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主观题真题及解析(2018)
王大某日和李四到饭店吃饭,遇上了王大的仇人张三,两人发生口角,李四劝阻不成,王大用饭店的板凳打张三的头部致其昏迷。李四将张三送往医院,但李四到达医院停车场后并未立即将张三送往就医,而是将车停在停车场,第二天凌晨才将张三送往医院时,张三已经死亡。
李四的口供:王大将张三打昏迷后,当晚10:20左右李四和赵二将张三抬上车,10:50李四驾车到医院停车场时,发现张三大量出血,呼吸微弱,害怕承担责任所以不敢把张三送到医院,于是把车停在停车场后,自己回去找王大商量,第二日凌晨5点和王大一起赶回停车场把张三送到医院,医院认定张三已死亡。
王大的口供:在晚上将张三打昏迷,李四送张三到医院,半夜李四找王大商量,告诉他并没有送张三就医,然后二人次日凌晨将张三送医,此处口供与李四吻合。
赵二的证言:当晚10:20左右和李四一起将张三抬上车,此时张三仍有心跳和呼吸,赵二认为如果当时及时就医,张三一定不会死亡。
饭店监控录像:当晚10:20李四和赵二一起将张三抬上车。
医院停车场监控录像:当晚10:50左右李四的车出现在停车场,李四独自下车离开,一直将车留在停车场,直到次日凌晨五点和王大一起又出现在停车场,将张三抬往医院。
法医死亡鉴定:张三头部被重击,痕迹与饭店板凳吻合,无其他伤,张三自身有凝血止血障碍,因大量出血而死亡,但无法鉴定出具体死亡时间。
医院送诊记录:凌晨5点李四王大将张三送往医院,但医院认定张三已完全死亡。
李四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在庭审中,李四翻供,并提出其口供是刑讯逼供的,实际上他当晚将张三送往医院停车场时,张三已经没有呼吸完全死亡,但迫于侦查人员的淫威他才承认当时张三并未死亡。李四提供了刑讯逼供的手段和时间。李四的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公安机关仅提供了部分李四所提时间的刑讯录像,该录像显示并没有刑讯逼供发生。李四的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张三具体死亡时间,但新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张三的具体死亡时间。
请利用相关证据、法律规定等对李四的判决作出说理。
本案的焦点在于张三的具体死亡时间。如果张三被送往医院停车场时已经死亡,则李四不构成犯罪;如果张三被送往医院停车场时并未死亡,而是由于李四的不作为导致了死亡的发生,则李四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本案的证据依次分析如下:
1.李四的口供。李四称其口供系刑讯逼供所得,并提供了刑讯逼供的手段和时间,同时李四的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公安机关仅提供了部分李四所提时间的刑讯录像,该录像显示并没有刑讯逼供发生。本案中,公安负有证明无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其不提供全部录像,无法排除暴力取证的可能,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李四的口供应当依法排除。
2.王大的口供。王大的口供仅能证明李四并没有送张三就医,并不能证明张三的具体死亡时间。
3.赵二的证言。仅凭赵二的证言,仅知道他和李四一起将张三抬上车时,张三没有死亡,并不能证明张三被送往医院停车场时没有死亡,不能证明张三的具体死亡时间。其自己所做“如果当时及时就医,张三一定不会死亡”的推断,按照意见证据规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饭店监控录像、医院停车场监控录像、法医死亡鉴定、医院送诊记录,均不能证明张三的具体死亡时间。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与张三死亡时间相关的证据仅为李四的口供和赵二的证言,李四的口供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排除,赵二的证言中所做的推断,按照意见证据规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三被送往医院停车场时并未死亡。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是故,根据疑罪从无的裁判准则,法官应当认定李四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其宣判无罪。
一天一更或多更,带你高效记忆法考知识点或解析法考真题。
只发知乎,转载请注明出处,商用请私信征求许可。
欢迎讨论,及转评赞。
刑诉法主观题真题及解析(2019)
王某系A市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2016年9月,王某在审理本市吴某抢劫案中,违反法律规定认为吴某有立功情节,对吴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吴某的弟弟为此向王某行贿50万元。王某为规避法律,让其侄子王小六收钱并保管。
2018年11月,A市监察委接到举报后对王某立案调查,调查中另查明王某在担任审判监督庭法官时犯有徇私舞弊减刑的犯罪事实,A市监察委对本案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罪向A市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以王小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另案起诉。
法院审理期间,王某改变了在监察委调查和监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不认罪的态度,主动承认被指控的犯罪并自愿接受处罚,法院按照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王某从轻作出了判决。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没有抗诉,王某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1.本案在管辖上有无问题?请说明理由。
2.王小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未经立案调查或侦查的前提下,检察机关能否径行起诉,为什么?
3.如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既涉及监察机关的犯罪又涉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管辖的犯罪,关于管辖的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4.A市法院按照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王某从轻作出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1.本案在管辖上有无问题?请说明理由。
(一)就立案管辖:
1.王某涉嫌受贿和徇私舞弊减刑罪由监察委调查,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王某涉嫌的受贿罪,根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应由监察委立案调查。另外,王某虽然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但是,该犯罪事实是监察委调查时发现的,不属于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因此不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应当由监察委立案调查。
2.王小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就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本案中,王某涉嫌受贿和徇私舞弊减刑罪,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因此,如果A市为县级市,没有级别管辖问题;如果A市为地级市或者直辖市,则不符合级别管辖的要求。
2.地区管辖。本案中,王某系A市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根据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市法院对本案不宜行使管辖权。
2.王小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未经立案调查或侦查的前提下,检察机关能否径行起诉,为什么?
不能。根据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依法应当移运审査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即公安立案侦查后,才会出现检察院基于审查起诉的监督权,可以直接提起公诉。本案属于监察委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并未移送起诉,不能适用此规定直接提起公诉。
3.如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既涉及监察机关的犯罪又涉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管辖的犯罪,关于管辖的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王某系公职人员,其涉嫌受贿和徇私舞弊减刑罪应由检察机关调查为主,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予以协助。
4.A市法院按照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王某从轻作出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符合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案件都可以适用。本案中,王某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符合规定,法院可以对王某从轻作出判决。
一天一更或多更,带你高效记忆法考知识点或解析法考真题。
只发知乎,转载请注明出处,商用请私信征求许可。
欢迎讨论,及转评赞。
2019刑事诉讼法专业考研真题回忆分享
2019年刑诉专业课真题
一、名词解释
1.诉讼效率
2.当事人
3.两审终审制
4.传闻证据规则
5.执行
二、简答
1.简述我国刑事诉讼的特征
2.简述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
3.简述第二审原则的审理原则
4.简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
三、论述
1.论述“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2.论述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四、约翰,Y国人,在我国一**教学机构中担任老师,在国内长期租房居住,涉嫌领导、组织、参与恐怖活动犯罪,公安机关决定对其立案侦查,待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
查看更多相似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