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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证据能否支持离婚并得到赔偿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1-05-11 14:42:54 离婚证据 160人浏览

捉奸——证据能支持离婚并获得赔偿吗

沂蒙(女)和王(男)关系不好,经常发生纠纷。沂蒙怀疑丈夫王有外遇。2002年10月18日,张艺谋发现王、张(女)行为不当。方便的是半夜12点左右,他的父亲和兄弟们强行闯进了张的家,发现王和张都在睡觉,而且双方都发生了关系。在争执中,易的家人在打伤王和张后,立即报了“110”。110名警察到达现场后,他们疏散了受伤的人,争端得到了解决。事后,张艺谋起诉王离婚,并提供证据证明王与张当晚在床上被抓强奸,要求王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是否支持易的一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意见不一。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支持易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婚姻道德,中国实行一夫一妻制,要求“夫妻要互相忠实”,对婚外性行为持否定态度。在实践中,婚外性行为往往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一方婚外性行为对另一方的感情伤害是显而易见的,必然会引起另一方的精神痛苦,有的甚至会导致自杀。而我国《婚姻法》修正案只规定了“包养二奶”的社会现实,要求婚外性行为必须持续稳定地达到同居的程度,然后法律才能进行规制,从而赋予无罪一方离婚过错的请求权。这并不完全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我们的婚姻伦理。在离婚案件中,一方要证明另一方与他人有适当的关系并不容易。如何引用“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同居”的证据?仅将“婚外性行为”(包括婚外“同性恋”)作为离婚过错赔偿的案件之一,既能总结导致婚姻破裂的各种婚外行为,又能更方便当事人主张权利、举证,更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我国婚姻家庭伦理,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第二种意见是不支持易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并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了“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即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也就是说不包括偶发性和隐蔽的婚外性行为。由于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不能支持易的请求。

评论和分析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主要涉及对“配偶与他人同居”的理解。“配偶与他人同居”与重婚最大的区别是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属于重婚罪,属于刑法调整范围;相反,是“配偶与他人同居”,这是立法的初衷。《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配偶与他人同居”的申请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夫妻一方有法定违法行为。也就是说,配偶一方有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为婚姻法所禁止。即配偶和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

第二,违法行为导致损害的后果。也就是说,一方配偶和第三人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已经对对方造成了既定的财产、人身和精神损害。

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错误一方的行为与受害方利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且,由于这种违法行为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所以这种违法行为与婚姻关系破裂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是婚姻破裂的原因。

第四,实施违法行为的一方配偶必须有主观过错,另一方配偶没有过错。而且要求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必须是故意的。

从立法本意上看,“配偶与他人同居”主要是指“守妻”、“守夫”等非法同居行为,而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的目的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倡导良好的社会习俗。从近年来的审判实践来看,能够认定重婚罪的案件很少。配偶与他人公开取得结婚证有困难,以夫妻名义同居难以认定。有的甚至以夫妻名义生孩子不匹配。换句话说,当事人不会傻到知道要等到判刑。但是,如果纵容“包二奶”、“包叶儿”等非法同居行为,必然会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的不稳定,不利于保护无辜一方的权益。所以,如果出现导致离婚的“配偶与他人同居”,错的一方会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这其实是对这种行为的一定惩罚,也可以算是对无辜一方的安慰。新修订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部分当事人对《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存在误解。有些人为了获得离婚赔偿,想尽办法“抓奸”,想尽办法收集配偶通奸的证据(很多受害者都是弄巧成拙,已经以侵犯隐私权提起诉讼)。事实上,“抓奸”获得的证据与《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并不一定相关。法律的重点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即配偶在婚外与异性同居的行为;至于性行为是否发生在同居期间,不在本法关注之列。只要存在一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即使没有发生性行为,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也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相反,即使一方配偶与他人通奸,另一方配偶有充分证据证明,也不能解释为“同居”,所以仍然无法提起损害赔偿。因此,本案中,沂蒙以“抓奸”为由要求损害赔偿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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