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巴克拒收硬币,违法了
最近看到,在8月15日,星巴克因门店拒收硬币登上了微博热搜。
我不经感叹,这是哪位营销鬼才继“水掉哥头”后想出的推广方案?
居然打破“彦宏获水”的3元上热搜成本,不但自己没花钱,还没让来消费的顾客花钱。
此事件,在现阶段已经取得了负成本高传播的效果,还登上了多家主流媒体新闻。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一网络博主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视频中显示,其在一家星巴克消费时,店员明确表示不收硬币,没法存,之后说到这是店里没法收,他们一周才去存一次款。
然后星巴克就被汹涌的舆情喷成了筛子,拒收人民币是违法的,这点死得透透的。
于是星巴克在8月15日晚,于评论区对网友进行了回复,大致意思是:我知道你们很生气了,但是我没有不收硬币的规定。
此回复一出,恭喜星巴克再提热搜,阅读量高达1.5亿。
作为舆论热点风向标,我总觉得事情不会也不该这样潦草地结束,因为群众的情绪还没能找到一个宣泄出口。
在此预测事情的后续2种发展。
第1种可能,星巴克不再正面对事件做回复,它更喜欢被动,直接躺平了变成死鱼,任由八方网友向它开炮、宣泄。
发射炮弹是一件极其耗费体力的事情,发射多了会累,还会被更新鲜的发射目标吸引,喜新厌旧是炮手的本性,网民的记忆只有7秒。
第2种可能,将“不收硬币”这一决定甩锅至具体员工身上,壮士断腕割袍断义,摆出“星星也是受害者”的姿态,博取网民的同情,作为一向某讯“窦娥冤”的经典致敬,站着把流量嫖了。
不过这一方案还存在着一个漏洞,就是员工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不收硬币”的决定是公司做出的,那样的话,星巴克将三提热搜,甚至霸榜热搜一段时间,反转再反转,上演一出收银台无间道,员工以前没得选,现在她想做一个收硬币的柜员。
作为十万水军总督头,我一定是会想着整点花活,玩点不一样的。
如果我是星巴克,则会去找寻所有该员工与竞争对手可能存在的关系链,比如该员工idol曾为某幸小鹿茶代言,又比如该员工三舅是瑞某咖啡吸管独家供应商等。
然后模糊地表明这层关系,再带一波节奏,直接趴在地上大喊“臣妾冤枉啊,都是瑞妃陷害我”。
又如果我是瑞某、某幸,则会立刻在所有门店摆上硬币收钱箱。
并推出“来自星星的硬币”活动,消费者凡是使用硬币支付,将获得一枚星状特制纪念硬币。
硬币限量,而且绝版。
再顺势炒一波话题,为拥有来自星星硬币的消费者赋能,使其成为人群中最靓的仔,并拓展出子话题,如<星币的108种装饰法>,使星币成为真?社交货币。
甚至,还可能使星币破圈,吸引来原币圈炒比特币的那群人,毕竟星币看得见摸得着,忽悠人可比虚拟货币靠谱多了。
商场如战场,相信经此一役,来自星星的巴克&祥瑞幸运儿,将角出至多一位胜利者,带上咖啡皇后的王冠,再与小罐茶一决雌雄,不过那是后话了。
史称此次事件为收银台之变,硬币释啡权。
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以人民币支付国境内国境内一切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以前,曾出现过这样的案例,一位顾客去买车,付款时既没有掏出信用卡,也没拿出手机扫码,而是扛来3吨共81个麻袋的硬币,帮助工作人员,实现了数钱数到手抽筋的儿时梦想。
在成都,还有一女士,在法院胜诉获赔5000后,对方以2麻袋1元纸币的形式交付,女士在清点完后发现少了2000,对方却一口咬定给足了5000。所以,一定是这位女士数漏了,建议她重新再数一遍。
由此不难看出,星巴克店员,不收硬币是因为它难以保管及清点。
而且,店员在视频中提出他们每周去存一次,这样看来,一般硬币的最终端是流向银行。
但是,即使是银行,也是不乐意收硬币的,甚至还出现过多家银行拒收20万硬币的新闻。
都是钱,为什么硬币就这么不受待见,没人愿意收呢?
