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知情的虚假诉讼如何处理
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近几年虚假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比较常见的,我还是先提个问题,我们说虚假诉讼,是否要求法官不知情呢?比如,张三伪造了自己与李四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资金流水,并与主审法官串通,由张三向法院起诉将李四房屋过户给自己的,法院判决张三胜诉。张三的行为成立虚假诉讼罪吗?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咱们还是先来看看虚假诉讼罪的保护法益。
从刑法条文的表述来看,这个罪的保护法益似乎具有选择性,也就是只要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具有了违法性。但是,其实任何虚假诉讼行为,即使征得司法人员的同意,也已经妨害了司法秩序。所以,不可能存在某种虚假诉讼行为,虽然没有妨害司法秩序,但却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换句话说,
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行为,一定侵害了司法秩序。既然是这样,其实就可以认为,虚假诉讼罪的保护法益只是司法秩序。
好,知道了虚假诉讼罪的保护法益是司法秩序,下面看看这个罪的客观要件。
这个罪的行为要件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这指的是以虚假事实为根据,依照民事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举个常见的例子,比如行为人通过伪造借款合同、制造假的银行流水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偿还债务的行为,就是虚假诉讼行为。
你要注意,这里仅限于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如果是以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虚假刑事自诉或者行政诉讼的,不成立虚假诉讼罪,因为法条明确规定的只是民事诉讼程序。
再看看虚假诉讼罪的结果要件,就是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但实际上,只要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就必然妨害司法秩序,从这个角度说,本罪属于行为和结果同时发生的行为犯。我们在总论的部分讲到过,行为犯并不是说一实施行为就既遂,不需要考虑结果,而是说行为和结果同时发生。换句话说,只要行为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法院已经受理,即使还没有开庭审理,也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罪的既遂,而不需要法院作出判决,因为虚假诉讼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司法秩序。
但是,就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来说,这个罪又是结果犯,因为并不是一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就同时发生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不限于严重侵害他人财产,使他人成为民事诉讼被告而卷入诉讼过程的,就可以认定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本罪的行为主体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也就是说,单位也可以成立本罪。虚假诉讼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如果行为人误以为自己享有债权等利益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以本罪论处。
好,刚才讲的就是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构成,还是比较容易理解的。这个罪的难点主要在于它和其他犯罪的关系上。
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的第3款规定:
有虚假诉讼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你觉得这一条属于法律拟制还是注意规定呢?对,这里是注意规定,而不是法律拟制,因为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却触犯了两个罪名,按照我们以前讲过的想象竞合的原理,本来就是要从一重处罚的,这里只是提示法官注意。下面我们具体分析几种从一重处罚的情形。
回到咱们刚才讲的虚假诉讼的罪数问题。比如,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等方法提起民事诉讼欺骗法官,导致法官做出错误判决,使得他人交付财物或者处分财产,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就是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这个时候行为人就应当以诈骗罪论处。这是典型的三角诈骗。
什么是三角诈骗呢?我们通常说的诈骗罪就是只有行为人和被害人,这叫做二者间诈骗,被害人因为被欺骗而产生认识错误,自己处分自己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和被骗人是同一人。但诈骗罪也可能存在被害人和被骗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比如,我们刚才说的这个案子里,法官是受骗者,同时他也是财产处分人,因为法官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和地位;但法官不是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是被告,被告是受害人但不是受骗者。这就是三角诈骗。
顺便需要你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没有提起民事诉讼,而是作为民事被告提供虚假证据欺骗法官,导致法官做出错误判决,进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同样成立诈骗罪。这种情况下因为被告并未提起民事诉讼,所以不成立虚假诉讼罪。
再来看一种虚假诉讼罪和其他罪想象竞合的情形。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假民事诉讼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情形。这个时候就是虚假诉讼罪和贪污罪的想象竞合,应当以贪污罪论处。这其实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的情形。
不过,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本身和职务没有关系,就不成立贪污罪,还是应该认定为诈骗罪。比如,国家工作人员提起虚假诉讼,说他的邻居欠他的钱,这就是和职务行为无关的虚假诉讼,此时不可能认定为贪污罪,而是考虑是否成立诈骗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假民事诉讼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就是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按照诈骗罪处罚,而不是职务侵占罪。因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中不包括欺骗,这一点是与贪污罪不同的。所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假民事诉讼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只能认定为诈骗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
最后,咱们来看看这一讲开头提出的那个问题。如果普通公民张三针对李四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办案法官王五明知甲捏造事实或者张三和法官王五相勾结,做出有利于张三的裁判,从而使张三非法占有了李四的财产的,这个时候该怎么认定张三的行为呢?是成立虚假诉讼罪,还是同时触犯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最后从一重罪按照诈骗罪处罚呢?又或者是成立其他罪名呢?
