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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离婚案件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1-05-11 21:24:55 离婚证据 102人浏览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证据”。然而,在离婚案件中,与其他证据相比,很难收集到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此外,如今,婚外情和第三方的介入已经成为新的社会问题。接下来,无忧找律师网将向您介绍离婚案件中证据收集的相关问题。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离婚案件的取证方式和方法如下:

第一,当事人证明不存在感情破裂和解的可能证据:

1、证明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证明力度较大:

(一)保证书、道歉书、悔过书等。婚外情曝光时一方写的悔过的书面证据。

发现卖淫事件等。通常有警察干预和警察笔录;

(3)单位核实员工婚外情后,有时会处理他们的生活方式问题,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四)信件、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两党之间。除书面证据外,此类证据在提交法院前应经过公证;条件不允许的话,尽量固定保存。手机短信可以连接手机用数码相机拍照,电脑和网络数据可以全屏截取保存;

(五)被人捉奸在床,很难收集到这样的证据,可以通过拍照获得,但要注意不要侵犯隐私权;

人民法院关于一方重婚认定的法律文书六份;

证人证词

(八)夫妻双方就婚姻事务进行协商的录音,一方与第三方在共同场所的行为、相互拥抱或进入房间的视频、照片等。

2.家庭暴力的证据包括:

(一)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当事人的悔过书,其中承认自己实施了家庭暴力的;

投诉的两个证据交由妇联等机构、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进行调解;

(三)遭受家庭暴力后,报警记录或询问记录,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介绍信;

(4)遭受家庭暴力后,应及时到医院就诊,并认真进行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保留诊断书、伤情报告和伤残鉴定书;

(5)如果有家属、邻居等证人,可以说服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供证人证言。最好在公证处配合证人对证据进行公证;

事件发生时无辜方留下的照片和视频等视听材料。

3.证明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包括:

(一)被滥用或者遗弃后,报警记录或者查询记录;

两级妇联或居委会调解调解记录;

(三)(四)医院出具的因虐待或遗弃造成疾病或残疾的诊断证明、伤害报告和残疾鉴定;

(五)一方或双方辱骂对方亲属的事实,以及邻居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证言。

4、赌博、吸毒等恶心事:

(一)亲属、朋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或者证明;

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赌博或吸毒的教育情况,如证人或证言;

(三)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者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

司法机关作出的有罪判决。

5、因为感情不和分开两年:

(一)分居后另租房的租房协议;

(二)当地居委会;

三住宅物业管理办公室证书

(四)知道分居事实的房东或邻居亲自作证或自己出具的证词;

双方之间的通信和记录等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录音谈话应该涉及到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开的事实。只要对方也承认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但要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如果分居期间有其他同居者

(二)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失踪的判决。

7.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

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疾病的医学证明;

精神病和不治之症的住院证明;

(三)仓促结婚一方的自述和知情人的证言,以及婚后仍无情感的陈述;

(四)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或者一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判决等。

二、各种证据的收集和应用应注意的问题:

(一)书面证据。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品。在离婚诉讼中,广泛使用的有结婚证、公证书、书面协议、担保书、发票、借条、情书等书证。应注意书证的收集和应用:

书证行使是否存在瑕疵。比如有的当事人的结婚证是通过关系办理的,当事人本人不在场,或者结婚证是假的,没有法律效力。

书证内容是否有瑕疵。比如,在做财产协议的时候,协议的内容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当事人往往约定过于简单笼统,忽略了基本内容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使协议无效。特别是一方当事人想要隐匿财产,故意遗漏的,依照相关法律难以追究故意隐匿财产的责任。

提交的书证应与其他证据形成一个链条。

物证。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即通过物品的外观、重量、规格等内部或者外部特征,能够证明部分或者全部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由于物证是客观的,不受主观因素和诉讼环境的影响,具有很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中,物证的内容更容易被法官接受。

有:根头发,照片,礼物等。离婚纠纷中的物证。当事人应当自觉保存相关物证。实践中,当事人往往缺乏保全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少。

