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假警属于违法行为吗会受到什么处罚
自己对号入座吧,看看符合那种情况。
一、构成谎报警情,处以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明文规定:“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实践中,对于一般的谎报警情,并刻意隐瞒,导致侦查机关开展工作,浪费宝贵司法资源的,多以违反《治处法》,处以行政拘留。
大约09年左右,尚在派出所工作,辖区内某女子因涉及婚外情,后被其丈夫当场捉奸。情急之下,该女子急中生智,称被强奸,于是,“强奸犯”遭到一顿劈头盖脸。
负责巡逻的同事将当事人带回来后,按程序将案件上报局里,结果甄别,结果,和强奸挂不上边,仅是一出轨。
后该女子被以“谎报警情”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其夫则因涉殴打他人,也被治安拘留。
二.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该罪是2015年10月《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以应对造谣传谣乐此不疲的现状。
对于恐怖信息,除了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以外,何种威胁可构成该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了明确。该解释第六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此外,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将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亦认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对于该案是否构成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从个人看法,作如下简要分析:
1.周口市公安局发布的警情通报是出于何种原因。一般而言,公安局对于案件,主动发布通报的并不常见,多是由于案件已经传遍大街小巷,或出于稳定秩序的需要,澄清一些必要的细节,才会发布。涉嫌参与导演“盗婴案件”的当事人是否将情况传播至网络,是本案是否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关键。
2.若涉事人员并未故意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传播,信息的散播及扩大仅是周口公安局的自行行为,而不应归责于涉事人员。当事人的报假警行为,触发的是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正常情况下,并不会导致引起社会秩序混乱与民众不安,则相关人员不构成该罪。
3.单纯从该案引起的后果来看,考虑到该案引发的关注度与所耗费的各种有形无形资源,认定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不存争议。
经典案例:
2018年12月,浙江乐清陈女士报假警称其儿子失踪,在网上发布悬赏通告等内容,后被以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采取强制措施。
三.涉嫌寻衅滋事罪
简而言之,寻衅滋事就是吃饱撑着,没事找事:比如随意殴打他人,毁损公私财物;比如吃拿卡要;无端拦截过往行人,辱骂他人;公共场合起哄闹事,等等。
寻衅滋事也算是一个万能罪名,许多行为都可以往里套用,变形度极大。
所以,若刘女士等未将谎报警情传送至网络或媒体,不满足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办案部门按寻衅滋事罪立案调查,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障碍。
总之,建议身边的人,对法律、对司法机关心怀必要的敬畏。
否则,终究将为自己的无知,付出沉重的代价。
结合实际案例,解析《消防法》中部分行为的法律责任
《消防法》是我国消防法制建设的重要依据,对于推进消防行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消防法》中对于部分行为的处罚有明确规定!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某娱乐城不重视消防安全管理,在营业期间,经常将娱乐城的安全出口上锁,无法确保火灾时人员疏散,经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责令该娱乐城停业整顿,罚款5000元,并对该娱乐城的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1000元。
某地消防大队在对该地某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不符合标准,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等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对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为,大队监督员拍照固定证据,当场填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据《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3项给予单位处罚500元。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大队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依据《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1项规定,给予单位处罚5000元。处罚同时,大队加强跟踪服务,指导单位消除火灾隐患,制定管理制度,预防火灾发生,确保消防安全。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某居民为了打赌而拨打“119”电话,谎报火警称某街道发生严重火灾,请求火警予以协助灭火。待火警赶到出事地点时发现此处根本没有火灾发生。
该市民的行为严重影响和干扰了消防机关的执勤战备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严禁谎报火警”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市民处以拘留十日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某市某温容器有限公司突发大火,接到该单位有关人员的报警后,该地消防部门迅速赶赴现场,经过近2小时的奋力扑救,终于成功将大火扑灭,所幸大火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大火被扑灭后,消防监督人员立即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勘验,经过调查和分析,查明本起火灾是由于临近的模具加工点聘请朱某、陈某两名人员正在给桥架进行焊接加固时,溅出的火花引燃隔壁地面上的泡沫板等可燃物所致,火灾原因系违规操作电焊。调查过程中发现,该违规操作人朱某不具备相关操作资格证书。
以上违反了《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消防部门应将对火灾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六十五条
江苏省某某市公安消防机关在对市区某在建工地进行消防设施检查时,发现该建筑工地工程管道井所用江苏省常州市某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木质防火门涉嫌为不合格消防产品,遂立案调查。经查,该工程现场管道井所用木质丙级防火门的规格尺寸与该防火门生产厂家提供的国家型式认可检验报告中描述的规格尺寸不一致,依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现场判定该木质丙级防火门为不合格消防产品。
对于消防产品的标准,我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首先是国家标准,在没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适用行业标准,但是禁止适用不合格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该消防大队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防火门的生产厂家作出没收不合格消防产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十六条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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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小常识
消防安全关乎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学好消防知识,关键时刻能救命!以下是开发消防支队为大家整理的消防安全小常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发现火灾要及时报警,报警早、损失小。我国的火灾报警电话是119。烟头中心温度可达700-800℃,它超过了棉、麻、毛织物、纸张、家具等可燃物的燃点。若乱扔烟头接触到这些可燃物,容易引发火灾。室内装修装饰不宜采用聚氨酯泡沫材料。2.发生火灾后,正确报火警方法是:讲清着火单位、详细地址、着火物质及火势大小,是否有人被困,留下报警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单位发生火灾,首先应做的是及时拨119火警电话并通知单位消防负责人谎报火警是违法行为。谎报火警的,最高可以处10日拘留。3.消防救援队扑救火灾不收取任何费用。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以拨打火灾隐患举报电话“96119”,向当地消防部门进行举报。个人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4.发现消防通道被堵塞或封闭时,个人应该向消防救援队举报。遇到消防车执行灭火或抢险救援任务时,社会车辆及行人应当靠边让行。抽烟时应该注意不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不乱扔烟头。
家庭的消防安全常识
1.电动车应停放在安全地点,不得停放在封闭庭院、室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电动车不要在楼梯口充电,充电时长不要超过规定时间。
2.居民楼道“三禁”:禁楼道堆放杂物、禁楼道停放电动车、禁管道井堆放杂物。
3.家庭消防安全“四件宝”:灭火器、防烟面具、手电筒、灭火毯。
4.火灾逃生“三忌”:忌惊慌失措、忌贪恋财物、忌乘坐电梯。
5.外出前请检查家中电器插座是否断开,燃气开关是否关闭,不要将儿童独自留在家中。
6.外出旅行入住宾馆时,请您留意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图以及具体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位置,如遇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请您按照疏散指示标志和工作人员的指引尽快到最近安全出口,迅速沿疏散楼梯有序撤离。
7、育孩子不要玩火和灶具,不要玩电器设备、电源开关、插座、电线等。
8、不要躺在床上吸烟,不要乱扔烟头。不要乱接乱拉电线,电路中的保险丝切勿用铜丝、铁丝代替。
9、不要用明火照明寻找物品,外出时应关闭家中的电源和水管,睡前要检查燃气阀门是否关闭,明火是否熄灭。
10、不要在家中存放汽油、轻质油、酒精、香蕉水等物品。不要在走廊、楼梯口等处堆放杂物,保证通道畅通。
11、不要在楼道、阳台、柴草堆等地燃放烟花爆竹。
12、灶台附近不可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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