答案是只能成立虚假诉讼罪。为什么?因为诈骗罪以及贪污罪中的骗取行为,都需要具有处分权限的人产生认识错误,并且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如果普通公民张三针对李四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办案法官王五明知张三捏造事实,仍然做出有利于张三的裁判,从而使张三非法占有李四的财产的,就不可能认定为诈骗罪,因为做出财产处分的法官并没有产生错误认识。
那么,法官王五的行为又该怎么评价呢?,最容易想到的是,法官王五的行为成立民事枉法裁判罪。在张三唆使法官作出枉法裁判的情形下,对张三也可以按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共犯论处,此时和虚假诉讼罪成立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但是,只是这么评价还并不合适。一方面,张三和法官的行为侵害了李四的财产,仅仅认定为民事枉法裁判罪或者虚假诉讼罪就无法对这个结果做出评价;另一方面,倘若李四遭受数额特别巨大的财产损失,对张三与法官仅认定为民事枉法裁判罪或者虚假诉讼罪,会导致罪刑之间不协调。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虚假诉讼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而一般的财产犯罪比如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可以达到无期徒刑,同样是使他人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的行为,量刑上却有如此巨大的差异,那么对这种行为只认定为民事枉法裁判罪或者虚假诉讼罪一个罪是不妥当的。
我的看法是,张三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法官没有受骗却做出枉法裁判,导致李四遭受财产损失的,法官同时触犯民事枉法裁判罪与侵犯财产罪,其中的侵犯财产罪只能在盗窃罪与敲诈勒索罪两个罪之间选择,一般来说认定为盗窃罪较为合适;由于只有一个行为,应当认定为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张三的行为,在没有与法官勾结的场合,触犯虚假诉讼罪与盗窃罪,如果是唆使法官枉法裁判的场合,除了触犯虚假诉讼罪和盗窃罪,还可能还触犯民事枉法裁判罪,一般来说也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1.任何虚假诉讼行为,即使征得司法人员的同意,也已经妨害了司法秩序。因此可以认为,虚假诉讼罪的保护法益只是司法秩序;2.有虚假诉讼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刑法的这条规定是注意规定。
注意:这7种情况属于虚假诉讼,将承担法律后果
在我国,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若当事人在诉讼中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就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而在实际生活中,问题和纠纷无处不在,比如说离婚会有财产、子女抚养权之类的纠纷;债务也会产生纠纷;甚至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也会产生纠纷;当双方无法对问题自行解决时,就会以诉讼的方式。
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人民群众反响强烈。
那么到底具体哪些属于虚假诉讼呢?
1.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等有权管理人员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捏造该公司或企业的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第三方以此提起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
2.夫妻其中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借贷等形式捏造夫妻共同债务或签订虚假以物抵债协议,以达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若第三人以此提起诉讼的,就属于虚假诉讼。
3.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的债权实际不存在或是与他人串通捏造的。
4.在立案过程中,即使案件本身的信息没有虚构,但对当事双方的个人信息有捏造、篡改的行为,以骗取法院立案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属于虚假诉讼。因为有的案件,是否立案、该情节是否定罪,甚至如何量刑,都可能与原被告双方的年龄等个人信息相关联。
5.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的,比如说在一些网络文学创作中,利用虚假的调色盘等信息,诽谤原创抄袭并提起诉讼的,系虚假诉讼。
6.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7.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那么,对于虚假诉讼案件,如何进行罚款、拘留?
如果因虚假诉讼行为未造成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或判决不当的,且未给他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对行为人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并处3日至15日拘留。
行为人系单位的,应对单位处以50000元至100000元的罚款,并视情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3日至15日的拘留。
虚假诉讼行为致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尚未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对行为人处以50000元至80000元的罚款,并处5日至15日的拘留。
行为人系单位的,应处以100000元至500000元的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5日至15日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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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余有评:虚假诉讼涉罪行为,为啥要这么应对呢
欢迎来到《有余有评》。
铁肩担道义,妙手写文章。有余有评,有一说一。
我们今天的话题是:虚假诉讼涉罪行为,为啥要这么应对呢?!
我们曾经发布文章:《有余有评:遇到虚假诉讼怎么办?!11条应对方法的实战干货分享》,就虚假诉讼罪的行为和应对方法,做过一个全面的解答。
内容播发后,有人质疑文章里面的做法不合适,特别是部分法律界人士对于我们分享的方法不认可,甚至有人认为是无稽之谈。那么,对于虚假诉讼罪,我们为啥要按照上面的文章里的做法来应对呢?!我们从以下九点来进行分析。
一,根据《刑法》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就是说,虚假诉讼罪的产生,最早是虚假的民事诉讼,因为相关行为和案值触犯了刑法,才转变为刑事案件。
二、在许多法律界人士的认知里面,对于虚假诉讼罪,被告方可以一审答辩,一审失利后提起上诉,终审判决失利后可以提起再审,再审后可以去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去最高法申诉。许多虚假诉讼罪的受害方受到这种见解的影响,按照所谓的“专业人士”的指导,按照上面的程序去一步步解决问题,稀里糊涂就打了许许多多根本就不用打的官司,走了许多根本不需要走的诉讼程序。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心力、精力、人力、物力、财力。坚持走诉讼程序这种看法和做法人士的法律界人士还真不少,按照这种方法去解决问题的受害者不计其数。但是,这种做法十分不恰当!正所谓的"方法不对,努力白费"!
三、许多民事诉讼领域的律师,之所以要按部就班,按照上面的说法程序,一步步来在民事诉讼领域来应对虚假诉讼罪,极有可能是因为,他们更熟悉民事诉讼,而对刑事部分并不擅长,从而误人误己。当然啦,也不排除个别人是为了多赚费用,从而误导受害方。
四,正如刚才所说,虚假诉讼罪是从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的,而刑事案件的侦查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的,提起公诉是由检察院进行的,而最后的判决,才是由法院来进行的。也就是说,虚假诉讼罪的前期,像侦查等行为,法院系统是无能为力的。那么,虚假诉讼罪这类刑事案件,一直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来走,岂不是大错特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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