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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手机号码违法吗

无忧找律师 作者:旋孙翔2021-10-30 20:12:20 违法吗 114人浏览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购买/出售个人电话号码构成犯罪吗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购买/出售个人电话号码构成犯罪吗

信息化时代,每个人的信息都可能成为买卖对象,本文就常见的买卖个人信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作粗浅分析,与各位交流。

一、卖家出售个人买家的信息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电商经营过程中,很容易搜集和掌握买家的个人信息,同时,物流企业也比较容易掌握买家的个人信息。那么,如果电商店主、物流企业等将买家信息出售给他人是否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打击哪些行为

首先,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公民个人信息是能够反映公民身份或者活动情况的信息,分为一般公民个人信息和特殊公民个人信息。

特殊公民个人信息包括1.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2.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而一般公民个人信息就是除了特殊公民个人信息之外的其他公民个人信息。

其次,本罪打击哪些犯罪行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打击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达到“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打击的实质两种行为,第一是违法搜集/获取(比如窃取、非法购买、交换等方式)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第二是非法出售或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第三,“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简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解释》)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达到“情节严重”的方追究刑事责任,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等共计十种情形。(详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解释》,不一一列举)

(二)出售买家个人信息涉嫌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构成本罪。所以,如果电商或物流企业将在经营过程中搜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的,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解释》中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的,比如非法出售或者提供一般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等情形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二、为合法经营而购买电话号码的构成本罪吗

(一)可以明确的是,公民的电话号码属于一般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解释》第六条就“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一般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做了特别规定,即满足该条规定的特别的“情节严重”标准方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反过来讲,若行为人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的一般公民个人信息,没有达到本条规定的标准的(即情节不严重的),不会计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比如,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刑终1090号】刑事判决书中,检察官认为,周某某收受的38676条信息系为合法经营获取,不应当计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

其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解释》如此规定考虑有二。第一,在企业开展经营过程中,通过购买个人信息用于广告推广、业务拓展的情形越来越普遍,也是企业实施精准营销、点对点营销模式的一贯做法。第二,考虑到这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故秉持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前述特别规定在适用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行为目的。收受、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是为了合法经营;2.信息类别。必须为一般公民个人信息;3.行为方式。非法获取行为仅限于购买、收受。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解释》虽有特殊规定,但是“为合法经营”而非法购买、收受电话号码并不意味着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达到下列标准的,也将追究刑事责任:1.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另外,如果行为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再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当然予以定罪处罚。

大学生必看买卖电话卡可能涉违法犯罪请了解

作者:范跃红余检

链接:

斩断“两卡”非法买卖黑灰产业链!这起“浙江首例”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想兼职吗?”“想啊!”

“为了工作方便,做兼职要先办手机卡交给公司,还有一个免费手机可以领呢!”面对这样的诱惑,不少在校大学生和务工人员都信了,其实这是有人设“计”在骗取你的手机卡,进而你的个人信息就被人拿走用于诈骗犯罪等不法活动。

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就有这样两名犯罪分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采用这种方式从高校学生及务工人员处大量收购实名制电话卡并出售至境外供他人使用,违法所得共计12万余元。

经余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尤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周某、尤某绝对没有想到,自己经营的这份“生意”是犯罪,而且还成了这类犯罪的最先被判刑者。今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检察机关推进网络空间治理典型案例

,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办理的周某、尤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成为典型案例。

雇三辆大巴载130人异地办卡

福建省厦门市的尤某,前几年做起了电子烟生意,2019年初通过朋友认识了境外人员凯文(化名)。双方加了微信后,尤某想通过凯文把电子烟销到境外,但对方一直没有回应。到了10月,凯文主动跟尤某联系,说有一项业务可以做,就是办国内实名制的手机电话卡,而且是量越多越好。

随后,尤某找到自己多年的生意伙伴——浙江省余姚市的周某,开始一起倒卖实名制电话卡到境外赚钱。

“工作时间自由,会打电话,日薪日结,快来加入我们……”2019年11月初,周某和尤某先是来到了位于杭州市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一所高校,在学校门口摆起了招聘兼职话务员的摊位,一下子吸引了不少在校学生的关注,但真正办的没有几个人。之后,两人通过附近一家面店老板的介绍,微信添加了这所高校的学生会干部墨杭(化名)。而在墨杭看来,能够给身边同学找个兼职也算好事一件,于是他便帮忙建立了一个兼职学生微信群。

有了这个群以后,周某就在群内发布了房产电话销售兼职的招聘消息,要求应聘学生先到附近电信公司营业厅办理实名制手机卡,再将卡上交,后期公司会将电话卡和手机一起寄回给应聘学生,并补贴相关办卡费用。周某用这种方式,一下子就骗得20余名学生共办理杭州实名制移动电话卡70余张。随后,周某、尤某以每张225元的价格将这些电话卡全部出售给凯文。

“北京的卡价格更高!”凯文又给尤某发来信息,但周某、尤某一时没有渠道。不过,尝到了“甜头”的周某、尤某不打算放弃这一赚钱生意,继续寻找不同渠道获取电话卡,他们把目光放到了缺乏警惕性的外来务工人员身上。

2019年11月中下旬,周某和尤某通过他人,以朋友圈、微信群招聘兼职人员办理电话卡的方式在河北保定、石家庄等地招募130余名外来务工人员。随后,两人租了三辆大巴车将这130余人从河北带至北京办理北京实名制移动电话卡400张左右,后以每张260元的价格将这些电话卡再次出售给凯文。

