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如何应对
一、虚假诉讼罪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之一第一款对虚假诉讼罪作出明确规定“以
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随后,2018年9月26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虚假诉讼罪的犯罪行为界定、量刑原则和地域管辖等具体方面进行明确规定。《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刑法第307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解释》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7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在处理民商事案件中,尤其在民间借贷纠纷、以物抵债协议纠纷、离婚财产纠纷、财产执行纠纷及破产案件中,常常出现当事人捏造虚假法律事实,搭建虚假法律关系,以期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不法目的。对于受害人来说,如已掌握行为人涉嫌虚假诉讼证据,争取认定其构成虚假诉讼犯罪,对于维护自己核心利益至关重要。
二、虚假诉讼应对方式
2021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该《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认定虚假诉讼罪过程中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各自职责及程序衔接问题,便于受害人通过更加清晰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1.虚假诉讼罪属于刑事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意见》第1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接受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利害关系人、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犯罪嫌疑的,可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但实务中,公安机关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往往持保守态度,可能会以受害人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不立案。”
2.向虚假诉讼案件审理法院(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交情况说明,积极举证,争取人民法院或检察院认定该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并由人民法院或检察院移交有关诉讼案件、情况说明等材料至公安部门。应当注意的是,人民法院、检察院认定行为人涉嫌虚假诉讼罪的过程中,一般需要诉讼当事人、案外人的陈述、证言和其他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相互印证,此类案件中案外人的陈述往往比较重要。因此,受害人举证过程中应当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形成有力的证明事实。
3.虚假诉讼罪不属于刑事自诉范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6刑终59号对虚假诉讼罪不属于刑事自诉范围作出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虚假诉讼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及他人或法人的财产权,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的范围。
总的来说,在过去,实务中认定虚假诉讼困难很多,《意见》出台之前,对于涉嫌虚假诉讼案件,公安、检察院、法院常因职责不清,程序衔接不明等原因难以立案调查,导致受害人因遭受虚假诉讼权益受损却难觅解决之道。随着《意见》出台,对认定虚假诉讼过程中涉及的如线索收集、移送立案和公检法协同等程序性事项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大大降低了虚假诉讼罪认定的难度。因此,在处理民间借贷、婚姻财产分割、财产执行等易发虚假诉讼的案件时,多加注意收集涉嫌虚假诉讼证据,确保核心利益不受侵害。
被虚假诉讼,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哪些途径
某问答发问:被虚假诉讼,一审二审再审,近两年了,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方法不对,努力白费。
作为虚假诉讼的纠错,是法院和检察院的事情。虚假诉讼罪的纠错,是公安侦查,检察院公诉,法院判决;这时,可以是法院移交侦查,也可以自行报案。虚假诉讼或虚假诉讼罪的参与人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话,可以到纪委监委进行举报。
对付虚假诉讼和虚假诉讼罪的不二利器,则是舆论。既然是虚假诉讼,必定有他们造假的地方,也就是他们见不得人见不得阳光的所在,在这种情况下,让真相大白于天下肯定是虚假诉讼所最害怕的方式。所以,舆论公开真相是对付虚假诉讼和虚假诉讼罪的不二利器!
在某些法律界人士的认知里面,对于虚假诉讼罪,被告方可以一审答辩,一审失利后提起上诉,终审判决失利后可以提起再审,再审后可以去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去最高法申诉。虚假诉讼罪的受害方,按照所谓的“专业人士”的上述指导,按照上面的程序去一步步解决问题,稀里糊涂就打了许许多多根本就不用打的官司,走了许多根本不需要走的诉讼程序,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心力、精力、人力、物力、财力。但是,这种做法十分不恰当!正所谓的"方法不对,努力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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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对路,何愁正义不伸?!
虚假诉讼泛滥,律师识破的十大技巧
近年来,中国各地的虚假诉讼有泛滥之势,法院和检察院加大了审查和打击的力度。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虚假诉讼罪”写入中国的刑法。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10月1日生效)。
附:《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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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虚假诉讼
是原被告双方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获取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等司法文书;或者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等。
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通常为了逃避债务、逃避执行、减少个人责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独占或多分遗产、离婚时独占或多分夫妻共同财产、骗取保险理赔款、钻法律政策的空子等。
虚假诉讼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利益,引发社会矛盾,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危害非常之大。
我们再来看几个真实的案例,充分感受这些“曲折迷离”的剧情:
