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热点知识 > 诉讼>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

无忧找律师 作者:萍鞠初2021-11-06 21:09:49 诉讼 139人浏览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1.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在刑事诉讼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与辩护人的范围相同,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可以在下列人中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被代理人的监护人、亲友。

同样,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也不能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2.诉讼代理人的责任

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定,诉讼代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阅卷权。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在审判阶段,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2)调查取证权。律师担任代理人的,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具体程序参照辩护人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程序适用。非律师担任代理人的,不享有调查取证权。

(3)申诉、控告权。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如下情形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具体申诉、控告程序与辩护人相同:

①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②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③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④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⑤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扣冻财务的。

律师担任公诉案件中诉讼代理人的指引

律师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业务较少,相对其他律师业务,也缺少相关的知识、经验分享。如何在诉讼程序中精准、深入地介入刑事案件,充分保证被害人权益,结合本人的粗浅经验,将其中的要点与同行分享。

说明一下,本文仅限于律师担任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指引,不包括担任刑附民案件诉讼代理人的指引,虽然二者有一部分权利交叉,但立足点不同。

从被害人的角度,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主要的工作包括:提出控告、提供证据材料、对强制措施及财物处理提出意见。完成这些工作,需要解决几个问题:

没有明确规定公诉案件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是目前的尴尬局面。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条规定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节点是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个人认为,上述规定并不排除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可以在侦查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理由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该条位于第二章(侦查)第一节,表明了侦查阶段可以存在诉讼代理人。如果立法者秉持被害人在侦查阶段不得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则不应在侦查一章规定前述的诉讼代理人的权利。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诉讼代理人并未明确为自诉案件诉讼代理人,根据该法第一百零八条所指的“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在未做明确的情况下,诉讼代理人均包括自诉及公诉案件两类。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该条虽然是规定辩护律师在辩护程序中发现嫌疑人人身财产权利被侵犯有权代为申诉控告。但,嫌疑人在提出控告时,本质是以被害人的身份,控告又是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源头,另一层面也表明了律师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

2.控告、提供证据时的风险规避

代为控告、提供证据材料需要谨慎,需要认真对待可能存在的诬告、伪证的风险。作为律师与当事人接洽时,必须做好充分的洽谈笔录、书面风险告知,坚决不得变造、伪造证据。代为提交侦查机关的材料,需要重复核对,在每一份复印件上由当事人盖章签字确认。这一点是许多新手律师忽略的,刑事案件代理人必须要比民事案件代理人更具有风险防控意识。

3.其他应当注意的问题

首先提出意见的立场需要充分区别于担任辩护人。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是独立存在的,而诉讼代理人只是代理角色,不具有独立观点,法律效果都将及于被害人自身。因此需要充分考虑代理风险,以及行为最终的民事效果。

同时要关注的是和解、调解的推动。特别是涉及财产侵害类犯罪案件,被害人核心目的在于追回财产损失。那么在侦查阶段即可推动相关的和解、调解事宜。可以提出和解意向。此外,还要关注案涉财产财务的冻结查扣,即使提出书面意见请求侦查机关进行涉案财务的查封、冻结、扣押,以确保最终追回赃款赃物。提出前述意见的权利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审查起诉阶段诉讼代理人可以更多地介入,尤其是目前广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下,作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应该紧贴制度发挥作用。

1.阅卷

与担任辩护人一样,阅卷是诉讼代理人能够全面接触案件核心的关键,也是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当务之急的工作。许多初次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律师甚至并不清楚能否阅卷。当然可以,这是有明确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虽然辩护人阅卷属于“应当允许”,而诉讼代理人的阅卷“经过许可”,但绝大部分检察院并不可能不允许诉讼代理人阅卷。

2.申请重新鉴定及调取证据

刑事司法中鉴定对于犯罪情节乃至犯罪构成的作用非常重要。而目前鉴定行业的质量良莠不齐,令人担忧。无论是辩护人还是诉讼代理人都必须重视案件中鉴定结论的处理。

诉讼代理人也具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只是规定了被害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未明确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则明确了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同理,通过阅卷还需要结合案情申请调取案件的相关证据。审查起诉阶段,申请调取证据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3.提出法律意见

诉讼代理人有权向公诉机关提出意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作为诉讼代理人,提出意见的内容一般包括:应当适用的罪名、情节、量刑、是否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大方向可以认为是检察官查漏补缺。

