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在传一年、两年的诉讼时效吗诉讼时效到底是几年
“诉讼时效是当事人维护权益的重要节点,那么,到底是一年、两年、三年还是其他时效?律本律师团队专门就此解答如下。
01、一年、两年、三年?
民事诉讼时效出现过三种
常见诉讼时效
:一年、两年、三年。(其他特殊的时效在第三点)
(1)一年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二年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三年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2、三年诉讼时效期间
常见诉讼时效期间按下列规则处理:
(1)2017年10月1日起,按三年诉讼时效期间
(2)2017年10月1日前,未届满原一年/二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按三年诉讼时效期间
(3)2017年10月1日前,已届满原一年/二年诉讼时效期间的,不得按三年诉讼时效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03、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除上述常见诉讼时效之外,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的,适用特殊诉讼时效规定。
(1)劳动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为四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3)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行政诉讼必须注意的三大起诉期限:15天/2个月/6个月、5年、20年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
法定期限
简单来说,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法院将不予立案,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庭审审理,或者即使予以立案,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
在行政诉讼中必须注意三大起诉期限,分别在《行政诉讼法》第45条(复议案件的起诉期限)、第46条(一般与最长起诉期限)、第47条(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
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在葛志慧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丰台区政府”)、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丰台区卢沟桥乡政府”)信息公开案中,葛志慧对丰台区卢沟桥乡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向丰台区政府申请复议。丰台区政府作出丰政复字[2017]第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行政复议决定于2017年5月26日送达给葛志慧,而葛志慧2017年7月20日才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邮寄递交起诉材料,丰台法院立案受理。因葛志慧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且葛志慧超期起诉无正当理由,丰台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如此案在立案阶段,丰台法院发现葛志慧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应裁定不予立案。
《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两个月内
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该条明确规定了,起诉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案件,应该在申请之日起2个月之后才能起诉。
比如以下案例:哈尔滨市道外区泽堃食品加工厂、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案件中,2017年3月8日哈尔滨市道外区泽堃食品加工厂到市交警队处申请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拟将原登记在哈尔滨市太平区泽堃食品加工厂名下的车牌号黑A×××××帕萨特小型轿车变更登记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泽堃食品加工厂名下,同年3月21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其起诉不具备法定条件,裁定驳回哈尔滨市道外区泽堃食品加工厂的起诉。此案本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将裁定驳回。
《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是一般起诉期限和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一般起诉期限为六个月,自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但是,无论原告是何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这是最长起诉期限。
起算点:
所以需要注意,上述两种期限的起算点不一样,就存在一般起诉期限未超过,但已经超过了最长的起诉期限的情形。
比如以下案例:在邢忠越诉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区住建委”)一案中,邢忠越认为顺义区住建委2007年11月15日核发的京建顺拆许字〔2007〕第19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17年8月1日,邢忠越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法院”)提起诉讼,顺义法院立案受理。因邢忠越针对被诉房屋拆迁许可证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的5年最长起诉期限,顺义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如此案在立案阶段,顺义法院发现邢忠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应裁定不予立案。
起诉期限是行政诉讼案件胜败的基础和前提,如果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或者未达到起诉期限,则面临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后果,法院也不会来审理案件的争议事实。
诉讼时效是什么1年2年3年20年21年要怎么区分
民法总则的制定,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正确处理传承和创新、继承和发展的关系,既坚持已被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规定,尊重民事立法的历史延续性,又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与时俱进,在现行民法通则等法律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创新
————中国法院网
《民法总则》生效后,诉讼时效规定的变化点:
01诉讼时效期间的变化
《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普通纠纷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种特殊情形的案件诉讼时效的期间为1年,包括:
1.身体受到伤害案件、
2.出售产品质量不合格案件、
3.延付或拒付租金案件、
4.寄存财物丢失或损害案件。
《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统一为3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02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变化
《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03诉讼时效延长条件的变化
《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总则》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04诉讼时效中止和恢复的变化
《民法通则》规定,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民法总则》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中止事由消除后,剩余诉讼时效的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情形发生在最后六个月,《民法总则》在此处无变化。
但对于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的恢复计算,此前规定是,“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言下之意为,缺多少,补多少,最多六个月。
而《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也就是说,不论缺多少,一律补六个月。
05明确诉讼时效因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断后,重新起算的时间点
《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以下两则时效需特别注意,单列说明
01新增单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方式
由于在过往现实中,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对于“性”一知半解或遭受蒙蔽,受到性侵却浑然不知,也可能慑于侵害人淫威不敢声张,导致未能及时主张权利。等到成年后,再欲寻求司法救济,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总则》第191条正是针对以上情形,务求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在成年后有机会对之前所遭受的性侵害寻求司法救济,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这意味着,
受害人可以在18岁至21岁期间
,向法院主张权利,如果发生法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等,该期间还可能延至21岁之后。
02明确规定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以及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也就是说,
以上请求权不会因为超过一定期间而丧失胜诉权。
文章来源:中国普法;综合山东高法、法务之家、许亮律师一文《研析|《民法总则》之“诉讼时效”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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