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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时效?离婚财产分割时效?判决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时效

无忧找律师 作者:秋褚古2021-11-08 11:12:55 诉讼 158人浏览

离婚后发现存在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超过诉讼时效能否请求

倪某与周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20169号民事判决书】

一、本院认为,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依据现有证据可查明,房屋系周某在与倪某婚姻存续期间全资购买,依法应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就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周某是否隐瞒了房屋,通读整个微信对话过程,如将上述对话中的房屋代入为x号房屋,则整个对话内容无法贯通,反而是按倪某、周某的解释去解读,则能前后贯通,以此为据主张倪某在离婚前即已知晓x号房屋,本院不予采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史某、龚某就时效所提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四、综上,周某在与倪某离婚时,隐瞒了x号房屋这一夫妻共同财产,现倪某依据未备案《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诉请分得该房屋的全部权益并要求周某的继承人配合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倪某表示自愿负担房屋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一、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未被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等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应当协商分割共同财产。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分割

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典型的共同共有

,可见,共有人分割请求权虽然名为请求权,但并非是请求他人同意分割的权利,而实质是使他人负有与其协议分割的具体方法之义务。

分割共有物之请求权,实质是形成权,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所有权不会单纯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如果

离婚时没有进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不会因为时间的经过,双方身份关系的解除而变更为一人所有

3、离婚时未经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经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就不能再进行分割,无疑会鼓励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不诚信行为,因此

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诉请进行分割,而不受三年的诉讼时效的限制

。但是

在离婚后请求重新分配已分割的财产则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二、另一方以积极或消极的方式损毁夫妻共同财物时的应对方法。

1、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在离婚时故意转移、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在发现该共同财产时起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

财产权和信赖权

。人民法院报中发布了一篇报道,一女子离婚后才发现丈夫是千万富翁,于是向法院起诉对离婚财产进行分割,最后,法院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的规定,判令对夫妻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进行分割,丈夫给妻子股票折价款、公司股权折价款、房屋变现债权折价款共计1800万元。

离婚后财产分割起诉时效是多久

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那么,离婚后财产分割起诉时效是多久?有什么法律规定?

一、离婚后财产分割起诉时效是多久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3、离婚时有夫妻双方都知道的共同财产未分割,离婚后要求分割的。

对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的权利是基于物权产生的权利,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物权。要求分割时,如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双方或一方掌控下,可以基于物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不应受时间的限制。如要求分割时,共同财产已经不受双方或一方掌控,就演变成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赔偿的债权,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两年内起诉,否则丧失胜诉权。

如双方婚后购买一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对房产分割,房产一直由男方居住使用,如离婚后若干年,女方要求分割,就不存在时效的限制。如房产已经被男方卖掉,女方只能要求分割卖出房产后的房款,但对要求分割房款的请求权只能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男方卖出房产后两年内行使,否则丧失胜诉权。

二、自己怎么写离婚协议书

第一部分:主体

结婚的男女双方,当自己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应把对方作为甲方,己方作为乙方,表示对方的尊重,主体身份信息写作时最好写明如下:内容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

第二部分:离婚的合法性及离婚原因的描述

主要写双方的认识时间,结婚时间,登记机关,离婚的主要原因,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的基础条件等。

第三部分:协议书的重要内容

本部分是离婚协议书的重点,关系到男女双方的切实利益,本部分如果表述不清或权利义务不明确,会导致履行困难或履行不能。

1、表明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2、孩子抚养问题。

3、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4、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5、隐匿转移等财产处理。

6、经济帮助权。

7、精神损害赔偿。

8、违约责任的约定。

9、其他约定。

三、离婚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这种时效规定有悖于民法的一般原则,前后条文也不一致,在实际生活中亦不尽合理,应当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司法解释强调的是“离婚时”或“离婚后一年内”而不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后的当时或一年内。在离婚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无过错方不一定能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诸如因家庭暴力、虐待等造成身体器官的损伤在离婚时或一年内没有发现的,一年后诊断出来的,能否提起赔偿。

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对离婚后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规定又是“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法条之间不一致,在司法实务中难以合理地操作,不能有效保护受害方的利益。因此,从有效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和法条间的协调角度出发,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应改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在离婚时或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可在离婚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之诉,逾期提出诉讼的丧失胜诉权,法律上不予保护。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起诉时效是多久”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离婚后未分割的财产是可以再次提起分割的,但是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师。

离婚后要求分割财产,是否有诉讼时效限制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的规定即是为了督促当事人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那么,在离婚后又要求分割财产的是否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呢?针对不同的情况则有不同的规定。

一、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反悔,要求重新分割的,适用一年除斥期间。

离婚时,当事人往往会就财产分割问题进行约定,但如若离婚后一方反悔的,还能要求重新分割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如若是在离婚后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分割协议并重新分割的,则受到一年的除斥期间的限制。且即便在一年内提出的,如若没有正面正面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亦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二、对于以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重新分割的,则受到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之规定,如若是以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为由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则受到两年的诉讼时效限制。

三、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则需要区别属物权还是债权。物权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债权则适用《民法总则》等普通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

