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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营业税时应注意哪些 扣除项目

无忧找律师 作者:刘惜雪2021-07-12 14:47:25 营业税 66人浏览

问:计算营业税时需要注意哪些“扣除”?

答:根据税法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房地产向对方收取的总价和额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还规定了以下例外情况:

(一)运输企业将旅客或者货物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运输企业将旅客或者货物运出境外的,以全部运费减去支付给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出境的,营业额为全部团费减去付给旅游团企业的团费后的余额。

(3)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营业额为工程总承包额减去支付给分包人或者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

(4)对于贷款业务,贷款利息减去贷款利息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外汇、证券、期货交易业务,成交金额为卖出价格减去买入价格的余额。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上述规定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项目外,根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下列情况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金融保险:外汇借贷:

A.对于中国银行开展的外汇拆借业务,如果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然后转到下级行贷给境内用户,下级行向借款人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应全额视为营业额(包括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加息)。在借入外汇的上级银行,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营业税收入减去在国外支付的贷款利息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b、其他银行从事外汇拆借业务,如上级银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到下级银行贷给国内用户,在下级银行,从借款人处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减去上级银行批准的贷款利息支出的余额为营业额。上级行核定的贷款利息支出与实际支出不符的,由上级行冲减其应缴纳的营业税。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向承租人收取的总价和额外成本(包括残值)减去出租人承担的租赁货物实际成本后的余额,采用直线法折算为当期营业额。计算方法是:

当期营业额=(总价及待收额外费用-实际成本)(当期天数总天数);

实际成本=所购货物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输费、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外汇贷款利息支出、人民币境外贷款利息。

金融商品转让:a .股票转让:成交量是买卖股票差价的收益,即成交量=卖价-买价。股票购买价格原则上按照实际成本加权平均法计算。

B.债券转让:成交量是买卖债券的价差收入,即成交量=卖价-买价。购买价格原则上按照实际成本加权平均法计算。

C.外汇转让:营业额是指买卖外汇之间的差价收入,即营业额=卖价-买价。购买价格原则上按照实际成本加权平均法计算。

D.其他金融商品转让:成交额是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的差价收入,即成交额=卖价-买价。

(2)建筑安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如果安装设备的价值不作为安装工程的产值,则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格。

(三)运输:从事联运业务的运输企业以实际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即收取的总价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工具的运费。

(4)文化与体育

旅游服务:旅游企业在境外或境内进行团体旅游,无论是由境外或境内其他旅游企业承接,营业额均为全部旅游费用扣除承接团体旅游费用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旅游者餐饮、住宿、门票费用后的余额。

物业管理:物业管理部门向业主收取服务费,包括代收代缴水费、电费、燃气(煤)费、相关单位租金等公共代理费。费用统一向收费单位收取并支付的,以当期向业主收取的实际费用扣除向收费单位实际支付的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按照代理服务业计算纳税。

(六)邮电:邮政企业举办的邮政储蓄业务,计税依据为利差收入,即从中国人民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去支付给存款人的利息费用。

(7)房地产销售:个人购买并居住不满一年的普通房屋,销售时以销售价格与原购买价格的差额作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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