4.发起刑事和解程序及介入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刑事诉讼法》设置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一章。这部分立法本意就是为了保证被害人的权益。诉讼代理人应该请求公诉机关介入刑事和解程序,掌握和解主动权。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的规定,检察官也负有积极促成双方自愿和解的程序义务。

上述的刑事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交叉,实践中更多的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更多的是提高司法效率,虽然两高三部的多项关于的认罪认罚的规定都有保障被害人一环的规定,但实践中被害人一方容易被忽略。作为诉讼代理人应该积极跟进,要充分利用认罪认罚程序中实现对自己权益的保障。

5.申请启动检察院的侦查监督职能

检察院在刑事司法中具有监督职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有些时候可以申请检察院对一些侦查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有一项可以尤其注意的是,侦查环节可能忽略了对案涉赃款赃物的追查,一些应当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并未予以相对应的措施,此时可以通过向检察院申请,以检察院名义要求办案机关予以纠正。

实践中有个怪现象,许多当事人(被害人)直到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才会主动委托律师介入。此时,其实已经失去了许多可以充分利用的程序规定。还好,三个阶段中,审判阶段对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保障最为完备的。

1.阅卷

无论审查起诉阶段是否阅卷,案件移送法院之后仍需要进行再次阅卷。审判阶段的阅卷权利,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无须经过许可,经申请即可阅卷。具体的规定是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五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阅卷同时还应该请求法院提供起诉书、量刑建议书,并清楚适用的程序。

2.对案件证据的处理

在审判阶段,诉讼代理人对证据的处理权利是充分的,具体包括:提交证据、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专家证人(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重新鉴定、对各类证据的质证等。

详细规定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非法证据排除)、第一百九十二条(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第一百九十四条(庭审发问证人、鉴定人权利)、第一百九十五条(各类证据质证的权利)、第一百九十七条(申请调取证据、新证人、重新鉴定勘验及专家的权利)。

上述权利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充分行使。

3.对被告人发问

缺乏经验的同行对诉讼代理人是否有权对被告人进行发问并不清楚。答案是肯定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发问环节其实非常重要。站在被害人角度,被告人的意见可能影响到其他民事案件的处理。譬如本所近期处理的一宗职务侵占罪案件。被告人作为被害人职工曾收取了多位客户的货款。另有客户A,应拖欠被害人货款,被民事起诉。虽然不在刑案处理范围,但A称被告人也曾收取其款项,并提供了支付记录。A支付的款项是职务侵占的数额还是与犯罪无关的,则与被告人的陈述有直接关系。A支付的款项属性很大程度需要通过发问让被告人予以明确。

此外,在追索被告人的其他财产、赃款走向等时,也需要通过发问挖掘更多线索。

4.能否与公诉方辩论意见不一致

一部分认为,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权已经转至代表国家公诉方的检察院,因此被害人必须与公诉方意见一致。进而认为诉讼代理人如果提出与公诉方不一样的意见时属于不专业的表现。这种观点我认为是错误的。

诉权的转让不意味着被害人不能提出独立观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该条表明诉讼代理人和公诉人可以互相辩护,自然允许不同意见。

现有规定不仅允许被害人一方的诉讼代理人提出不同的辩论意见,且规定公诉方应当对此予以解释说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意见不一致的,公诉人应当认真听取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阐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诉讼代理人不能亦步亦趋,否则容易在程序的裹挟中失去争取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机会。

5.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

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不具有上诉权利,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上述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提出请求,需要被害人以其自身名义提出,诉讼代理人的工作更多是协助被害人提出申请。

另外超过五日并不意味着请求权利的消灭。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八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后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受理。由此表明,超过五日再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仍可以决定受理。

最后声明:

一、引用法律规定是2021年3月30日当下有效的规定;

二、不确保相关引用、理解是正确无误的,仅供参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为辩护人,被害人委托律师称为代理人

许多当事人不清楚同样是刑事案件当中,为什么有的称为辩护人,有的称为诉讼代理人,两个称呼是怎样区别的,各自有什么不同,下面我们了解刑事诉讼当中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作用及称谓问题。

刑事案件被侦查机关开始立案侦查,这时涉嫌犯罪被立案追究的当事人称为犯罪嫌疑人。等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以后的刑事案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称之为被告人。法律规定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及亲友,都可以被当事人委托为辩护人。绝大部分的情况下,都是委托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律师来作为辩护人。

