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中,被告进一步辩称,双方争议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合伙期间。被告在合伙期间向原告支付了合伙事务借款。合伙期间的账目尚未结清。原告的诉讼行为实际上是合伙期间利用账户管理进行的恶意诉讼。经审理,本院认为,原、被告与陈某签订的合伙协议明确规定了分工、交易处理、盈亏分担、退伙、财务制度、人事任命、财务归属、利润分配等内容。在已设立的代理机构中的每一个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