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可以申请的专利很多。我们申请专利还是比较困难的,因为还需要准备更多的材料。中国专利可以在台湾省申请吗?下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无忧找律师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国专利申请台湾专利可以吗
可以,如果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需要在台湾省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中国专利申请,外观设计需要在台湾省申请日起6个月内提出中国专利申请,可以主张其在先申请在台湾省的优先权。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方便台湾省同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台湾省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台湾省专利机关首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提出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首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要求其在先申请在台湾省的优先权(以下简称在台湾省的优先权)。
申请人依照前款规定在台湾省主张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2010年9月12日(含)以后。
第三条申请人可以在申请中主张台湾省的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在台湾省主张多项优先权的,本申请在台湾省的优先权期限自最早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条申请人在台湾省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台湾省专利当局出具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请求书中未写明或者期满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主张台湾省优先权。
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声明要求在台湾省地区优先的,应当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并写明原受理机构为“台湾省地区”。
第五条申请人在台湾省申请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未在申请书中写明或者错报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但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要求台湾省优先权。
第六条申请人在台湾省主张多项优先权的,应当提交以前所有申请文件的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的复印件至少应当注明原受理机构、申请人、申请日期和申请号。以前的申请文件副本不符合要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
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相关协议通过电子交换方式获取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符合要求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申请人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先前申请文件的副本。需要再次提交的,可以只提交复印件的标题,但应当注明在先申请文件原件所在申请文件的申请号。
第七条在台湾省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记载的申请人不一致的,应当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在台湾省优先权转让证明或者相关说明
申请人撤回在台湾省的优先权主张,导致台湾省最早优先权日发生变更,且自台湾省优先权日起的各时间段尚未届满的,台湾省优先权期间从台湾省最早优先权日或者变更后的申请日开始计算;在台湾省撤回优先权的声明在变更前台湾省最早优先权日之后十五个月到达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以后的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从变更前台湾省最早优先权日开始计算。
第九条在台湾省主张优先权的,应当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缴纳申请费和在台湾省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视为未主张台湾省优先权。
第十条申请人被认定不在台湾省主张优先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请求恢复在台湾省的优先权:
(一)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正手续,视为不要求台湾省优先权;
(二)要求在台湾省地区优先权声明中至少正确填写一项,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台湾省地区优先权转让证明或者相关说明的;
(三)要求台湾省优先权声明中至少有一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足额缴纳台湾省优先权要求费的;
(4)分案申请的原申请主张在台湾省的优先权。
除上述情况外,如因其他原因认定台湾省优先权未主张的,不予恢复。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含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文字和表述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两个月内通知申请人删除或者修改。申请人逾期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拒绝删除、修改或者修改后不符合要求的,专利申请被驳回。明显不涉及技术内容的文字,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依职权删除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删除的,专利申请被驳回。
第十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出具申请文件副本的,应当首先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对申请文件的条款进行审查;申请文件中含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文字的,初审合格后方可办理。
第十三条申请人不愿公布地址的,可以在“申请人地址”栏注明“中国台湾省”。
以上内容是相关回答。如果我们有中国专利,可以在台湾省申请,台湾省专利也可以在中国申请,应该在12个月内完成。如果是外观专利,我们需要在六个月内申请。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无忧找律师的相关律师
在我国,可以申请的专利很多。我们申请专利还是比较困难的,因为还需要准备更多的材料。中国专利可以在台湾省申请吗?下面,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无忧找律师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国专利申请台湾专利可以吗
可以,如果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需要在台湾省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中国专利申请,外观设计需要在台湾省申请日起6个月内提出中国专利申请,可以主张其在先申请在台湾省的优先权。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方便台湾省同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台湾省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台湾省专利机关首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提出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首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要求其在先申请在台湾省的优先权(以下简称在台湾省的优先权)。
申请人依照前款规定在台湾省主张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2010年9月12日(含)以后。
第三条申请人可以在申请中主张台湾省的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在台湾省主张多项优先权的,本申请在台湾省的优先权期限自最早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条申请人在台湾省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台湾省专利当局出具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请求书中未写明或者期满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主张台湾省优先权。
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声明要求在台湾省地区优先的,应当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并写明原受理机构为“台湾省地区”。
第五条申请人在台湾省申请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未在申请书中写明或者错报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但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要求台湾省优先权。
第六条申请人在台湾省主张多项优先权的,应当提交以前所有申请文件的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的复印件至少应当注明原受理机构、申请人、申请日期和申请号。以前的申请文件副本不符合要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
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相关协议通过电子交换方式获取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符合要求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申请人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先前申请文件的副本。需要再次提交的,可以只提交复印件的标题,但应当注明在先申请文件原件所在申请文件的申请号。
第七条在台湾省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记载的申请人不一致的,应当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在台湾省优先权转让证明或者相关说明
申请人撤回在台湾省的优先权主张,导致台湾省最早优先权日发生变更,且自台湾省优先权日起的各时间段尚未届满的,台湾省优先权期间从台湾省最早优先权日或者变更后的申请日开始计算;在台湾省撤回优先权的声明在变更前台湾省最早优先权日之后十五个月到达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以后的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从变更前台湾省最早优先权日开始计算。
第九条在台湾省主张优先权的,应当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缴纳申请费和在台湾省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视为未主张台湾省优先权。
第十条申请人被认定不在台湾省主张优先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请求恢复在台湾省的优先权:
(一)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正手续,视为不要求台湾省优先权;
(二)要求在台湾省地区优先权声明中至少正确填写一项,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台湾省地区优先权转让证明或者相关说明的;
(三)要求台湾省优先权声明中至少有一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足额缴纳台湾省优先权要求费的;
(4)分案申请的原申请主张在台湾省的优先权。
除上述情况外,如因其他原因认定台湾省优先权未主张的,不予恢复。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含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文字和表述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两个月内通知申请人删除或者修改。申请人逾期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拒绝删除、修改或者修改后不符合要求的,专利申请被驳回。明显不涉及技术内容的文字,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依职权删除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删除的,专利申请被驳回。
第十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出具申请文件副本的,应当首先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对申请文件的条款进行审查;申请文件中含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文字的,初审合格后方可办理。
第十三条申请人不愿公布地址的,可以在“申请人地址”栏注明“中国台湾省”。
以上内容是相关回答。如果我们有中国专利,可以在台湾省申请,台湾省专利也可以在中国申请,应该在12个月内完成。如果是外观专利,我们需要在六个月内申请。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无忧找律师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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