硬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相较于纸币、移动支付,存在着着携带困难、易损毁遗失、面额较小等劣势。
商家、银行收你的钱,目的是为了挣钱,但整理、清点货币所付出的人力也得算在成本上,所以加上这部分成本后,利润大幅度下降,甚至可能亏本。
货币从本质上来说,不管是现在的人民币,以前的黄金,远古时代的贝壳,都是存在于人类想象中的共同体。
像红色的毛爷爷虽然只是一张纸,但大家都相信它等于100元的价值,所以它就可以交换100元价格的商品。
也就是说,只要一样东西被所有人认为有价值,它就可以充当一般等价物,履行货币的职能。
对于硬币来说,只要有着法律上的规定作保障,它就是绝对的硬通货。
不收硬币?违法警告。
今天在回家的路上,我遇到一位“游泳健身了解一下”的肌肉小哥。
我就问他你们收硬币吗,我有两麻袋的硬币要麻烦你点一下。
他听后麒麟臂开始传出一阵阵的颤抖,说还是算了吧,他已经有家室了。
唉,看来两袋硬币还是少了点,没能买下他的猛男倾心,我决定再多攒点,一卡车的硬币肯定够他数了。
最后,不管用纸币硬币,先得去搬砖努力。
你们是怎么看待不理解法律条文指责拒收硬币违法的人
是题主理解错了,把法律概念和经济概念混着用。尤其是债务这个概念
并不是法律只规定货币在履行支付手段也就是偿还债务时不得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我不知道为什么经济学上要把用货币交易与用货币偿还债务去分开来。但在法律上他们是意思相同。
什么是债务?
债务是指债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所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说人话一点,要求对方做一定行为(给钱,给东西)是债权,自己需要做一定行为(给钱,给东西)是债务。
在当场交易中,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甲负有向乙支付价款(钱)的义务,有要求甲交付标的物(咖啡)的债权;乙负有向甲交付标的物(咖啡),有要求甲支付价款(钱)的债权。甲给乙钱,是当场履行债务,此时货币的职能是流通手段。
简言之,无论是在支付手段场合,还是在流通手段场合,都是在履行债务。
甚至不给钱,我给你刷盘子,也是在履行债务。
商家确实违法。是题主对“债务”的理解有偏差。
商家拒收现金是否违法如果违法,到底违反什么法律,会受到什么处罚
谢邀。
这道题也是一道「陷阱题」
必须要仔细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而对具体情形分类讨论,决不能也不应该仅根据某几行字一概而论。
「拒收现金」现象需要整治,但「拒收现金」并非一律违法。
现在,让我们进一步分析相关规定:
法律「陷阱题」的特性往往体现在很多看似斩钉截铁的明文规定,却仍有商榷空间。
比如值得注意的是:该份通告是针对
「违法违规行为」的措施通告。
换言之,如果存在一部分「拒收现金」行为本身并不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则不应在整治处理范围内。
这一点,包括通告内容本身也有所体现,「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人认为「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是指法律明文规定
「必须」
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
但这点或许同样值得商榷。
的确,《立法技术规范》对法律常用词语进行过规范。
但实际上,这一问题远比想象中复杂。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应当」一词都直接理解为必须。
关于法律文本中的「应当」一词的研究,甚至可以产出多篇法理学博士论文。
至少对于该份通告中的应当,若持审慎态度,就不宜
「解释」
为法律法规语境中的强制性的「必须」。否则,很可能矫枉过正一刀切,以至于公权力的滥用和过度限制直接侵害商家权益。
同时,还必须更进一步,结合有关上位法及具体法律法规,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明晰「拒收现金」行为之法律性质。
此外,被支付者还可能虽未受到行政处罚,但却与支付者形成民事纠纷。此时,不妨引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之规范,再做一分析,以此厘定双方权利义务之关系。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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