因大多是出于对方自愿赠与的目的,彩礼赠与人往往没有证据证明彩礼接受人是在索要或强烈要求给付。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条规定:“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对方因索要财产生活困难,可以酌情返还。如果难以确定取得的财产的性质是取得还是赠与,可以作为赠与处理。”这一法律规定是我国司法实践过去审理彩礼纠纷的唯一法律规定,强调彩礼的赠与性质,但未能严格区分彩礼的属性。彩礼作为一种赠与合同,具有特殊性和根本性,没有任何限制,往往会导致一概而论,不能很好地保护彩礼赠与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农村婚姻中彩礼接受的肆意泛滥。但在此解释颁布之前,关于彩礼的纠纷大量存在,法院往往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以立案。大多数案件都是根据民法通则中的财产返还规定,或者根据民事政策和良序原则,责令当事人返还财产。大多数关于彩礼的争议都是由村、组、调解委员会以及公众和亲属负责人根据道德标准和农村习俗解决的。由于分割和对彩礼的处理不具有可操作性,法律上的漏洞和滞后,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和物质文化生活的丰富,人们在缔结婚约时对物质文化的追求和享受有所提高,订婚或结婚期间给予彩礼的种类和数量大大增加。因此,新修订的《婚姻法》也需要填补婚姻纠纷方面的空白。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发现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
(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以双方离婚为准。该司法解释的颁布,指出了司法实践中彩礼问题的迷宫,从法律上保护和约束了社会上以婚招亲的不正之风,从而更好地保护了彩礼赠与人的合法权益。
三、彩礼司法实践中的若干问题分析
1.彩礼范围的确定。
对于彩礼纠纷的解决,首先要确定彩礼的范围。婚前双方赠与财产一般包括以下过程:双方见面赠与,双方确定婚姻关系后订婚时赠与,农村要钱;双方准备结婚,选择婚期送彩礼,农村叫天钱;送嫁妆钱,或者金银首饰,电器,或者婚前买房的钱;举行婚礼时过桥过街;另外还有共同生活的费用,餐饮的钱。由于双方认知的差异,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争议的焦点。对此,笔者认为,第一,共同生活的费用不应计入彩礼。
第二,买宴席,互赠礼物,不算彩礼。生活消费是两个人住在一起的正常开销,设酒席是举办婚礼的必要开销。所以这样的费用应该属于双方为了缔结婚姻的正常消费,不能算作彩礼。对于非货币彩礼,比如珠宝、家电等。如果是由一方提供的,则可视为彩礼、分割,或价格补偿。
2.如果
关于第一点,如果双方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男方提出返还彩礼,是否就应该支持?作者认为在正常情况下应该支持他们。但是,在实践中,有大量的情况是在婚礼举行后才完成登记手续的。或者结婚合同订立后,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不利于保护女性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具体问题,做出判断。比如订婚后,夫妻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长期以夫妻名义生活。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损害了女方天然的身心和名誉,经常要求男方赔偿青春损失和精神赔偿。矛盾纠纷难以调和,无法单方面引用和解释第
(1)项的规定来判断女方返还男方财产。笔者认为,如果嫁妆钱已经用于生活消费,婚礼过程中的实际费用不予退还,双方收到的礼物视同礼品,已使用很久的衣服、饰品不予退还。此外,根据案件情况,应分清责任方,根据公平原则,从保护弱势群体出发,同居期间储存的现金和收入应酌情分割,以充分保护妇女权益。
至于第二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何确认是否同居。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灵活运用法律,根据具体情况和事实做出判决。
第三种情况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在实践中,如何认定付款人的生活困难,并没有具体的标准。对于城市居民来说,情况比较简单,可以根据收入是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确定,因为我国城市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且有明确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供参考;但是对于农村居民来说,问题比较复杂,因为我国农村地区还没有普遍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大部分地区还没有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就使得界定生活是否困难缺乏相应的依据。因此,这种情况还不够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也很少应用。离婚诉讼中,往往要求返还彩礼,双方各持己见,但标准不明确,当事人很难支持其返还彩礼的要求。因此,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和经济发展情况,明确付款人生活困难的具体适用标准具有积极的意义。而且,付款人的范围也值得商榷。司法实践中,由于男方年轻,经济能力不强,彩礼由父母支付,甚至导致男方父母负债。这时候男方父母也要纳入生活困难支付人的范围,以体现公平原则。
3.诉讼主体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应该是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对于已经结婚的人来说,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的原被告自然是已婚男和已婚女双方。但在双方都支付了彩礼但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这里对“双方”的解释应该是一种扩展的方式,即双方也应该包括婚姻双方的父母。在中国传统习俗中,子女结婚被视为终身大事,通常由父母处理,彩礼多由父母出,多为家庭财产。在诉讼中,大多是当事人自己或者父母起诉。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防止被告为原告的无能辩护,应对“付款人”进行扩展解释。同时要注意被告人的认定。实践中,诉讼当事人通常将对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作者认为这是可取的。在习俗中,通常是父母送彩礼,也有父母收彩礼。就算彩礼是自己收的,孩子多年孝顺父母,感激父母的好,也会给父母一部分。因此,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笔者认为诉讼双方都可以是已婚男女的父母。还有一种情况,媒人与彩礼接受人有利害关系,不批准将彩礼交给彩礼接受人。但付款人委托媒人送彩礼。媒人是否列为被告?笔者认为可取,因为根据民法原理,媒人是不当得利人,免费享受彩礼,未能完成委托事项。
4.证据鉴定
在返还彩礼诉讼的司法实践中,证据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彩礼的多少,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但是,彩礼的支付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行为。因为双方都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以付款人一般不会要求对方出具收据等书面手续,以显示收到的彩礼金额。因此,在彩礼纠纷的举证过程中,当事人多以证人证言为主,多为亲友证言,通常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证明力不大。对方经常以此为由进行辩护,辩称法院不会接受。
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有时会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偷偷录下双方的对话,并在支付彩礼时对对话进行录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此类视听资料的证明力?法律严格强调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但后来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8条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款降低了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认为取得的证据只要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可以认定。但以威胁、利诱、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在彩礼纠纷中,视听资料往往是证明事实存在的最好证据。因此,笔者认为,只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不违反上述规定和原则,并能证明其真实性,就应当受理。对于彩礼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也要遵循大概率原则,即只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相产生高度信任,并排除其他合理怀疑,那么法律事实就可以被视为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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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 《婚姻法》 《继承法》 《民法通则》 《收养法》 《担保法》 《合同法》同时废止。如果涉及《物权法》 #规定的婚姻问题,点击此处#查看!如果你需要帮助,请咨询无忧找律师网的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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