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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将污染环境罪辩护为缓刑 为德州市首例

无忧找律师 2020-02-12 19:59:30 成功案例 143人浏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周某为甲上市公司总经理,2016年12月以来,将甲公司的三千多个废油漆桶销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王某,王某又将其转卖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冯某及杨某,冯某杨某在不具备危废处置资格的条件下,清洗沾染危废的铁桶,倾倒含有危险废物的液体,造成涉案土壤污染,被告人周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检察院公诉至法院。

  庭前准备:

  案件发生后,周某找到了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的刘纯清律师,刘纯清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多次会见周某,刘律师去法院进行阅卷之后,仔细分析案卷案情,多次赴案件现场查看,请教相关环境技术专家,查阅国家危废处理标准,收集整理相关证据,经过多次论证最终形成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周某争取到缓刑的判决结果。

  刘纯清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为:

  1、本案被告人周某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经分析,首先,我们认为被告人符合自首条件,经与相关部门沟通,有理有据的提出我们的意见,最终检察院和法院均认可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情节,并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其次,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对于我们提出的被告人周某所获得的相关荣誉,法院也综合认定并酌定从轻处罚。

  2、从本案的犯罪情节来看,造成环境污染并非全部是被告人所致,且其处置的危废只是沾染危废的铁桶,危害后果相对较小。通过对案卷详细的分析论证,发现本案鉴定意见检测出的被污染土壤中所含的矿物油及其他部分有机物,在被告人处置的危废铁桶中并不含有。对此,我们不只明确的指出鉴定意见中的问题,并且搜集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处置的危废铁桶中并不含有废矿物油及部分的有机物,因此,受污染土壤还存在其他污染源。另,处置沾染了危废的铁桶不同于直接处置危废,其危害性相对较小。对此,检察院与法院均予以认可。

  3.我们从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政策背景方面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我们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委、省政府保护民营企业家的相关政策,提出慎用强制措施,减少办理案件给企业造成影响的辩护意见,获得检察院与法院的认可,并在本案中综合予以考虑。

  4、我们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大数据检索,找出与本案相同或相似的案例,其中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给法院综合认定并判定本案提供相关案例支持。

  案件结果:

  经过刘律师的有效辩护,该案件最终在当前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形势背景下,为被告人周某争取到缓刑的判决结果,保证了所任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获得周某、周某家人及其所任职企业的高度赞扬及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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