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经常会出现不和,他们会想到离婚来结束这段感情。那么离婚案件有哪些法律规定呢?下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无忧找律师网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离婚案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1076条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明确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一致意见。
《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已经破裂,调解不成,应该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五)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如何确定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是否准予离婚
(a)夫妻关系没有破裂,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
1.第一次起诉离婚时,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则上不存在矛盾,夫妻关系没有完全破裂;
2.下岗失业的职工,因对方下岗经济困难,对方第一次起诉离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1、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无法反复改变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5.一方被宣告失踪;
6.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婚姻关系,难以同居;
8.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未愈,或者婚前明知对方有精神疾病而与之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疾病,长期不愈的;
9.一方欺骗另一方,或在婚姻登记时骗取《结婚证》;
10.结婚登记后,双方没有同居,没有和解的可能;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立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同居多年,但未确立夫妻关系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一年内不准分居,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通奸或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无罪一方起诉离婚,或者错一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过批评教育处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错误一方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已经没有和解的可能;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监禁,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未提出书面答复意见的。依法缺席审理案件后,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离婚。
(3)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军婚的有关规定
(一)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患有医学上认为婚前未结婚,婚后未治愈的疾病;
4.低于法定结婚年龄。
(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被胁迫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一)维护费的归属
1、离婚后,孩子处于哺乳期,以哺乳母亲为原则抚养。
2.两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和母亲住在一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可以与父母同住: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未治愈的严重疾病,儿童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赡养条件,父亲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
(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不能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3.如果父母双方都同意两岁以下的孩子和父母一起生活,并且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可以给予许可。
4.对于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亲和母亲都要求与他们生活在一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一)绝育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长期与他们生活在一起,改变他们的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3)没有其他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子女与其同住,有利于其成长,而对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未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其子女同住的;
(5)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但如果子女与爷爷奶奶单独生活多年,且爷爷奶奶提出要求并能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孙子女的,可视为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优先条件;《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6)如果父母双方对八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与其父亲或母亲有争议,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离婚时,如果犯人或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父母愿意抚养,另一方同意,可以允许,但如果子女是八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征求子女意见;
(9)父母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允许;
(9)生父、继母或生母、继父离婚时,已接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如果继父、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仍应由生父、继母抚养;
(十)夫妻一方收养的子女不反对并与其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双方承担子女抚养费;夫妻一方收养的子女,一直受到对方反对的,离婚后由收养方抚养。
(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另行起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同住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同住确实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共同生活,对方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变更的。
(三)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一
2、维修应定期支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支付。
3.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其财产可用于抵扣子女抚养费。
4.父母双方可以约定子女与一方共同生活,由赡养方承担全部子女抚养费。但如果经核实,照顾者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证孩子所需费用,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不予允许。
5.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一般为孩子满十八周岁。
6.父母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停止支付抚养费。
7.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有支付能力的,仍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
(1)仍在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
(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8.父母离婚时,子女抚养协议或判决不得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金额的合理要求。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抚养费的,父母有支付能力的,应当予以支持:
(1)原有维修量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原因,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金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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