案例一
某煤矿2017年陷入61起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中,法院受案、开庭、调解结案均在同一天完成。
历年所欠工人工资表均是后补打印的,只有人名和欠款数,没有具体的月份、月工资额等必要明细。
有的原告提供的工资表既无农民工签字也无企业盖章,并且还是复印件,但被告对原告的主张全部认可。众多原告集中分布在几个村子,不少是同宗同族。
公安机关、检察院经过大量调查后,证实这61起案件是煤矿实际投资人刘某在获得“产能置换金”四百余万元后,为了抵赖银行贷款五百多万元,发动了61个人(部分是刘某亲戚)进行虚假诉讼。
法院分别判处刘某和两个诉讼代理人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各自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二
2016年男子徐某出资近六十万元,全额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女友宁某名下。2017年徐某和宁某分手,徐某要求宁某将购房款返还给徐某,或者将房屋过户给徐某,宁某不干,徐某起诉到法院。这时,陆某(宁某的表妹)起诉宁某,称宁某借了陆某五十万元,查封了宁某名下的房屋(正是徐某出资购买的那套)。
徐某到检察院举报,宁某和陆某承认了伪造欠条、虚构债务,目的就是侵占房屋的拍卖款。宁某将购房款返还给了徐某,取得了徐某的书面谅解。法院判处宁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罚金2.5万,判处陆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万。
案例三
B公司向A公司承租商铺,并转租给C公司。因B公司严重违约,A公司起诉,法院判决解除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B公司向A公司支付租金、滞纳金等。B公司不履行判决,法院强制执行,只有极少款项到位。
后B公司向法院起诉C公司,要求C公司支付租金。B公司和C公司达成调解,将数千万租金以两百万元了结,C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这两百万元。
A公司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案”),认为B公司与C公司恶意串通,严重损害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实现,法院经审理认定B公司和C公司进行虚假诉讼,撤销了双方的民事调解书。
如果律师和当事人串通,代理虚假民事诉讼、那么律师将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司法拘留、罚款)、行政责任(警告、罚款、暂停执业到吊销执照),情节严重时,还构成虚假诉讼罪,如果律师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将会被从重处罚。这种情况下,律师是故意为之,可谓罪有应得。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有些当事人为了把戏演得更逼真,把锅甩给律师,暗中拉律师下水。如果律师被当事人蒙骗了,成为当事人的“扯线木偶”,会非常被动,遭受损失。如果采用风险代理收费,律师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白白付出很多劳动。因虚假诉讼利益受损的当事人还可能向司法部门和律师协会投诉律师“为虎作伥”,让律师麻烦缠身。
律师如何避免在无意中“助纣为虐”呢,本文讲总结十个经验技巧。
?第一,律师要相信自己的直觉及专业判断。
如果一个人说的话,或者是一件事情让你觉得有不合情理或不合逻辑之处,应该相信你自己的直觉,进一步询问、查证,收集信息,判断是否有隐情有风险。
?第二,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核对。
很多律师的工作习惯是由当事人提供复印件,原件由当事人自行保管,开庭时提供给法庭核对,这就导致律师一直都没有接触原件。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应当让当事人提供原件,律师核对,并且亲自复印。
虽说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在于当事人,但律师也负有审查的责任,至少是形式审查。在技术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律师还应进行相应的实质审查。
?第三,民间借贷是虚假诉讼的高发地带,遇到民间借贷,律师更要留神。
原被告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律师就更要提高警惕了。律师要通过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证据材料,了解清楚以下事实:借款的方式(转帐记录、大笔现金的提款记录)、借款的约定用途、实际去向、借条是否借入人亲笔所写。
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19条列举了九类可能属于虚假诉讼的情形,包括“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等等,律师应当予以留意。
?第四,如果原被告双方是个人,律师应留意原被告双方是否有亲属关系,是否有特别亲密的关系,双方是否有串通的嫌疑,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尤其要留意。
如果原被告双方是法人,律师留意双方是否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是否有股权交叉,是否关联公司,是否有特殊的利益关系。
假作真时真亦假。虚假诉讼一旦成功,“债权人”可能翻脸,倒打一耙,向“债务人”追讨“欠款”,“债务人”哑巴吃黄连,苦果自尝。所以“债务人”必须找绝对信得过、把控得住的人来扮演“债权人”,增加安全系数。诉讼双方的关系,是衡量诉讼真伪的关键因素之一。
?第五,被告律师如果发现被告不进行实质性的答辩,总是急于调解,或者跟原告有不合情理的举动,也要多留心眼。
?第六,律师可以充分利用网上的共享信息
,查询当事人尤其是被告是否有其他涉诉情况、被执行情况,可以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所在省份的三级法院网站查询。这是最便捷、成本最低又最有效率的途径。
?第七,律师尽量不要为当事人制作证据
,如果确有必要补强证据,或者制作证据的,也最好让当事人自己操作,比如由当事人录音录像、寻找证人。
?第八,认真做笔录
,将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及其陈述所反映的情况书面记录下来,让当事人签名确认。
?第九,己方当事人提供了证人证言的,律师应当在开庭前与证人见面
,询问证人,判断证人是否有做伪证的嫌疑,审查证人证言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效力的大小、和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这是律师本身就应该做的证据审查。
?第十,利用心理学上的技巧识破当事人的谎言。
(一)如果你重新谈到某些话题时,对方总是表现得不自在,那他很可能是在撒谎;
(二)在不同的场合和时间,询问相同的事,如果答案不同,就说明对方在撒谎。
(三)说真话的人会随意改变遣词造句,但核心内容相同。而撒谎者只是不断地重复其事先编好的相同辞令;
(四)措辞上较少自指(不大说“我”),说话较为绝对(会用“从不”、“每个人”、“总是”这类词);
(五)留心观察捕捉一个人的声音特征以及各种表情、肢体语言,并正确解读(以下线索仅为参考,须结合具体情境、个人特殊差异等综合信息判断)
?说话时语气是否流畅,还是停顿较多,支支吾吾,有无突兀的沉默,对关键问题是否顾左右而言它;
?说话时是否突然大幅变化姿势,提高或降低音量、语速;
?是否不停眨眼,眼神是否闪躲、飘忽、不敢注视着对方;
?手是否会有神经质、不自觉的诸多小动作;是否搔头、摸鼻子、舔嘴唇、抱着双臂、不停搓手、频繁交叉双脚;
?人在假笑的时候,只有下半张脸和下眼睑是有反应的,相当一部分的眼周肌肉是不动的;
?是否有不自然的表情,假的表情总是会慢了半拍,且持续的时间长;
?对方的眼神、声音和话语在情感上不同步,甚至完全相反。
?是否坐立不安,表现出想离开的样子;
?人比较容易控制面部肌肉,而很难控制目光,当一个人目光和表情不一致时,目光反映其真实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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