视听材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以及计算机存储的数据。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机录音等。无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的直接陈述,尤其是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视为自认。当事人要推翻的话,必须再给出一个反证。因此,这类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应注意收集和使用视听材料作为法律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价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取决于它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为了取得证据而侵入第三人住所,属于侵权,其取得的证据不合法。但如果在自己家里取证,是合法的。如果取得证据的目的已经达到,但是第三人的人身或者精神受到单独侮辱,则构成侵权。在自己家中放置录音录像设备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放在第三人的办公室、住所等私人空间,所获得的证据是不合法的。 第三张照片里两人的亲密关系

由于夫妻生活的私密性,能够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仅限于当事人的亲友。证人证言往往与一方或双方关系密切。证言内容具有一定的倾向性和强烈的情感色彩,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应注意此类证据的收集和应用:

这类证据的证明力较低,需要其他种类的证据来补充。

在收集证人证言时,应注意避免证人的主观臆断或自己的观点,避免证人的情绪色彩,保证证言的客观真实性。

当事方声明。

当事人的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其他证据补充,从而形成证据链。

(六)评估结论。

鉴定结论是有资质的鉴定人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特殊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后得出的结论。离婚、婚姻案件中的鉴定结论主要包括:诊断证明、伤残证明、精神状态证明、房价评估报告、亲子鉴定结论等。鉴定结论是一种极有可能被法院采纳的证据。

(七)由于手机的普及,短信成为一种重要的联系方式,很多当事人将短信作为提交法院的证据。

基于易于修改和编辑的特点,以及网络、环境和技术的影响,容易出错。因此,短信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是其证据力的重要依据,也是其审查的主要方面。

收集短信证据时,注意以下几点:

要有证据证明手机号码属于对方,不存在被盗或发错短信的情况。

证明收藏收件箱中的短信应该是只读文件,不能修改。否则,证据的有效性将大大降低,甚至丧失。

短信时间收到证据,所以当事人要尽可能多的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其他证据,以便相互确认。如果所有证据一致,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更容易达到证明事实存在的效果。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如果以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勘验或者制作笔录等方式确定短信内容。为了避免短信丢失,可以在提起诉讼后立即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诉前公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公证处对手机进行公证。经法定程序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经公证的证书。这样,为了防止手机短信丢失,手机短信可以在收到手机短信后、提起诉讼前进行公证,这种公证的证据效力远远大于短信本身。

要注意证据收集手段的合法性和证据收集环节的完整性,即证据的收集方法或程序要合法,使证据的形式不存在瑕疵。

电子邮件

目前,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使用已经在民事诉讼中得到确认。比如中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邮件。

电子邮件的特点是每个电子邮件用户必须有一个邮箱(邮箱163,QQ邮箱,手机邮箱等。),每个邮箱的用户名、帐户名、密码都是唯一的,邮件头包含发件人、地址、收发时间。所以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经常质疑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因此律师建议,如果当事人想提交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应该请公证员进行公证。公证时要注意:打开公证处的电脑,保证电脑系统正常运行,不受病毒攻击。从打开电脑到查看邮箱再到打印邮件的整个过程都经过公证,书面的证据材料连同装邮件的旅行托盘一起提交给法院,这样证据就完整了,法院也就普遍认可了邮件的内容。

(九)QQ聊天记录

网络聊天是一种快速、经济的双向交流方式。在婚外情和第三者介入的情况下,聊天记录往往能反映出一方的想法。

对于聊天内容,我们可以从双方的电脑记录中收集,并通过复制或打印的方式进行修复。如果已被删除或修改,您可以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复制或打印来收集。如果网络服务商不保存,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恢复被篡改的聊天记录。这些链接说起来容易,做起来繁琐,所以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最好是预约后公证。然后进行其他方面的工作。

无忧找律师网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 《继承法》 《民法通则》 《收养法》 《担保法》 《合同法》 《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涉及《侵权责任法》 #规定的婚姻问题,点击此处#查看!如果你需要帮助,请咨询无忧找律师网的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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