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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流程,交通事故调解不成功怎么办

无忧找律师 作者:疏红英2021-06-02 13:34:31 交通协调 109人浏览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进行调解。交通事故调解的作用主要是方便交通事故的处理,防止矛盾纠纷的扩大,及时公正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有利于有效维护双方的权益。现在,刘世云律师将详细介绍交通事故调解的意义。一、交通事故调解的意义:

一是便于处理交通事故,防止矛盾纠纷扩大。

对于双方来说,没有人愿意故意发生交通事故(但不排除故意套期保值)。事故发生后,他们对交通事故的认识和心态肯定是不一致的。对于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来说,虽然交通事故是由于车辆状况、驾驶水平、对突发行为的判断等各种原因发生的。事故发生后,他们认为自己有保险,个人认为对方错了。所以在交通事故伤者还在医院的时候,不愿意通过咨询等协调方式解决。法律还规定,对于交通事故受害者,经济条件不平等,伤害不幸,无力承担医疗费用。因此,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健康,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对交通事故的肇事者给予提前支付医疗费等规定。

但是在实际的交通事故中,并没有多少人愿意在处理交通事故之前支付相应的费用,而是推掉了这个建议,说自己有保险,找保险公司等推诿语言,使得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尤其是家庭经济情况一般的行人)无法得到及时的治疗,造成终身遗憾。出现这种情况的概率比较常见。虽然交警部门给交通事故肇事者发了通知,要求他们先支付部分医疗费,但是因为这个支付通知不具有强制力,交通事故肇事者可以自愿给予一定的治疗费用,或者不愿意支付部分治疗费用。交警部门别无选择,所以一些交通事故受害者经常要求交警部门做出解释。其实交警部门也有自己的难处。

另外,提前支付一定数额的治疗费用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在交通事故认定之前,谁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承担什么比例的责任并不明确。虽然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是以人为本标准引入的治疗费用,但大多数保险公司不愿意在获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前提前支付一定数额的治疗费用。对于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来说,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已经是一种遗憾,但是他们的家人和亲属在行为和语言上都是非理性的,时不时的攻击或者辱骂肇事者,有的甚至殴打肇事者违法,造成双方都有。

有些交通事故受害者也想当然地认为发生了交通事故,所以一切责任都应该由肇事者承担。因此,他们对经济赔偿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使得一些交通事故肇事者很难接受。这也是交通事故中有些人不愿意,不同意协商,不愿意先交医药费的原因。因此,在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之前,交通事故责任部门有必要向双方解释交通事故涉及的法律和要做出的依据,并鼓励双方本着公平和适当照顾弱者(这里大部分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原则积极协商解决问题。交警部门也可以给点指导。协商达成协议的,交警部门可以进行鉴定,出具交通事故调解书,方便双方向保险公司索赔等

二、及时、公正地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有利于有效维护双方权益。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部门作为交通事故的责任部门,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严格科学依据。现在有些人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个人理解,认为责任应该是自己估计的结果是理所当然的,这是片面的。交警部门对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的最终结果是进行现场调查、必要的现场了解、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测试、测试交通事故车辆的安全性、绘制必要的交通事故现场地图和视频数据等。过程很复杂。对于影响较大的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应该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分析,所以并没有一些人想象的那么简单易行。但交警部门应及时对交通事故的原因、经过和结果进行必要的分析和探讨,然后依法进行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这样做的结果将有助于交通事故的双方了解自己的交通事故,并促进双方之间的谈判。

在这个过程中,交警办案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依法做出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应想当然地认为某些案件立案后,片面维护或过度维护了一方的利益。要知道在这个时候,作为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部门,它代表着法律,保护着双方的利益,所以做出一个公平公正的责任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样做还有一个好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明确记载,双方当事人对该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请求上一级交警部门在一定时间内重新认定。

事实就是这样,但是如果上一级交警部门第一次更改部门的责任证明,我觉得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影响的不是一个人,而是整个交警部门的所有人,以及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在人群中的权威。当然人不是完美的,技术水平也不一样。处理交通事故的结果必然是与上级交警部门的认识不一致,有被上级交警部门或人民法院变更或推翻的案例。但是,最起码要有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依据来确定责任和公示。我想大多数交通事故当事人都会明白这一点,这样做也有利于有效维护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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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进行调解。交通事故调解的作用主要是方便交通事故的处理,防止矛盾纠纷的扩大,及时公正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有利于有效维护双方的权益。现在,刘世云律师将详细介绍交通事故调解的意义。一、交通事故调解的意义:

一是便于处理交通事故,防止矛盾纠纷扩大。

对于双方来说,没有人愿意故意发生交通事故(但不排除故意套期保值)。事故发生后,他们对交通事故的认识和心态肯定是不一致的。对于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来说,虽然交通事故是由于车辆状况、驾驶水平、对突发行为的判断等各种原因发生的。事故发生后,他们认为自己有保险,个人认为对方错了。所以在交通事故伤者还在医院的时候,不愿意通过咨询等协调方式解决。法律还规定,对于交通事故受害者,经济条件不平等,伤害不幸,无力承担医疗费用。因此,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健康,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对交通事故的肇事者给予提前支付医疗费等规定。

但是在实际的交通事故中,并没有多少人愿意在处理交通事故之前支付相应的费用,而是推掉了这个建议,说自己有保险,找保险公司等推诿语言,使得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尤其是家庭经济情况一般的行人)无法得到及时的治疗,造成终身遗憾。出现这种情况的概率比较常见。虽然交警部门给交通事故肇事者发了通知,要求他们先支付部分医疗费,但是因为这个支付通知不具有强制力,交通事故肇事者可以自愿给予一定的治疗费用,或者不愿意支付部分治疗费用。交警部门别无选择,所以一些交通事故受害者经常要求交警部门做出解释。其实交警部门也有自己的难处。

另外,提前支付一定数额的治疗费用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在交通事故认定之前,谁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承担什么比例的责任并不明确。虽然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是以人为本标准引入的治疗费用,但大多数保险公司不愿意在获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前提前支付一定数额的治疗费用。对于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来说,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已经是一种遗憾,但是他们的家人和亲属在行为和语言上都是非理性的,时不时的攻击或者辱骂肇事者,有的甚至殴打肇事者违法,造成双方都有。

有些交通事故受害者也想当然地认为发生了交通事故,所以一切责任都应该由肇事者承担。因此,他们对经济赔偿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使得一些交通事故肇事者很难接受。这也是交通事故中有些人不愿意,不同意协商,不愿意先交医药费的原因。因此,在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之前,交通事故责任部门有必要向双方解释交通事故涉及的法律和要做出的依据,并鼓励双方本着公平和适当照顾弱者(这里大部分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原则积极协商解决问题。交警部门也可以给点指导。协商达成协议的,交警部门可以进行鉴定,出具交通事故调解书,方便双方向保险公司索赔等

二、及时、公正地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有利于有效维护双方权益。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部门作为交通事故的责任部门,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严格科学依据。现在有些人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照个人理解,认为责任应该是自己估计的结果是理所当然的,这是片面的。交警部门对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的最终结果是进行现场调查、必要的现场了解、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测试、测试交通事故车辆的安全性、绘制必要的交通事故现场地图和视频数据等。过程很复杂。对于影响较大的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应该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分析,所以并没有一些人想象的那么简单易行。但交警部门应及时对交通事故的原因、经过和结果进行必要的分析和探讨,然后依法进行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这样做的结果将有助于交通事故的双方了解自己的交通事故,并促进双方之间的谈判。

在这个过程中,交警办案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依法做出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应想当然地认为某些案件立案后,片面维护或过度维护了一方的利益。要知道在这个时候,作为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部门,它代表着法律,保护着双方的利益,所以做出一个公平公正的责任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样做还有一个好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明确记载,双方当事人对该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请求上一级交警部门在一定时间内重新认定。

事实就是这样,但是如果上一级交警部门第一次更改部门的责任证明,我觉得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影响的不是一个人,而是整个交警部门的所有人,以及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在人群中的权威。当然人不是完美的,技术水平也不一样。处理交通事故的结果必然是与上级交警部门的认识不一致,有被上级交警部门或人民法院变更或推翻的案例。但是,最起码要有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依据来确定责任和公示。我想大多数交通事故当事人都会明白这一点,这样做也有利于有效维护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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