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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举证期间是?行政诉讼举证顺序

无忧找律师 作者:君姒英2021-11-07 19:42:53 诉讼 74人浏览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我们知道所谓的诉讼就是打官司,就是指双方当事人平等对抗,法院居中裁判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根据对抗的当事人不同,以及解决纠纷的性质不同,我们把诉讼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是指平等的主体之间对抗,法院居中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的权利义务纠纷;刑事诉讼是指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与被告人对抗,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和大小的纠纷;行政诉讼则是指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对抗,解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的纠纷。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三大诉讼。在三大诉讼中,举证责任是至关重要的,是我们法考必须要掌握的考点。在三大诉讼中,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最具特点,是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下面我们就详细说一下: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这使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明显区别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

行政诉讼确立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负担举证责任的原则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是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规则的自然延伸。

第二,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举证优势。

第三,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虽然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但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由原告提供证据的可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和《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诉讼中原告提供证据仅限于下列情形:

(1)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值得注意的是,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即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的履行不以原告申请为前提,如警察看到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公民,不依职权进行保护,即属此情形。②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这是因为实践中由于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再由原告承担是不适宜的。

(2)在行政赔偿、补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但是,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行诉法适用解释》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我国行政诉讼中对于原告在一审和二审中的举证期限有着严格的规定(需有正当事由),出于什么考虑

行政诉讼中,谁负有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在行政诉讼中,一方的当事人为国家行政主体,另一方民事团体组织、公民,法律地位存在明显的差距,不适用该原则。那么,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归谁?

一、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归谁?

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由特定的当事人对特定的事项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将承担败诉或举证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中,被告(即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负有举证责任。但要注意,被告并不是对所有的待证事实都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某些事项也将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在违法强拆行政赔偿诉讼中,作为原告的被征收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实。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行政诉讼法对被告举证责任范围的规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该《规定》第五条: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二、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双方都应该积极举证

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即被告)承担的是说服责任,若其不能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成立的证据,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相对当事人(即原告)享有举证的权利,承担的是一种推进责任,作出的举证行为主要为证明对方的主张不成立。

承担推进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即原告)若不能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成立的证据,并不必然导致败诉,也并不因此而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比如在强拆维权的行政诉讼中,如果被征收人作为原告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相关行政部门做出了强拆这一行为,而相关部门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做出违法强拆行为,则被征收人不一定会败诉。

冠领提示

行政诉讼中,对特定事项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进行举证是其应尽的诉讼义务,而对方当事人也可对此事项进行举证,但其是在行使自己的举证权利。

为了能够成功维权,无论被告原告都应该积极举证,此外需要注意,不同的案件类型对举证责任要求会有不同,举证范围也有规定,如果需要诉讼维权,尽量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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