诈骗电话竟在大学生名下

几乎是在周某、尤某把电话卡卖给凯文的同时,2019年11月11日上午,在杭州市余杭区从事财务工作的李某突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上海市嘉定区医保中心的工作人员,称李某的身份信息在该中心办理了医保理赔,赔偿1万多元。

李某听了一头雾水,连忙说自己根本没有去过上海嘉定也没办理过医保理赔,对方就说这涉嫌骗保要报警,并把她的电话转线到了另外一个电话。这次,和李某通话的人自称上海市嘉定区公安分局的警官,说如果涉嫌骗保是要被判刑的,如果没骗保,按现在这个情况,也会对她的征信产生影响。李某一听慌了,连忙要求对方查清楚。对方称要加快处理这件事,就要冻结李某的银行账号,然后查看有没有这笔钱转进她的账户里。

李某答应了对方所谓“办案需要”的要求,相互加了QQ好友。在QQ聊天的时候,有两个人和李某语音聊天,一个是刚才自称上海市嘉定区公安分局的甲警官,还有一个是自称上海市嘉定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的乙警官。

在QQ上,甲警官给了李某一个链接,李某按指令在上面输入了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乙警官则给了李某一串数字,说是理赔医保案子的案件编号。接着,乙警官让李某把银行卡里的钱转账到支付宝,再把支付宝里的钱转到她的一个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卡里……一番折腾,李某的银行卡被冻结了。

随后,两名“警官”让李某把单位的银行卡账号给他们,这时李某警觉了,当对方又让她交保证金时,李某这才感觉遇到了骗子,当即报警,但银行卡里的16万余元已被转走了。

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分局一查,发现最初打给李某的诈骗电话号码是杭州某高校学生新办的手机电话卡,再向学生了解情况,这名学生称自己只是被人办了卡,其他一无所知。与此同时,在周某、尤某将电话卡卖给凯文不到一个星期内,全国各地接到多起类似电话诈骗的报案,被骗数额达200多万元,诈骗电话指向都与周某、尤某卖给凯文的实名手机电话卡有关联。

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后发现,周某和尤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二人立案侦查,同年11月底将二人抓获。

涉案人是否明知是定罪关键

2019年11月1日,“两高”联合发布的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施行,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有关认定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杭州市余杭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这起案件,也是“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浙江省内首个涉及“两卡”(手机卡和银行卡)的犯罪案件。

“这意味着办理这个案件没有先例可循,而对打击‘两卡’犯罪又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所以定罪量刑需慎之又慎。”余杭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利明说。

案件立案侦查后,作为专门办理新型疑难复杂网络犯罪案件的部门,该院互联网检察室的检察官们第一时间提前介入该案,多次与公安机关会商,明确取证重点和侦查方向。

“这个案件中涉案的卡头、卡商、中介人员等150余人,涉案人员众多,如何把握打击范围,如何把握定罪量刑的证据标准,都是当时面临的突出问题。”案件承办人、余杭区检察院互联网检察室主任吴晨璐对当时的办案情况记忆犹新。

为了精准打击专门从事非法收购、贩卖“两卡”活动的犯罪团伙,该院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提取分析电子数据、调取资金流水等客观性证据,取得证实涉案人员周某、尤某主观明知情况的关键性证据。

“当时还碰到了一个棘手问题,涉案的400张北京实名制电话卡无法查证具体号码,这就无法查证是否有其他犯罪事实发生。”吴晨璐说,为了补强指控证据,该院又通过对被告人手机内电子数据的审查,引导公安机关根据聊天记录中反馈的部分号码,通过反诈平台串并的方式,查证到全国各地被上述手机卡诈骗的多名被害人。

重点打击“卡头”“卡商”

经过认真审查,

2020年9月21日,该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周某、尤某提起公诉,并结合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且存在骗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等从重处罚的情节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最终得到法院判决采纳。

“当前,涉‘两卡’违法犯罪问题突出,社会危害严重。检察机关要积极作为,依法从严打击非法出售、出租‘两卡’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打击专门从事非法收受、贩卖‘两卡’活动的犯罪团伙,斩断‘两卡’非法买卖黑灰产业链。在办理周某、尤某案中,我们作为探索者、实践者,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借鉴和参考,没想到还成为了最高检的典型案例。”陈利明说。

陈利明告诉记者,为了做好办案的后半篇文章,该院坚持打击与治理、惩治与预防相结合的模式,参与源头社会综合治理,突出办案效果。承办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该案中存在大量在校大学生被骗办卡后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

该院首先对牵涉其中的大学生进行普法教育,又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建议相关高校优化普法宣传的内容和形式、发挥学生干部这一“关键少数”群体的作用、规范学生兼职及就业指导,获得了高校的认可。

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联合区公安分局、淘宝公司到社区等地对防“两卡”诈骗等进行普法宣传。

针对普通公众反诈意识薄弱的实际情况,该院还通过“线上+线下”多角度、多方位开展反诈宣传活动。该院还结合司法办案开展交流研讨,加强对“两卡”类案件办案的指导作用。今年1月25日,由检校企三方共同主办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实务问题研讨会在余杭区检察院召开。研讨会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形式举行,最高检、最高法有关专家通过远程视频形式作指导,专家学者、省市区三级司法实务部门代表就“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交流。

“我们将继续坚持‘打击、研判、预防、宣传’一体化办案机制,加大新类型犯罪案件的办理力度。以基层司法实践助力浙江省委提出的法治中国示范区、平安中国示范区建设。”该院检察长陈娟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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