除去前述两种情况之外,还存在另一种更为常见的情况。即双方在离婚时未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离婚后一方起诉要求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故王瑞兰以离婚时二人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即当事人有权在离婚后要求分割,但该条并没有就这种情况的诉讼时效进行规定。而实务中对于此种没有规定的情形,则适用《民法总则》等普通民事法律规定。而在离婚后才起诉要求分割的财产,又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即物权与债权。物权,主要指的是双方未依法分割的房产等,而债权则指的是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等金钱类财产。

1、针对物权的分割,因双方离婚时未分割的,物权仍属双方共同状态,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任一方可随时要求分割。

相关案例:安图县人民法院(2018)吉2426民初287号《王瑞兰与张进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王瑞兰与张进生于1989年6月20日在安图县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于2006年8月16日在安图县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子女安排一栏写明大女儿由张进生抚养,抚养费自负,小女儿由王瑞兰抚养,抚养费由王瑞兰负责;财产处理一栏写“无”。另查明,1997年7月28日,王瑞兰与张进生购买了位于安图县明月镇河南路20号,所有权证号为吉房权字第XXX号,面积为62.35平方米的房屋。该房屋于2017年9月被征收。2017年9月13日,张进生与安图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签订安图县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协议载明,所有权证号为吉房权字第XXX号的房屋评估价格为115348元,附属物评估价格为18828元,奖励23070元,过渡补偿费1200元,搬迁费500元,共计158946元。该房屋补偿费已被张进生领取。故王瑞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分割房屋征收补偿款158946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瑞兰放弃其他部分补偿费的分割,只主张分割房屋补偿费115348元,即张进生给付王瑞兰房屋补偿费57674元。

法院观点:

王瑞兰与张进生于1997年7月购买的坐落于安图县明月镇河南路20号房屋,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在离婚时,应进行分割,但王瑞兰与张进生在离婚协议中并未对该财产进行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故王瑞兰以离婚时二人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王瑞兰自愿放弃其他部分补偿费的分割,只主张分割房屋补偿费115348元,属于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张进生主张王瑞兰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处理一栏亲自书写“无”,代表王瑞兰自愿放弃分割财产,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张进生主张王瑞兰在离婚时拿走存款7、8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张进生主张与王瑞兰离婚已超过十年,法院不应受理。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属于物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且本案中房屋征收补偿发生在2017年9月,王瑞兰主张房屋征收补偿款亦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故张进生关于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2、但对于如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债务或是存款等,则适用普通民事诉讼诉讼时效规定。

相关案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3民初1349号《杨某某与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3月13日在我院调解离婚,我院作出了(2011)市民初字第248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中双方协议离婚,女儿随原告杨某某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三、位于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9号1单元201室(房产证号为济房权证中字第147441号)房屋归原告黄某某所有。四、原告黄某某于2012年3月21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杨某某房屋补偿款12万元。五、放置在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9号1单元201室房屋内的物品归原告黄某某所有。……”调解书生效后,黄某某按照约定向杨某某支付了12万元的房屋补偿款。2014年5月26日,案外人李宏坤、程星、杨玉国、杨玉皊、沈某某、兰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学江、赵景莉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某、杨某某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法院经审查,认定起诉并非各案外人的真实意思,代理人手中持有的委托书、起诉状均系杨某某提供,代理人并未真实接受各案外人的委托,故于同年8月裁定驳回了各案外人的委托代理人以案外人名义提起的诉讼。该裁定书送达后,案外人李宏坤、程星、杨玉国、杨玉皊、沈某某、兰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均未提出上诉。2018年1月,杨某某持部分案外人的收条(其中李宏坤于2012年7月1日出具收条金额5500元、沈某某于2017年6月17日出具收条30000元)及其于2017年向杨玉皊、程星、杨玉国、兰某某银行卡中汇款的回执(杨玉皊2张,金额15000元、程星5000元、杨玉国4000元、兰某某28000元),要求黄某某承担一半的还款责任,计4375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承担相应的利息。被告黄某某不认可上述债务,更不认可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同意承担偿还责任。

原、被告在2012年离婚诉讼中,原告杨某某提到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并且提交了录音资料一份,该录音资料中,被告黄某某认可买房子的债务为33000元。庭审中,黄某某表示不认可录音资料的真实性,但也未能提供反证,原告表示可以另案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共同债务。调解过程中,法官也向原、被告示明,因黄某某对债务部分不认可,且债务问题涉及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

法院观点: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杨某某提出其在与黄某某离婚后偿还的款项均系夫妻共同债务,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的此项主张,不予采信;其中有33000元的部分,原告提交了与被告离婚时双方的谈话录音,在该录音资料中,被告明确认可了该33000元系用于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故该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告主张的包括该33000元的债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对此,本院认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总则中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离婚时,原告杨某某就知道其权利受损,因该债务均系杨某某出面借贷。2014年5月26日,杨某某以各债权人名义对黄某某提起诉讼,对其权利以及各债权人权利受损的情况是明知的,在法院驳回其起诉后,杨某某对其权利受损的结果更是明知的,故应从法院驳回其起诉的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即自2014年8月25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至2017年8月24日。在此期间,原告杨某某既未向被告主张权利,各债权人也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故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原告杨某某在未争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向各债权人还款的部分,其无权再向被告黄某某追偿。案经调解,不能成立。

相似案例: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终10591号《刘某、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此外,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需给付另一方一定款项的补偿款或是经济补偿金的,收款方亦应当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如若收款方一直怠于主张自己的权益导致超过诉讼时效的,亦将面临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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