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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律师费谁出?民事诉讼法律师费谁承担

无忧找律师 作者:琼华梅2021-11-09 10:04:00 诉讼 79人浏览

这些案件的律师费也由被告承担您必须知道

司法实践中,这些案件连律师费都由败诉方的被告承担,您还犹豫什么?该维权的,就赶紧聘请律师吧!!!

1、人身侵权类案件

人身侵权类案件,交通事故较为常见,对于这类案件受害方因此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法院往往予以酌情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其他合理费用。”这里等其他合理费用,包括被侵权一方因聘请律师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

地方高院规定:

2005年的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5]21号)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

律师费等

)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

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

2、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案件

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案件在民事诉讼中大量存在,对方当事人为了应诉不得不聘请律师,因此而需要支付一笔律师费,客观上给无过错方造成律师费损失,这类案件可以要求相对方赔偿相应的律师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22条意见关于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

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

,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

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3、知识产权类侵权案件

知识产权类案件包含著作权侵权案件、专利侵权案件、商标侵权案件,这类案件发生的合理律师费由侵权一方承担。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

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

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4、不正当竞争案件

不正当竞争案件包括侵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商业贿赂等案件,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侵权方承担。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5、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在实务,常常有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亦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形,造成不能清偿所负债务,对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6、担保类案件

律师费属于实现担保物权和债权的费用,属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范围,在担保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担保范围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其律师费,除非保证合同中明确的担保范围中不包括实现债权的费用。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73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7、合同约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案件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或由败诉方承担,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于守约方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原则上法院或仲裁委予以支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律师费必须合理,且实际发生,否则法院往往不予支持。

附:注意事项

虽然上述案件所产生的合理律师费可以由败诉方承担,但是在实务中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有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并且律师费的约定应符合相关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参照各地律师收费指导标准,比如上海律师,可依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收费;

2、有律师费支付凭证(转账凭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尤其是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发票,法院往往会收走原件!以防止开具虚假律师费发票,出庭质证后又立即注销!!!因此,当事人务必保存好律师费发票原件!!!

特别提醒:对于律师来说,千万别因为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而在法庭上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比如《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发票质证后立即收回注销,否则有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据。

经济纠纷中因起诉产生的律师费和材料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经济纠纷案件的一方委托律师处理案件的,律师的服务费用应该由委托人出,而案件的诉讼费用,则由败诉的一方承担。

相关法律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经济纠纷案件的一方委托律师处理案件的,律师的服务费用应该由委托人出,而案件的诉讼费用,则由败诉的一方承担。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我的个人主页找到个人联系方式付费咨询。

法律小知识之—律师费该由谁承担

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已经成为人们熟知的一项法律小知识了,然而,律师费的承担也是遵照这样的规则吗?

很遗憾,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这样的原则,实践中律师费被支持的主要依据还是源自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在合同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少数法律才规定了律师费用的承担规则。我们把它归纳为三类:

第一类规定是合同约定或仲裁规则规定。

这类案件律师费被支持的依据则是合同条款中明确的约定或仲裁规则及仲裁惯例,实践中也不存在争议。

第二类规定的通常标准是“符合规定的律师费”。

2014年12月17日以前,律师等许多行业收费实施政府指导价,因此在部分法律中规定的律师收费则会冠以“符合规定”为前提,言下之意对高于政府指导价的律师费则不被支持。而随着法律观念的进一步深化,尤其是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出台,其中规定将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自此以后,法院对律师费主张的审判观念也在渐渐发生转变,通常只核实律师收费的真实性(如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等),对律师收费的标准则不再评判。这类规定主要如下:

1、知识产权类案件

2007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三条指出“当事人为诉讼支付的符合规定的律师费,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其必要性、全部诉讼请求的支持程度、请求赔偿额和实际判赔额的比例等因素合理确定,并计入赔偿范围;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法运用民事制裁惩处侵权人。”

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31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32号第十七条第二款以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第二十二条均认同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或“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实践中在该类案件中将律师费纳入诉讼赔偿范围已经成为共识。

2、特殊侵权案件

此处特殊侵权案件包括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纠纷、环境民事公益纠纷以及消费民事公益纠纷。其赔偿依据主要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号)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10号)第十八条规定“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支持”。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所谓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此处的“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又明确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该类案件将律师费纳入赔偿范围中也不存在任何争议。

4、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惩罚

非诚信诉讼行为,主要指虚假诉讼及恶意诉讼等行为,主要依据源于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其中第二十二条指出“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第三类规定通常的标准是“合理费用”。

合理费用相较“符合规定的律师费”则宽泛的多了,因此各地区法院对此认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是否能被支持法官则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然而我们看到,尤其是在沿海地区的地方法院,这部分费用被支持的概率已经趋于越来越常规化的特点。这类规定主要如下:

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不正当竞争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此类案件在实践中已经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将律师费用纳入了“合理开支”的范畴。

3、担保类案件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对保证范围明确为“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对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明确为“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以上,我们总结了当前法律或实践中对律师费用纳入赔偿的主张依据。正是由于以上的种种原因,如今律师在为客户修订合同时往往习惯将实现债权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的承担方式写在合同条款之中,毕竟双方在订立合同之初都是本着合同顺利履行的美好愿景,双方一但发生纠纷,权利主张的律师费用一定要算到对方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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