作为公诉案件,有时会出现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在法律上被侵害权利的人称之为被害人。根据法律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以及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公诉案件中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从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都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有委托和不委托的自由。

自诉案件是当事人自己对轻微的刑事案件自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追究被告人法律责任的案件,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律规定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范围也是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单位推荐的人等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否委托由自诉人自己决定。

刑事诉讼法对于委托辩护人有特别的规定,对于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均不得担任辩护人。但是有例外,如果上述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可以除外,如果被委托为辩护人,因其与当事人的特殊关系,法律允许他们作为辩护人出庭辩护。

辩护人都有哪些诉讼权利呢?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向办案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并且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在侦查阶段只有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向办案机关提出对案件分析评价的意见。

查看更多相似文章
*明提示:法律条款可能随时更新,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能做为法律依据。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 欠钱不还的诉讼时效?欠钱不还的诉讼时效

    债务纠纷起诉流程是怎样的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大状说:找大状,中小企业自己的法律顾问。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文章,是《债务纠纷起诉流程是怎样的?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是关于债务纠纷的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导读:债务纠纷很多人并不了解很多,其实所谓的欠钱不还同样属于债务纠纷,那么债务纠纷起诉流程是怎样的?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包括提交诉状申请立案——法院发出受理通

  • 诉讼参加人与诉讼参与人的区别

    行政法第3讲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谁能去告去告谁还有谁参加到诉讼中)哈喽大家好,上一讲我们讲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通俗地讲就是我们能告什么?这一讲我们接着讲我们怎么告谁做原告谁是被告还有谁参加到诉讼里。通俗地说就是谁能去告?去告谁?还有谁参加诉讼?我们不仅要理解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的确认规则,还要理解

  •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怎么填?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怎么填写

    谨慎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防止企业因无法参加诉讼而败诉2020年1月20日上海高院与上海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企业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意见主要内容如下:1、企业在本市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或申报年报时,告知企业关于填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以及承诺相关责任的内容。2、企业可以将注册地址作为默认送达地址,也可以填写备用送达地址,企业填报的

  •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行政诉讼中被告如何确定鑫天律师事务所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

  • 诉讼离婚多久开庭?诉讼离婚第一次开庭后多久出判决结果

    起诉离婚立案后要多久开庭起诉离婚立案后要多久开庭?开庭时间需要等法院通知,起诉离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一审一般3—6个月,二审一般3个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六个月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认定为确实感情破裂无法挽回才起诉第二次的,司法实践中第二次起诉

  • 民事诉讼起诉费是多少?民事诉讼起诉费是多少

    法院诉讼费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民事诉讼的起诉费是多少你好,一般不用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那些条条框框,看了八成会蒙圈的。最简单的办法,百度一下“诉讼费计算器”,把标的额往里一输入,直接就算出来了,不香吗?如果担心算得不准确,就多搜几个,挨个往里输入,保准帮你算得明明白白的。当然,非财产案件和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还是要参照一下法条的

  • 法庭离婚诉讼流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流程

    法院起诉离婚流程及特别注意事项离婚的途径有两种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核准颁发离婚证;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解除婚姻关系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经核准或判决撤销婚姻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经判决婚姻无效的。解除婚姻关系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4、配偶一方死亡的,婚姻关系自然终止,但这不是离婚。5、办理离婚登

  • 离婚诉讼费收费标准?离婚诉讼费一般是多少钱

    起诉离婚要向法院交多少诉讼费该交多少诉讼费其实这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本婚姻律师之所以在此说明,是因为大多数打算起诉的当事人都会问这事儿。法院立案庭的法官会首先审查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查看原告主张需要分割的财产数额。如果没

  • 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

    关于如何认定必要共同诉讼的研究必要共同诉讼(或称“必要的共同诉讼”)概念源自《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该条文实际上定义了“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两个概念,从该条文中“、”来看,必要共同诉讼无需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应该合并审理。即,当事人至少

  • 法庭调解诉讼费怎么收?法庭调解诉讼费多少

    法院的诉讼费怎么承担近日,有人问到具体案件诉讼时,判决后法院的诉讼费如何承担?现就此问题整理如下:一、诉讼费承担一般性规定根据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依照以下原则确定。1、败诉方负担。2、双方当事人分担。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1 51zlaw.com ALL Rights Reservrd 版权所有无忧找律师网
   京ICP备190438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