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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方财产分割判定标准,离婚过错方赔偿需要哪些证据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1-05-11 13:26:54 离婚证据 150人浏览

离婚错误一方的赔偿需要什么证据?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法律第46条提出:重婚;有配偶的人与其他人共同生活;实施家庭暴力;因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规定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婚姻家庭现状的基础上制定的,以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对于制裁离婚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的个人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反映在诉讼实践中,一方以另一方有婚外情或实施家庭暴力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损害赔偿。经过近两年的审判实践,离婚时提出这种主张的人不在少数,但能支持的不到10%。为此,法官往往会觉得证据不足,而当事人则大喊难以证明,离婚诉讼中的举证问题日益突出。笔者试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立法初衷出发,谈谈对弥补当事人举证不足的一些看法。

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和构成要件

损害赔偿是民法的核心,它以侵权行为和法律行为为基础。就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侵权行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从字面上看,它表明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因是基于四起侵权案件。根据民法原理,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发生在侵权行为中。从而确立我国离婚赔偿制度的前提。因此,可以说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实质是解除夫妻之间对侵权损害赔偿的上诉权限制。

由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以侵权行为为基础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和《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责任除了一般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外,还需要具备另一个特殊要件,即侵权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即一方必须提出离婚。

(a)侵权行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采用列举法,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重婚;有配偶的人与其他人共同生活;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四种情况。离婚损害赔偿不包括其他情形。

(2)故障。只要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即视为当事人有过错。

(3)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解释》第28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损害事实既包括物质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由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损害”仅指《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列四种情形造成的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

(4)离婚。如果你没有这个要求,比如你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之一,但你没有被判离婚,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就没有了。

《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赔偿责任主体是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配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帮助和保护弱者和无辜的当事人,其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但制度必须实施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否则,完善的制度只是一纸空文。

二、审判实践中的证明现状

离婚诉讼中适用的举证原则,包括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承担消极的法律后果。通常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的证明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当事人的陈述,主要包括原被告在庭审中对婚姻状况和婚姻感情所作的陈述; 第二类书证,包括证言和情书; 第三种物证主要是反映一方过错的照片; 第四类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和短信。

上述证据分类是多年诉讼实践中遇到的一种粗略的证据分类,但涉及到具体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很难完成所有这几种证据。通常所引用的证据具有单一性的特点,证据之间无法相互验证,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定,极大地影响了证据的证明力。从审判实践的结果来看,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够支持的比例很小。

一方面,无过错方举证现状的原因在于无过错方主观上懒于举证,但最重要的因素是婚姻相关案件的特殊性导致无过错方在一定程度上无法举证。(a)婚姻的绝对隐私。学术界普遍认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无关,不愿意或不方便他人知晓的个人信息,不愿意或不方便他人干涉的个人事务,不愿意或不方便他人侵犯的个人领域。夫妻生活属于双方隐私,不允许他人随意干涉,否则侵犯隐私权。而且,夫妻闭门造车,别人很难知道他们关系的真实情况。(二)隐瞒行为的。错的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对方甚至十几年或者几十年都不知道,这一定是极其隐秘的。就算听到一些谣言,也查不出来。 (3)利息。一般来说,知道夫妻真实情况的人主要是亲戚和直系邻居,而且这些人通常与一方或双方都有很强的关系,所以知情人不愿意出庭作证。

三、法官确定当事人举证的特殊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这是法律对举证责任的原则性规定。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不能根据法律总则和举证责任分配确定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证据距离等因素来确定举证责任。

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应如何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保证审判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条件。由于举证责任能够直接影响和改变当事人对实体权利义务的享有和负担,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一定的原则确定举证责任,以实现民事审判工作的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对法官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原则和因素规定如下:

一、诚实信用原则。从形式上讲,诚信原则起源于古罗马的“诚信诉讼”,赋予“法官”依据诚信、公平、正义的原则进行案件裁判的权力。诚信原则与司法审判密切相关。现实社会中的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依法分配的,法律分配的基础应该是公平、正义和诚实,从而实现具体的社会正义。但是,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实现方式会因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而不同。一些当事人可能会利用基于自私的法律疏漏,以牺牲他人为代价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因此,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应避免适用形式和机制的法律,应从立法者的立场和角度,从道德平等的原则来决定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护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平衡的尺度和标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涉及和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还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公共利益。

第二,公平原则。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主要强调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平等。应该承认,现代社会每个社会成员的公平需求主要是通过制定法律来满足和完成的,制定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是社会所有成员在民事或商事活动中实现公平的重要手段。然而,作为一个充满高度竞争和高风险的社会,成文法确立的公平原则往往被现实中的不公平所打破,一些特殊领域的新侵权案件使成文法一再陷入“困境”。为了尽可能实现制定法与现实社会生活的协调,弥补因制定法空白而造成的诉讼拖延和旷日持久,人民法院应根据以下公平原则确定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1、证明难度。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在公共生活中的日益渗透,交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约事实的证明过程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证据的来源和构成,综合判断证据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可行性,自行决定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这样更合理、公平。

2.情况有变。情事变更是指法律关系成立时所依据的情形因不能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变化,导致原法律关系明显不公平,因此原法律关系原则应当变更。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社会追求实体正义的必然结果。它能够最大限度地关注每一个具体法律关系的公平正义,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因此,情势变更成为人民法院分配举证责任的重要参考因素。

3.公平责任。作为一项归责原则,公平责任是现代社会处理侵权案件的一项重要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克服了过错责任原则只考虑过错而不考虑当事人经济地位的缺点,确立了根据无过错方的财产状况和经济地位分担损失的原则。公平责任是现代社会道德法治化的结果和外在表现。其目的不是对不法行为人的过错进行制裁,而是在双方都没有过错造成损害的情况下,适当分担损失。法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经济情况,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担责任。

第三,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人民法院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的重要因素。当事人的证明能力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

第一,当事人自身的客观条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收集证据的能力直接取决于他们对案件事实的理解

二是当事人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当事人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过程、原因和后果的认识。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理解。其次是指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的条件。在侵权过程中,由于当事人占有的条件不同,证明的条件也不同。

第三,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经济条件。在一些特殊领域的侵权案件中,侵权事实的证明只能通过复杂的程序和昂贵的专业鉴定来完成,这就要求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要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当事人不具备相当经济条件的,不能证明侵权事实。在确定此类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时,应当合理分担案件中需要证明的事实的举证责任。

4.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举证建议

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的证明不能客观。由于其认知能力和证明能力的限制,在涉及婚外同居的案件中,无辜一方举证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金钱。因此,笔者认为,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法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和难度,将举证责任向当事人倾斜。具体来说,有以下做法:

第一,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一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如果以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这些规定无疑是法律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诉讼主体的特殊帮助。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当事人知道案件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二、建立证人出庭保障机制,鼓励证人出庭建立制约机制,强制证人出庭。出庭作证是证人应该承担的义务。这部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导致证人出庭率低,是否出庭有很大的随意性。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当事人要在合法的前提下,积极举证,运用各种手段获取证据;另一方面,他们可以针对实践中确实难以举证的现象采取一些保障措施,从而真正落实法律规定的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当然这是作者的说法,想在开头和大家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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